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2023年,某建筑公司(下稱“債權人”)因A公司拖欠工程款500萬元提起訴訟。調查發現,A公司由甲、乙兩名股東控制,其名下資產已轉移至B公司。B公司注冊地址、高管團隊、財務賬戶均與A公司高度重合:
人員混同:A、B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為甲,財務總監為乙;
財產混同:兩公司共用銀行賬戶,B公司無償使用A公司名下辦公場地;
業務混同:A公司中標項目實際由B公司施工,利潤轉入B公司賬戶。
債權人主張A公司僅為“空殼”,要求否認其獨立人格,由股東甲、乙及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與理由
裁判結果:
否認A公司獨立人格,股東甲、乙對50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橫向否認B公司人格,B公司對A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理由:
人格混同的實質性認定
A公司與B公司存在“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運營模式,財務賬目未獨立核算,資金隨意劃轉,構成財產、業務、組織機構三重混同。
股東甲利用控制權將A公司利潤轉移至B公司,導致A公司喪失償債能力,符合《公司法》第23條“濫用法人獨立地位逃避債務”的行為要件。
過度控制的因果關系
B公司雖為獨立法人,但其經營決策完全受甲操控,項目收益均歸入B公司,而債務留于A公司,構成“工具化”利用。
法院采用“穿透式審查”,追溯資金流向,認定轉移行為具有逃避債務的主觀惡意。
橫向人格否認的適用
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2款,股東利用控制的多家公司實施濫用行為時,關聯公司需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
1. 縱向與橫向人格否認的協同適用
新《公司法》第23條整合了縱向否認(股東→公司)與橫向否認(關聯公司間)規則。本案中,股東濫用控制權導致A公司形骸化,適用縱向否認;而B公司作為利益輸送工具,適用橫向否認,二者可并行追究。
?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人格混同的核心在于“獨立性喪失”。實務中需重點審查:
財務獨立性:是否存在共用賬戶、無憑證資金往來;
決策獨立性:關聯公司是否具備自主經營權限,或完全聽命于控股股東;
利益歸屬:收益與風險是否失衡,如“母體承擔債務、子公司享有利潤”。
2. 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
一般原則:債權人需初步證明混同可能性(如工商登記信息、銀行流水);
一人公司例外:依據《公司法》第23條第3款,單一股東的公司發生財產混同時,由股東自證清白。
本案中,債權人提交A、B公司共用賬戶流水及相同高管名單,法院據此將部分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
3. 穿透式審查的司法邏輯
“穿透式審判思維”要求法院超越表面法律關系,探查實質交易目的:
資金流向審查:追蹤資產轉移路徑,識別“脫殼經營”(如本案A→B的利潤轉移);
交易真實性審查:關聯交易是否具備合理對價,如B公司無償使用A公司資產即屬異常。
?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分析
穿透式審查不僅是技術手段,更是衡平法理的工具。當公司淪為股東逃避債務的“面具”時,需通過《公司法》第20條(誠信原則)與第23條(人格否認)的聯動適用,恢復債權人權益保護與公司獨立人格的平衡。
引用法規:
《公司法》第20條:股東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損害債權人利益;
《公司法》第23條:縱向/橫向人格否認及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九民紀要》第11條:過度支配控制的認定標準。
風險提示
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本文觀點僅供參考。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具備上海破產管理人資格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專利代理師
聯系方式:通過君瀾律所官網聯系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作為上海破產律師領域的實踐律師,俞強律師深耕公司債務重組、人格否認訴訟,通過穿透式審判思維厘清復雜商事糾紛,為債權人提供可行性救濟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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