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瀟湘晨報報道,河南一名女子患雙相情感障礙,因沒有服用藥物病情發作,在家中持水果刀將丈夫劃傷。二人在屋內廝扯過程中,其丈夫老王惱怒之下將其反殺,隨后報警自首。最終,法院判決老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7月20日,針對這起案件,多位法律人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正當防衛要因不法侵害存在而起,防衛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所采取的防衛行為其對象要針對不法侵害者,防衛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防衛行為要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這起案件中,丈夫產生殺人故意,并以耙子、鋤頭擊打妻子頭部,完全超出防衛可能涵蓋的范圍,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犯罪。法院基于被害人過錯和自首情節,判處其無期,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要求。
判決書:
丈夫反殺抑郁癥發作傷人的妻子
被判無期
據瀟湘晨報報道,近日,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這起案件的判決書。
根據判決書,2024年7月,小麗(化名)因患精神方面疾病多次到醫院治療,被診斷為“雙相情感障礙,目前為中度抑郁癥發作”。2024年8月至9月,小麗再次被診斷為“復發性抑郁障礙”。2024年9月26日小麗出院后在家服藥繼續治療。2024年10月31日晚,小麗因沒有服用藥物病情發作,持水果刀將老王(化名)頭部劃傷,后又將老王從院子里追趕至屋內。二人在屋內廝扯過程中,老王惱怒,遂將小麗絆倒在地,先后用方形木凳、耙子(兩齒)、鋤頭等物品朝小麗頭部進行擊打,直至小麗頭部流血趴在地上不動。
當天23時54分,老王撥打110報警電話,稱自己在家中殺了妻子,隨后在現場等待民警抓捕。當地民警接報后趕赴現場控制住老王,并撥打120急救電話,次日凌晨0時許,當地120出診醫生到達現場,經診斷確認小麗已死亡。
法院認為,小麗精神疾病發作時持水果刀傷害老王,老王在頭部被劃傷后產生殺害小麗的犯罪故意。其將小麗絆倒后,多次砸擊小麗頭部致其不再動彈,小麗已沒有再次侵害老王的行為能力。老王殺人故意堅決,再次拿鋤頭擊打小麗頭部直至其死亡。小麗倒地被數次砸擊后,已喪失了防衛的條件,故老王的行為從整體上不能評價為防衛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但鑒于被害人案發前因病情發作持水果刀劃傷老王,對引發本案有一定過錯,老王作案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據此可對其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決老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專家解讀:
完全超出防衛可能涵蓋的范圍
定罪量刑合法合理
針對此案,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冠男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該案中,丈夫殺害妻子,被法院認定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無期徒刑。總體而言,案件的定罪量刑是合法合理的,需要分析的問題有兩點。
一是案件的定性問題,趙冠男表示,法院認定,丈夫將妻子絆倒后,多次砸擊妻子頭部致其不再動彈,妻子已沒有再次侵害丈夫的行為能力。在此情況下,丈夫用耙子、鋤頭擊打倒地后妻子的頭部,可以認定為典型的故意殺人行為;丈夫供述其主觀上具有殺害被害人的故意,因而定性故意殺人罪是準確的。
二是關于防衛的認定問題。趙冠男表示,本案的起因系患有精神疾病的妻子病情發作,持水果刀將丈夫頭部劃傷,并持續追趕,雖然妻子患有精神疾病,但面對其持刀傷害的行為,丈夫是有權利實施防衛行為的。但是,由于妻子是精神疾病患者,而且丈夫與妻子之間系夫妻關系(近親屬),因而丈夫的防衛行為應受到一定的限制,應遵循“退避—防御性防衛—進攻性防衛”的基本順位。事實上,在丈夫將妻子絆倒后,妻子可能已經喪失了繼續侵害能力,即便沒有,以木凳將其擊暈,已經屬于最大限度內的防衛行為。如果像案件事實顯示的那樣,丈夫隨后產生了殺人故意,并以耙子、鋤頭擊打妻子頭部,完全超出防衛可能涵蓋的范圍,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犯罪。法院基于被害人過錯和自首情節,判處其無期,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要求。
律師說法:
正當防衛的認定
有著嚴格的限定條件
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曉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正當防衛是刑法賦予公民的一種自我防衛權,正當防衛的認定有著嚴格的限定條件:要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有現實的緊迫性,必須有制止不法侵害的防衛意圖,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正當防衛不同于互毆,不是說對方先動手,就可以回擊了。在互毆中雖然也可能存在對方先動手這個前提,但互毆本質上是雙方都想對對方實施不法侵害,是“不法”對“不法”。如何區分防衛還是互毆,最簡單的一點是看行為人受到侵害時有無履行退避義務,也就是有沒有盡量避免沖突的發生或升級,避無可避,正當防衛。
楊曉表示,本案中就涉及這個問題。案件中,妻子處于抑郁障礙發病期間持水果刀對其進行攻擊,劃傷丈夫的頭部,也就是說,在這期間,妻子是有可能處于無刑事責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狀態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第7條明確,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盡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但是案件中,丈夫將妻子絆倒后“先后用方形木凳、耙子(兩齒)、鋤頭等物品朝妻子頭部進行擊打,直至妻子頭部流血趴在地上不動”。事后僅進行報警自首,而沒有對倒地不動的妻子及時救治,可見,丈夫對發病中的妻子的攻擊,不是制服、避免進一步傷害的防衛意圖,而是殺害妻子的意圖很明顯,一兩下擊倒和多次擊打就是定性最明顯的區分。綜合以上情節,丈夫不構成正當防衛。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邵克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也表達了同樣的觀點,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正當防衛要因不法侵害存在而起,防衛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所采取的防衛行為其對象要針對不法侵害者,防衛是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防衛行為要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邵克表示,相關報道顯示,妻子因精神疾病發作,持水果刀傷害丈夫。此時丈夫面對的不法侵害正在發生,丈夫有權進行防衛,制止不法侵害行為,阻止妻子進一步對自己造成傷害。但丈夫在將妻子絆倒后,多次砸擊其頭部致其不再動彈,已經使其喪失了再次侵害丈夫的行為能力,而后丈夫仍拿鋤頭擊打妻子頭部直至其死亡,已經不具備采取防衛行為的條件。因而,丈夫的行為無法評價為防衛行為。
邵克表示,丈夫主觀上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并且客觀上造成了妻子死亡,法院根據丈夫有自首、被害人存在過錯等從寬情節,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丈夫無期徒刑符合法律規定。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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