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健康客戶端記者 張炳鈺)“今天我要是弄不死她,我就要被她弄死了。”發生在河南許昌的一起家庭悲劇,近日判決。患精神病的妻子病情發作,丈夫反殺妻子,丈夫被判故意殺人罪。這樁案件引發了廣泛社會關注。
健康時報資料圖
妻子小麗(化名)自2024年7月起多次因精神疾病住院,被診斷為“雙相情感障礙,中度抑郁發作”及“復發性抑郁障礙”,同年9月出院后需持續服藥治療。10月31日晚,小麗因未服藥致病情發作,持水果刀劃傷其丈夫老王(化名)頭部,并將其從院子追至屋內。兩人廝扯過程中,老王因惱怒而將小麗絆倒,先后用木凳、耙子、鋤頭多次擊打其頭部,直至其頭部流血倒地不動。
老王事后供述稱:“我當時想著今天我要是弄不死她,我就要被她弄死了。”于是在這樣的想法之下,在致使小麗倒地喪失行動能力后,老王仍持續擊打其頭部,直至其死亡。隨后主動報警自首,120出診醫生到達現場,診斷確認小麗死亡。
最終,法院判決老王犯故意殺人罪,但因其作案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因此從輕處罰,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決結果公布后,部分網友表示同情老王身處生命威脅的處境,認為判決過重;也有聲音表示理解法院判決。那么,正當防衛的邊界到底在哪里?
對此,人民日報健康客戶端記者聯系了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呂孝權律師和山西晉來律師事務所李上智律師,二位專家均表示該判決合理。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老王將小麗絆倒后,后者已無再次侵害能力,但老王繼續擊打致其死亡。此時老王的行為已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屬于故意殺人行為。
呂孝權稱,正當防衛又分為一般正當防衛和無限防衛。在法律中,一般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有五點:
1.起因條件: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既可以是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可以是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
2.時間條件:侵害必須“正在進行”。對于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若不法侵害人確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確已放棄侵害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此時不能再進行防衛。
3.對象條件: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必須是對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不能對無辜第三人實施。
4.主觀條件:出于防衛目的。防衛行為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
5.限度條件: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防衛行為要與不法侵害的程度相適應,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否則可能構成防衛過當。在該案件中,老王主要違反的是時間條件和限度條件,因此超出了正當防衛的范疇。
而無限防衛僅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在這類情況中,即使造成傷亡也不違法。呂孝權介紹稱,2018年的“昆山反殺案”是其經典案例,在此案之后,正當防衛理論在我國刑事司法的實踐中才算被逐步激活。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臺《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對辦案機關就辦理此類案件時的態度和立場給予了重要依據,對正當防衛相關案件的辦理指導進行了進一步完善。
除過當性防衛外,還有三種常見類型的非正當防衛也可能構成犯罪:
1.假想防衛:侵害實際不存在,行為人誤認為存在。
2.防衛不適時:比如在侵害尚未開始或侵害已結束。
3.防衛挑撥:指故意挑釁誘發對方攻擊,借機“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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