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李春蘭,是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區人,現實名舉報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苗建萍,玩忽職守,瀆職,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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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案外人姜彪承攬新榮區人民醫院住院樓擴建土建工程,因姜彪無施工資質,掛靠河北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姜彪為華盛委托代理人,后我丈夫承攬了該住院樓的裝修工程,便與姜彪、建設單位新榮區人民醫院協商,繼續使用河北華盛公司資質承攬裝修工程。
在施工過程中,我丈夫便雇傭趙元位助手(伺候我丈夫),跑一些手續代辦一些工地事務。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決算后,在我丈夫不停地催促建設單位醫院院長劉英的努力下,建設單位新榮區醫院于2017年4月決定付款,條件是要捐贈工程款的20%給新榮政府。在決定付款時,因被掛靠單位華盛公司賬戶被凍結,我丈夫與華盛委托代理人姜彪以及建設單位協商,由我丈夫找一家代收單位代收工程款,2017年6月建設單位扣除工程質保金11萬元和捐款后將剩余工程款打到代收單位賬戶,代收單位又將尾款打給我丈夫。可能是因為一直為工程款奔波勞累,2017年8月底我丈夫突然去世。
我丈夫去世后也許有些人看到我對我丈夫的事情不了解而想蒙哄的原因,華盛公司將我和代收單位起訴到新榮區人民法院,要求將全部工程款歸還河北華盛公司,經新榮區人民法院的審理和建設單位院長的證實,這筆款中只有一部分為姜彪的土建尾款,后以調解方式由我向河北華盛公司退還土建工程款150萬元而結案。
本以為案件結束了,我把我丈夫的施工發票都扔了,沒想到時隔3年兩個月后我丈夫原來雇的助手趙元于2020年8月11日向我和我兩個女兒提起訴訟,以他是該裝修工程實際施工合作人為由,說我丈夫口頭答應給他三分之二的工程款,要求我及兩個女兒向他返回工程款150萬元。一審新榮區人民法院以沒有證據證明趙元是案涉工程實際施工人為由,駁回了趙元的訴訟請求。趙元不服上訴到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2020)晉02民中終320號民事判決,判決由我和我兩個女兒共同承擔向趙元返還工程款150萬元的責任。
二審主審法官苗建萍在審理此案時讓整個案子隨著趙元和法官的意向走去,在二審期間,我提交了大量的原始證據并刻制成光碟交了法庭,充分證明裝修工程是我丈夫一人承攬施工,證明甲方醫院院長劉英和華盛委托代理人姜彪都是在與我丈夫協調工程款的支付及新榮區政府扣減20%工程款的流程。醫院院長明確說趙元是我丈夫雇傭的(伺候我丈夫),不是合伙的,但是大同市中院在長達9頁的判決書中對我的證據及答辯意見沒做任何評價和認定,不采納也沒說明理由,故意回避對我有力證據的證明力,偏袒趙元,對趙元提交的河北華盛出具的前后矛盾的虛假證明也未審查,還作為定案主要證據,只對趙元有利部分認定,枉法裁判。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明顯違反基本的法律適用原則,不僅對我提出的趙元的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不予審查評判,而且在我兩個女兒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的情況下判決我兩個女兒因繼承關系而承擔“共同”還款的連帶責任。
特別是,二審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支持下認定趙元是實際施工人,并且以合伙關系為由,認定由趙元和我丈夫各得50%工程款,二審判決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在可分割工程款的認定上也明顯沒有依據,認定可分割工程款5342911.19元明顯沒有證據支持,判決數額錯誤。我丈夫2017年結尾款時,新榮區人民醫院院長劉英向我丈夫提出按照政府的要求,必須捐工程款的20%給新榮區人民政府(我向二審法院提交了我丈夫和劉英院長的通話錄音),且我丈夫委托代收款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將20%的工程款1341696.53元支付到新榮區政府指定的大同市新榮區城鄉發展投資有限公司賬戶上,土建捐61萬多、裝修捐73萬(我向二審提交了姜彪和我丈夫的錄音),有收據,但判決時未扣減。
二審判決中,法官苗建萍以趙元認可我丈夫參與裝修工程為由,又以雙方均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證實趙元與我丈夫在裝修、裝潢工程中所占的份額,據此本案酌情認定各占50%的份額。試問苗建萍審判長,如果趙元不認可我丈夫參與工程,那就沒我丈夫的工程款了?
綜上,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既沒有遵守法定程序,判決又沒有實事和法律依據,罔顧事實和法律,判決結果嚴重不公,枉法裁判,肯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關注此案,查清案件真相,對該案依法提起再審,撤銷貴院原生效的(2022)晉02民終320,民事判決,依法駁回趙元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懇請各大媒體和相關監督單位進入調查,還我母女三人公道,以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社會公平。
法治時代卻打不贏一場有理的官司,法律的尊嚴在哪?
以上舉報的事情屬實!如不屬實我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舉報人:李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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