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學事件,在部分媒體、大V、律師以及同情李同學的“大善人”共同“加工”之下,現在已經形成了一個多少有點匪夷所思的“觀念”:李同學是受害者,學校是二次加害者。
在這種“觀念”之下,他們“引經據典”,大肆攻擊學校,聲稱學校侵犯了李同學的隱私權。在我看來,這完全是罔顧事實、顛倒是非,實際上現在學校成了受害者,學校自主辦學的權利受到干涉,蒙受了不白之冤。
當然,學校并非一點錯沒有。學校對李同學的處置的確失當,因為根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李同學的處置應該是勒令退學,而非開除學籍。但是,學校這一行為失當,與李同學本次遭受網暴,并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首先,對學生進行管理,是法律賦予學校的權利,他人無權干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四款,學校有權利“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所以,無論是對李同學勒令退學,還是開除學籍,都是學校的法定權利。
學校只不過引用規章制度不當,從而導致處置不當。但是,處置不當可以糾正,不能因處置不當徹底否定學校的處置決定,即認為學校無權處置李同學。
其次,學生遵守學校規章制度,也是法律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李同學應當:
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李同學應當:
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根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李同學應當:
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根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第四十二條,李同學應當:
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顯然,李同學違反了上述規定,所以學校有權依法予以處置。至于處置方式不當,李同學有權進行申訴。
第三,學校并沒有泄露李同學隱私。
1.學校的公告中,并沒有一個字涉及到李同學生活隱私。
學校只是說“鑒于你2024年12月16日的不當行為,造成惡劣負面影響”,這里哪個字能泄露李同學生活隱私?
2.學校采取公告送達,不僅是合法行為,而且是迫不得已的行為。
《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賦予學校公告送達的權利。而李同學不配合接收,切斷與學校聯系,迫使學校不得不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
3.公告送達寫出李同學全名,這是“公告送達”的基本原則。這一點,律師們不應該裝糊涂,普通人也應該具備此常識。所以,指責學校公告具學生全名沒有道理。
4.學校公告是發在本校官網,并非發在全網,也不是發在社交媒體上,這不能叫“全網廣播”。
第四,一些媒體、大V、律師以及同情李同學的“大善人”對泄露李同學隱私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學校有權利在本校官網公告中寫出李同學全名,但是媒體報道沒有權利這樣做,其他人在評論時也沒有權利直接指出全名。
此外,是媒體與自媒體在報道、評論學校的公告時,附帶著講出了李同學的隱私。比如胡錫進的評論里,第一句就點出李同學全名,并說出其隱私。
綜上所述,總結一下:
第一,學校盡管對李同學的處置失當,但是李同學隱私泄露與學校無關;學校有權依法處置違反規定的李同學,公告送達是學校的法定權利,也是迫不得已的結果。
第二,現在學校成了真正的受害者。學校的自主辦學權利受到蠻橫干涉和無理攻擊,學校蒙受冤屈,聲譽受到損害。
第三,報道、評論該事件的媒體、個人,凡是說出李同學全名尤其是說出李同學隱私的,都應該承擔責任。凡是攻擊學校的,都應該向學校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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