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日益發達的今天,微信軟件其自帶的聊天建群及紅包、轉賬支付功能給我們生活帶來極大便利,但也給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機,將線下賭場開至線上,謀取非法利益,敗壞社會風氣。
近日,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宗利用手機微信作為作案工具的開設賭場案,被告人盧某某、謝某某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二個月,均并處罰金。
2022年5月,同案人林某某、吳某某(均另案處理)以營利為目的,合伙在潮州市湘橋區利用手機微信作為作案工具,通過邀請參賭人員加入微信群,設定賭博規則,利用微信群進行控制管理,組織相關參賭人員以賭“牛牛”的方式持續進行網絡賭博活動。被告人盧某某明知同案人林某某等人從事微信紅包賭博群開設賭場,仍受同案人林某某雇傭在賭博群內充當發包手。被告人謝某某明知同案人林某某等人從事微信紅包賭博群開設賭場,仍受同案人林某某雇傭提供微信、支付寶賬號為該賭博群結算賭資人民幣149萬余元。
2022年8月28日至9月25日,同案人林某某、吳某某控制管理的微信賭博群共接受投注人民幣3716萬余元。
潮州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某某與他人結伙開設賭場,情節嚴重;被告人謝某某為他人開設賭場犯罪活動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情節嚴重,兩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應依法予以懲處。被告人盧某某、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是從犯,均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盧某某、謝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均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盧某某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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