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警追緝違章貨車引車禍致路人傷殘”一事引發關注。2023年12月18日,司機李某駕駛輕型廂式貨車,在廣東陽江市境內試圖擺脫后面追車查緝違章的交警時,不慎與駕乘摩托車的一對夫婦相撞,車禍導致其中一人重傷。對此,受害人家屬表示,“交警這樣追車,不但沒有考慮群眾安全,還把群眾置于危險境地!我到現在都想不明白,他們為什么要這樣做!”
無獨有偶,7月14日18時許,湖南省岳陽市華容縣幾名交警在屬地查違,遭一名騎摩托車未戴頭盔的男子沖卡,交警隨后追趕,一路追到與卡點相隔僅100米的男子家里,后該男子死亡。次日,當地鎮政府工作人員表示,這名不幸去世的男子有心臟方面的基礎疾病,非被毆打后死亡。
究其實質,這兩起案例都屬于交警不當執法引起的事故,二者的追趕行為都不符合相關規定:公安部制定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七十三條規定,“除機動車駕駛人駕車逃跑后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采取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記下車號,事后追究法律責任等方法進行處理”。顯而易見,超載與未戴頭盔不在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行為之列。
換言之,貨車超載與未戴頭盔等行為雖有危害,但尚未達到觸發駕車追緝的條件。“不得”的表述明白無誤地說明這屬于禁止性條款,交警必須遵守。而從國外經驗來看,公共安全高于執法效率被奉為執法的基本原則,只有涉及持槍搶劫、綁架等暴力犯罪的嫌疑人,警方才能駕車追緝。
貨車司機李某一案中,交警追車時長6-7分鐘,追車路段長度約10公里。據此估算,交警和貨車司機的平均時速約為100公里每小時,而途經之處不僅有密集的商鋪和民居,還有幼兒園、小學和中學,道路兩旁40公里和60公里的限速標識清晰可見,以這樣的瞬間時速經過這樣環境的路段,發生事故就成了大概率事件。作為交警,說實話不應該缺乏這樣的預判。如果預判到了,就該果斷停止追車,轉而采取其他替代方案,將情況上報或者通知在相關道路前方布控。對于突發的非緊急、非暴力情況,“事緩則圓”顯然是更為穩妥的應對思路。
就事論事,本案確有其特殊性,李某購買的商業三者險是按非營運車輛投的保,但事發時其正在從事商業運營,承保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保險賠不了,李某個人賠不起,這才有了受害人家屬知情后要求交警承擔相應責任的后續。但不管保險賠不賠,都無法更改一個事實,交警追趕李某10公里涉嫌違規,在這一過程中,李某出于逃避處罰、恐懼等因素而加速逃跑,最終致人重傷。沒人能否認,追緝行為間接誘發了事故,交警不能排除在其過錯比例范圍內進行國家賠償。
總而言之,交警在一線執法時,必須平衡好公共安全和執法效率的關系,這既是對公共安全的呵護,某種程度上也是對執法者自身的保護——不至于因涉嫌濫用職權而惹上賠償或者官司。
文|胡一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