據網絡公開資料,2004年,青島東海西路太平洋中心的開發商將小區唯一的地下停車庫辦理產權證并對外銷售,導致業主無法使用車庫,被迫將車停在露天場地。經過兩年訴訟,9名業主最終勝訴,法院終審判決撤銷房管部門為開發商核發的車庫產權證,認定該車庫為小區配套設施,應歸全體業主共同使用。此案是青島首例業主成功維權的“車庫官司”。
案件背景
2000年,青島東海西路太平洋中心的業主入住時,小區地下兩層車庫(約189個車位、7300多平方米)由物業統一管理,業主按月繳納停車費即可使用。然而,2003年,開發商青島四和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在未告知業主的情況下,為地下車庫辦理了產權證,并開始以每個車位8萬元的價格對外銷售。此舉導致部分已購車位的業主封鎖車位,拒絕其他業主使用,迫使多數業主將車輛停放在小區附近馬路上。
業主維權過程
1. 首次訴訟(2004年)
-業主門認為車庫是公共的,開發商此舉是侵權行為,發現開發商違規辦理產權證后,向市南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該證。
-2004年8月,法院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發的產權證未明確車庫具體位置,存在重大瑕疵”為由,判決撤銷產權證。
- 但開發商隨即重新申請登記,并于2004年10月再次獲得產權證,繼續銷售車位。
2. 二次訴訟(2005年)
- 2005年3月,9名業主再次起訴,要求撤銷新頒發的產權證,主張地下車庫屬于小區配套設施,應歸全體業主共有。
- 一審法院駁回了業主的訴求,認為地下車庫屬于“土地上的建筑物”,開發商有權辦理產權。
- 業主上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3. 終審勝訴(2005年)
- 市中院依據1989年實施的《青島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第26條,認定地下車庫是青島市地方性法規明確要求新建住宅時必須配套的停車場,是小區必備配套設施,歸全體業主使用,開發商無權單獨出售。
- 2005年,法院終審判決撤銷車庫產權證,認定車庫歸全體業主共同使用,開發商銷售行為無效。
案件影響與后續問題
- -該案是青島首例業主成功維權的“車庫官司”,為類似糾紛提供了判例參考。
- -遺留問題:部分車位已被售出,業主需通過法律途徑要求開發商退款,并收回車位使用權。
- -開發商曾表示將申訴,但后續進展未見公開報道。
此案反映了早期商品房產權管理的混亂,也推動了相關法規的完善。如今,類似糾紛多依據《民法典》處理,業主維權渠道更加明晰。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