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魏廣寶 通訊員 桑婷/文圖
熟人之間相約合伙投資做生意,承諾“穩賺不賠”,原告訴至法院請求還錢,法院如何判定?近日,桐柏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名為合伙,實為借貸”案件,依法認定原、被告之間的資金往來屬于民間借貸。
2021年11月,被告朱某某、原告張某某協商做電瓶投資生意,由張某某向朱某某投資5萬元,朱某某承諾“穩賺不賠”。張某某通過微信、銀行轉賬的方式向朱某某賬戶轉款多筆共計5萬元,后因朱某某未向張某某告知投資項目進展情況,張某某要求退還投資款。2023年5月11日,朱某某向張某某出具字據,承諾向張某某還款,之后朱某某向張某某支付了11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張某某遂訴至法院。
桐柏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朱某某雖然口頭約定表達了合伙的意思,但是被告承諾“穩賺不賠”,并且未向原告告知出資后項目經營情況,可見雙方之間不具有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合伙法律關系。被告承諾向原告返還本金,符合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特征,故雙方之間實際構成民間借貸關系。桐柏縣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朱某某向原告張某某返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被告提起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
【編審:趙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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