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杭州余杭區多個小區的居民陸續反映家中自來水出現刺鼻異味,正當官方調查原因時,一份所謂的“警情通報”在網絡上迅速傳播,該通報聲稱“主城區13處水路接駁下水糞水排污管網”,直指異味源頭是人為的“糞水污染”。
這份通報格式“正規”,內容聳人聽聞,瞬間擊中了公眾對飲用水安全的敏感神經,引發了大范圍的關注、討論和恐慌。當地不少居民對自來水產生強烈抗拒心理,甚至搶購瓶裝水,日常生活秩序受到干擾。
經公安機關調查,這份偽造的“警情通報”系網民邵某某為博取關注、吸引眼球而編造發布的。他利用公眾對公安機關的信任和對公共安全的深切關切,編造了這份極具煽動性的虛假警情通報,現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那么,邵某某的行為可能涉及哪些罪名呢?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為大家分析邵某某的行為可能涉及的罪名。
一方面,邵某某以余杭分局良渚派出所的名義發布虛假的警情通報,行為本身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警情通報是公安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就特定案件或事件向社會公眾發布的具有權威性和公信力的正式文書,屬于典型的國家機關公文。邵某某假冒公安機關名義,制作、發布內容完全虛假的“警情通報”,其格式、措辭刻意模仿官方通報,意圖使公眾誤信為真。這種行為直接侵害了國家機關公文的公共信用和管理秩序。根據《刑法》第280條第一款規定,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另一方面,邵某某編造的虛假內容并非一般信息,而是涉及飲用水污染這類涉及公共安全的虛假警情,嚴重擾亂了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其行為符合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根據《刑法》第291條,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次事件再次提醒我們,互聯網絕非法外之地,每一位網民都應樹立法治意識,對自己的網絡言行負責,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我是李肖峰律師,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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