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6月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發出包含以下七項內容的通令:
1. 不準抓人,不準私設公堂和變相的私設公堂。
2. 不準打人和體罰。
3. 不準隨意抄家、封門。
4. 不準搶奪國家和集體的財產。
5. 不準破壞國家和集體的生產。
6. 不準破壞交通、通訊、廣播、水利等國家重要設施。
7. 保護外國僑民和外交人員的安全。
這個通令旨在糾正當時“文化大革命”中出現的“打、砸、搶、抄、抓”的歪風,以維護社會秩序和穩定。這也充分說明,當時的社會秩序已經混亂到十分嚴重的地步了。
“文化大革命”爆發后,全國陷入嚴重的無政府狀態,造反派組織之間爭斗不斷,打砸搶抄抓等行為盛行。他們沖擊黨政機關和職能部門,使相關工作陷入癱瘓或半癱瘓狀態。
一些造反組織和不法分子打著“革命”的旗號,肆意破壞公共設施,搶奪國家資財,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工廠停工、學校停課、交通受阻,經濟建設受到極大干擾,國民經濟面臨嚴重困難。生產、生活和社會穩定遭受極大破壞。
運動中,許多無辜群眾在“打砸搶抄抓”中遭受迫害,人身自由和民主權利被肆意踐踏。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無法保障,社會瀕臨失控邊緣。外國使館受到沖擊,國際聲譽受損,急需加以遏制。
中央發布上述通令,就是為了保護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的正常秩序,確保國家機器能夠繼續運轉,維持基本的行政管理和社會服務功能;就是為了糾正阻礙經濟發展的歪風,恢復正常的生產秩序,減少對經濟的破壞,推動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就是旨在制止各種侵犯人身自由和私人合法財產的違法行為,保護中外人員的合法權益,使人民能夠在相對穩定和安全的環境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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