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第17輪津門虎主場對陣成都蓉城的比賽中,有球迷帶頭使用擴音器辱罵球員韋世豪及其家人,涉事人員姜某某被天津警方依法處以行政拘留7日并責令禁止觀賽的處罰。
此次天津球迷辱罵球員事件的處理,直接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該條款明確列出了擾亂體育、文化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六類違法行為及相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體育、文化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文藝演出活動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六個月至一年以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演出場館觀看同類比賽、演出;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演出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辱罵內容涉及“更為嚴重的侮辱、誹謗”,還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面臨更嚴厲的處罰。而在極端情況下,如果引發大規模騷亂或造成嚴重后果,甚至可能構成刑法中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承擔刑事責任。
中國足球職業聯賽聯合會在事件后的聲明中強調:"球場絕非暴力與仇恨的宣泄場所",任何對球員及其家屬的侮辱言行都是"對足球精神的褻瀆"。從法律角度看,體育賽場作為公共場所,觀眾必須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人格尊嚴。球迷對比賽有不同意見或情緒實屬正常,但表達方式必須合法合規,超越法律底線的"熱情"終將害人害己。
足球應該帶給人們歡樂與激情,而非對立與仇恨。理性表達熱情是成熟球迷的基本素養,每個人都有責任用實際行動維護這項運動的純潔與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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