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鋒
曾引發網絡高度關注的山西陽高“訂婚強奸案”,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二審,未當庭宣判。但“中國新聞網”微信公號披露的被一審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的席某某,“在庭審中情緒激動,兩次哭訴,稱自己冤枉”,引發不少人關注。
青鋒認為,不論事實如何,二審法院是否依據相關證據維持一審原判,或者依據新的證據變化,對一審判決進行改判,都應該以確鑿的事實和證據,依法而斷,讓當事人不再在法庭上無端“哭訴冤枉”。
青鋒注意到,在相關報道中都披露出這樣一個情況,即“2025年3月21日大同市中院委托陽高縣社區矯正管理局的《委托調查函》顯示:我院審理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席某某強奸一案,根據上訴人席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擬對其適用緩刑,進行社區矯正”。也就是說,如果報道披露的這個委托調查函屬實,二審似乎已經內定要對席某某判處緩刑,既讓一審法院不因此而有意見,也對席某某及其家人一直堅稱“自己冤枉”有一個交代。
青鋒認為,法律作為當事人是非對錯的公開公正的評判標準,絕不能左右平衡,而應該切實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黑是黑、白是白,作出判決。
據華商報大風新聞等媒體報道,上訴人席某某的《刑事上訴狀》顯示,“5月4日,警方在醫生協助下,對女方提取陰道分泌物及內褲,女方陳述上述內褲‘沒有清洗過’。當年5月6日,女方在警方帶領下,到醫院檢查,診療手冊顯示‘女方外陰:處女膜完整,未見新鮮破口’”。以及“5月19日,大同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顯示‘……送檢的女方內褲、陰道擦拭物衛生紙上,可疑斑跡中均未檢出人精斑及STR分型。’”
如果這些上訴理由被有關證據證明成立,以及女方曾陳述稱“席某某沒有打女方,就是一直用手按著我、席某某沒有說過威脅女方的話”等兩者相互印證,那法庭則應依照新的證據客觀公正的作出判決,而不應以緩刑來左右平衡。這是否當庭未宣判的可能?目前不得而知。
從華商報大風新聞等媒體報道還可知,陽高縣檢察院對涉嫌強奸罪的席某某批捕,被當地警方執行逮捕的時間是當年5月15日下午4時,“而《刑事上訴狀》中披露,大同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的時間為‘5月19日’”。也就是說,席某某之所以被逮捕,是“……送檢的女方內褲、陰道擦拭物衛生紙上,可疑斑跡中均未檢出人精斑及STR分型”這個大同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尚未出來之前。
青鋒相信,二審法院肯定會對上訴書中陳述的理由予以考量,并對上訴人提交的新的證據予以證偽,如果最終認定上訴人上訴理由成立,那二審法院則不應讓當事人再在法庭上“哭訴冤枉”。如果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其提交的證據未被證實,二審法院也不應考慮任何原因而像前述的《委托調查函》顯示的那樣對涉案人適用緩刑,而應依法維持原判,以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讓涉案當事人服判,而不再無端“哭訴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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