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根源在于益陽市委市政府、南縣縣委縣政府長期罔顧中央、省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的政策要求,罔顧法律規定,不執行、不推動、漠視農民利益,造成集體土地權利的真空。
眾所周知,我國的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兩種所有權形式。集體土地是指鄉(鎮)、村、村民小組等類同性質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實行集體土地承包制度,即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集體土地的發包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就是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屬于村民自治組織。
2025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經濟組織法》在過去《國土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集體經濟組織包括鄉鎮集體經濟組織、村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級集體經濟組織。而沒有“鎮屬集體經濟管理人”這個法律概念。
但是,湖南省益陽市南縣中魚口鎮政府卻以“鎮屬集體經濟管理人”的名義非法要求村民補繳從200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過去15年的承包費,并要求簽訂后續經營承包合同。
2022年開始,中魚口鎮政府先后將拒繳承包費的李雙田、任均奇、陳正輝等七位村民告上法院并強制執行。該事件在當地引發軒然大波。
這個所謂的“新一輪發包”涉及該鎮267戶、一千多位村民和8441畝耕地。根據耕地面積,每戶被要求補繳和新繳的承包費用從三萬多元至兩萬元左右不等。
2022年,中魚口鎮政府在湖南省財政廳網站發布信息稱,這筆“沉睡的資源”“每年為鎮財政帶來235萬元的收入。”
村民們憤怒地說,2006年,國家取消了農業稅,廣大農民獲得了多年的實惠。但是,萬萬沒有想到,前面多屆中魚口鎮政府都不再收取承包費,而這一屆的中魚口鎮政府卻強制要我們補繳新繳承包費,中央的好政策在中魚口鎮政府這里得不到執行,無論如何都想不通。
益陽南縣法院在受理中魚口鎮政府的起訴之后,全部判決拒繳承包費的多位村民敗訴,主要理由是漁場的相關集體土地仍屬于鄉集體所有,并不歸合并設立的建制村所有。
且2002年簽訂的為期只有一年的水面承包合同形成了不定期的承包合同關系。因此判決多位村民需要向中魚口鎮政府支付水面占用費。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第262條明確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分為村民小組集體所有、村農民集體所有、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三種所有制形式,沒有屬于鄉鎮人民政府所有的形式,判決集體土地給鎮政府是極其錯誤的。
無比荒唐的是,南縣法院判決被起訴的村民與中魚口鎮政府解除承包合同,將占用的魚池返還給鎮政府。南縣法院視而不見的是,魚池早在2015年就變成了農民賴以生存的耕地。
南縣法院為了配合鎮政府的非法目的,罔顧法律規定和事實證據枉法裁判進行“快審快結快執行”操作,充分說明南縣法院黨組政治站位低下,法治意識淡薄。
2024年10月8日,益陽市中院(2024)湘09民終1301號判決書錯誤地維持了南縣法院的一審判決,堅持認為原魚場的集體土地仍屬于鄉集體土地,并不歸合并設立的建制村所有,菱角湖村委會認可原水域面積權屬不變,中魚口鎮政府為合同主體。
益陽市中院視而不見的是,南縣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早就制定了村民小組權屬文書,界線圖三角形為中魚口鎮中湖漁場(后來改制合并成菱角湖村)清晰地將權利人明確為農民集體,而并非鄉鎮集體所有。益陽市中院這是無視證據、無視事實的明目張膽的枉法裁判。
根據2010年中央1號文件和《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78號)及之后的歷年中央1號文件精神,集體土地確權發證系行政機關法定職責。
然而,該案審理期間,南縣中魚口鎮政府始終未能提供案涉土地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證》,2023年7月13日,南縣自然資源局在訴訟中向法院出具"確權頒證工作的情況說明":預計在2023年底完成確權頒證工作。
但截至2025年仍未完成確權登記。也就是說,根本沒有證據證明案涉土地是屬于南縣中魚口鎮政府的資產。
無比荒唐的是,南縣法院判決村民與中魚口鎮政府解除承包合同,將占用的魚池返還給鎮政府。南縣法院不是不知道魚池早在2015年就變成了農民的耕地,將耕地返還給鎮政府,農民何以生存?南縣法院故意混淆事實、枉法裁判的行徑極其惡劣。
益陽市中院的枉法判決生效后,遭到了農民的依法抵制。南縣法院于2024年11月24日發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11月27日履行,11月28日就將“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任均奇、曹建兵拘留十五日,真可謂“快審快結快執行”。
南縣法院在2024年11月29日的文章中寫道:“活動當日,縣委政法委副書記全立波現場調度、南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李鳴帶領中魚口鎮派出所民警以及20名公安特警全程護航,南縣法院分管副院長、執行局長等數名執行干警來到執行現場、成功將任某某、曹某某拘傳至南縣法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明文規定,公安民警不能干預民事經濟糾紛。
南縣政法委副書記全立波違紀違法進行現場調度,南縣公安局副局長李鳴違紀違法干預經濟糾紛,還聲勢浩大地動用20名公安特警“全程護航”,拘傳兩位勢單力薄的農民,如此違紀違法行為竟然還被南縣法院公開大肆宣傳,可見南縣政法系統的法治水平低劣到了何種程度。
南縣法院如此行徑,無非就是配合鎮政府的要求“殺雞給猴看”,達到向農民非法催收耕地承包費的目的。
當地農民不服南縣法院、益陽市中院兩級法院的枉法裁判,向湖南省高院申請了再審。5月7日,湖南省高院將對此案進行詢問調查, 《陳勇評論》對其結果亦將拭目以待。
《陳勇評論》認為,問題的根源在于益陽市委市政府、南縣縣委縣政府長期罔顧中央、省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的政策要求,罔顧法律規定,不執行、不推動、漠視農民利益,造成集體土地權利的真空。
其目的無非是讓農村集體土地性質處于不確定狀態,讓中魚口鎮黨委政府這樣的基層組織有渾水摸魚、與民爭利的機會。
目前,當地農民已經以聯名舉報的方式向正在湖南開展工作的中央第三巡視組、正在益陽開展工作的湖南省委巡視組反映了益陽市委、南縣縣委主要負責人不正確履職,失職瀆職的問題。
《陳勇評論》后續亦將對益陽市委市政府、南縣縣委縣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公開問政,督促其依法履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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