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內蒙古赤峰曝出公務員帶薪服刑,事情的起因是,赤峰市某單位前公務員梁某在2013年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緩刑四年。然而,在整個緩刑期間,他不僅沒有被單位開除,還照常上班、領取全額工資,共計41萬余元,直到五年后審計時才被發現。這一事件讓公眾震驚:一個已被法院判刑的公職人員,居然能夠“合法”地領國家工資達五年之久?
其實,梁某的行為不符合國家對公務員的管理規定,根據公務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規定,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很多人以為緩刑就是沒坐牢,不影響上班。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不管是不是緩刑,只要被判了刑,公務員身份就自動終止,不再享有工資、職務等權利。換句話說,梁某自2013年判刑起,就不再是公務員,他的工資從法律上講,是不當得利。
梁某曾在法庭上辯稱,我在上班,也做了工作,憑什么不給我工資?這在普通勞動關系中可能成立,但問題是,你不是普通勞動者,而是已經失去資格的公務員。單位對他的“繼續聘用”沒有法律依據,他的勞動行為也不受《勞動法》保護。其實,這里涉及到一個核心法律原則,就是特別法優先于一般法,《公務員法》是對公職人員的“特別法”,它的效力優先于《勞動法》。違法持編、違法領薪,自然不能用“勞動報酬”來洗白。
然而,更深層的問題在于,梁某是如何在單位“隱身”五年的?這一事件暴露出嚴重的信息管理和監督漏洞。梁某明知判刑后仍隱瞞信息,有欺詐嫌疑。但問題也出在單位,法院判決后,并未將判決書送達其所在單位, 單位長達5年從未核查其員工有無刑事記錄,甚至在2016年機構改革時,梁某順利“過渡”至新單位,無人查驗背景,這不是疏忽,是公職人員管理中信息壁壘和部門協作不足的問題依然嚴重。
公眾的疑問也指向更深的制度反思,如果沒有這次審計,梁某是否能“帶薪服刑”至退休?單位“毫不知情”究竟是管理失職還是有人包庇?要堵住這種“帶薪服刑”的制度漏洞,必須建立起更加嚴密的信息通報機制。目前刑訴法司法解釋303條,雖然規定了法院應當將判決送達其所在單位,但是實踐中常常未完全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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