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演員被舉報偷稅,如再涉偷稅問題,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何觀舒:逃稅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近日,知名演員劉某某被深圳市王某實名舉報涉嫌偷稅漏稅,上海市稅務局第四稽查局已受理并啟動調查。
王某舉報劉某某在上海的全資公司上海弈某文化傳媒中心通過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方式規避個人所得稅。他提供了檢舉稅收違法行為記錄單,顯示劉某某涉及330萬元的交易,用“形象代言費”名義將款項轉入公司,隨后開出低稅率的增值稅發票,疑逃避高稅率的個人所得稅。王某稱,目前上海市稅務局第四稽查局已受理此案,將對劉某某及相關公司展開調查。
2025年5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第四稽查局對此進行通報:“我局收到王某對劉某某及相關企業存在涉稅問題的舉報,目前正在依法依規辦理。”
2025年5月15日晚,劉某某對此作出了聲明,稱:“本人與舉報人王某并不認識,也從無交集。王某舉報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純屬惡意舉報。”
此外,劉某某曾于2002年因公司偷稅漏稅上千萬元被羈押422天,其妹夫靖某作為公司法人被判刑,劉某某本人因證據不足未被起訴。但此次舉報提及劉某某在上海有過多次補稅罰款記錄,被指屬于“多次違法”。
對于劉某某是否存在偷稅漏稅的問題,有待稅務部門查實后公布調查結果。
如果稅務部門調查后,認定檢舉屬實,那么,這次劉某某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是否會追究刑事責任?
首先,是行政責任。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于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是刑事責任。
1.逃稅罪
納稅人偷逃稅款,達到逃稅罪的入罪標準的,以逃稅罪追究刑事責任。逃稅罪的入罪標準為: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
但是,逃稅罪有一個稅務前置程序,即: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那么,劉某某是否可以適用此款的規定呢?
此次舉報提及劉某某在上海有過多次補稅罰款記錄,被指屬于“多次違法”,如果是符合上述但書條款規定的,則無法免除刑事責任了,以逃稅罪追究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逃稅罪的處罰如下:數額較大(逃避繳納稅款1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逃避繳納稅款50萬元以上),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王某出示的檢舉材料顯示,該傳媒中心是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為6%。如果認定為虛開的,則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并沒有逃稅罪稅務前置程序的規定,不存在說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就免刑的情況。只要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達到了入罪標準就會追究刑事責任。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以虛開稅額的多少來定罪量刑的,因此需要將330萬元換算成稅額。
稅額=330萬元(含稅)÷(1+6%)×6%=186792.45元
稅額=330萬元(不含稅)×6%=198000元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和《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虛開稅額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是否會數罪并罰?
如果查實確實存在偷稅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是否數罪并罰呢?
那么,就考慮偷稅行為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是否存在牽連關系了,比如: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來達到偷稅的結果,偷稅是目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手段。在此情況下,則擇一重罪進行處罰,不數罪并罰。否則,則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逃稅罪數罪并罰。
#逃稅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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