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第五十八批指導性案例,其中一起涉及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處罰。在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一公路大橋護欄被撞斷,客車墜落,導致14人死亡、9人受傷。前后歷經9年,在最高檢抗訴后,該公路大橋事故段防撞護欄施工監理單位終于繳納了50萬元罰款。
根據最高檢發布的案件信息,記者查詢發現,上述事故正是發生于2013年的二廣高速荊州長江公路大橋“3·1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報告認定施工監理單位負有責任,安監局決定處罰50萬元
最高檢發布的這起指導性案例是“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不服甲公司訴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訴訟監督案”。
案情顯示,甲公司系某公路大橋事故段防撞護欄施工監理單位。2005年7月,公路大橋竣工驗收。2013年3月12日,公路大橋橋南處發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輛正常行駛的雙層臥鋪客車因駕駛員避讓一輛逆向行駛的兩輪摩托車過程中向右猛打方向,操作不當,與摩托車發生刮碰后,撞斷公路大橋護欄墜入橋下,致使14人死亡、9人受傷、兩車和公路設施受損。
事故發生后,湖北省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調查組和事故技術專家組。2013年4月11日,事故技術專家組作出《技術報告》。7月24日,事故調查組作出《事故調查報告》,認定:案涉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駕駛員所在公司等多家單位或者部門因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分別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重要等不同責任。其中事故段防撞護欄施工公司因安全護欄施工質量存在缺陷,對大橋安全護欄底座與預埋鋼筋焊接中,焊縫長度及高度均不滿足設計要求,焊縫尺寸不穩定,大部分焊縫金屬與鋼筋未融合或融合深度較淺,存在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甲公司是事故段防撞護欄施工監理單位,因監理工作不到位,在監理工作中未能及時發現事故段安全護欄施工質量缺陷,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事故調查報告》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分別作出處理建議,其中包括建議由湖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現為湖北省應急管理廳,以下簡稱“湖北省安監局”)對甲公司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2013年8月19日,《事故調查報告》經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2014年4月22日,湖北省安監局依據上述報告,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對甲公司作出人民幣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監理單位提起訴訟,一、二審和再審安監局均敗訴
2014年7月21日,甲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2015年5月14日,某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院認為,《技術報告》已認定護欄破壞的主要原因系實際撞擊力大于設計撞擊力,湖北省安監局仍根據《事故調查報告》認定的事實認定甲公司存在履行監理職責不到位行為,卻沒有舉證證明上述行為與護欄破壞失去保護作用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據此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主要證據不足,判決予以撤銷。湖北省安監局不服提起上訴。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大橋的施工即使在客觀上確實存在《技術報告》中所述的沒有達到設計要求、焊接質量也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也不能得出大橋的施工質量及甲公司對大橋施工質量的監理行為與本案事故段大橋護欄被撞擊后失去防護作用從而使肇事客車越出護欄,導致事故結果加重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結論,也不能得出《事故調查報告》認定的“甲公司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結論。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查明事實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必要前提和依據,甲公司的監理行為與本案事故發生之間的因果關系,是湖北省安監局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依據,湖北省安監局認為其沒有義務去查明相關事實依據,沒有法律依據。2016年1月20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以湖北省安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證據不足為由,維持了一審判決。湖北省安監局申請再審,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維持了二審判決。
最高檢抗訴,最高法撤銷一審、二審、再審判決
二審判決后,湖北省安監局向湖北省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湖北省人民檢察院認為再審生效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再審判決認為施工質量缺陷與事故發生不存在關聯關系,否定《事故調查報告》認定的事故原因,認定事實錯誤。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均有多因一果的特性,既包括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也包括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各種隱患及其他原因。對于事故責任的認定,往往也是依據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的實際情況不同而作出。
本案中《技術報告》認定護欄破壞的主要原因是實際撞擊力大于設計撞擊力,但并未排除焊縫長度及焊縫高度等施工問題是護欄破壞的非主要或次要原因。《事故調查報告》認定事故段防撞護欄施工公司對大橋安全護欄底座與預埋鋼筋焊接中,焊縫長度及高度均不滿足設計要求,焊縫尺寸不穩定,大部分焊縫金屬與鋼筋未融合或融合深度較淺,存在安全隱患。安全護欄施工質量存在缺陷,甲公司在監理工作中未能及時發現,應當構成履行監理職責不到位。
據此,湖北省安監局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再審判決否定經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認定的事故段防撞護欄施工質量與事故存在因果關系的相關法律事實,否定事故段防撞護欄施工單位及監理公司應承擔的事故責任,責令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隨后,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判決,采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認為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一般系由多種原因共同導致,既包括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也包括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各種隱患及其他間接原因。《技術報告》沒有完全排除焊縫質量問題是護欄遭到破壞的原因之一,原判決否定《事故調查報告》認定的事故原因,屬于認定事實錯誤。人民法院未確認《事故調查報告》及批復違法,《事故調查報告》合法有效。湖北省安監局根據《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責任的認定作出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再審判決,駁回甲公司訴訟請求。2023年11月9日,甲公司依法繳納罰款人民幣50萬元。
記者梳理此前的官方通報和公開的判決書,甲公司正是湖南湖大建設監理有限公司。除公司接受行政處罰之外,官方責成湖南湖大建設監理有限公司對發生事故標段監理處總監理工程師李某權進行黨紀政紀處分。
新京報記者 行海洋
編輯 張磊 校對 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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