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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糧食安全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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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發揚立法民主,做好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工作,充分發揮本院基層立法聯系點立法“直通車”作用,現將《上海市糧食安全保障條例(草案)》及相關說明予以公布。如您有意見建議,請于2025年6月10日前(通過電子郵箱cnfy2025@163.com)反饋給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有關部門,我們將在吸納整合后統一上報市人大常委會。


《上海市糧食安全保障條例(草案)》

關于《上海市糧食安全保障條例(草案)》征求意見有關事項的說明

一、制定背景

糧食事關國計民生,糧食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基礎。市委、市政府歷來高度重視糧食安全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切實有效舉措,本市糧食安全形勢總體較好。但對照國家糧食安全工作最新要求和上海超大城市發展需要,本市在優化糧食儲備體制機制、流通體系以及加快產業發展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間,有必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形式,推動完善地方糧食安全保障制度體系,為上海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二、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九章五十七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夯實糧食生產基礎。一是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日常監督,明確對農業農村部門、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在耕地保護和利用方面的具體要求。二是優化糧食生產服務保障,推廣應用智能農機裝備,強化糧食作物病蟲害防控。三是因地制宜推進鹽堿地改良和綜合利用工作。四是發揮域外農場糧食規模化生產優勢,支持域外農場與屬地經營主體開展糧食方面的綠色基地協同建設、加工跨區域合作等。(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

(二)完善糧食儲備體制機制。一是建立市、區分級負責、分類儲備的政府糧食儲備體系。二是實行儲備與商業性經營業務分開。三是明確政府糧食儲備實行均衡輪換。四是指導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建立社會責任儲備,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自主儲糧。(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七條)

(三)規范糧食流通管理。一是組織編制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國土空間專項規劃,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二是確需對糧食流通基礎設施進行拆除、遷移或者改變用途的,組織實施單位應當事先報告糧食物資儲備部門,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設施總量、布局及結構滿足糧食安全需要。三是加強糧食流通管理,規范糧食收購行為。(第六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

(四)加強糧食質量安全管理。一是明確糧食生產經營者承擔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并規定建立和保存糧食質量安全檔案。二是執行儲備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制度。三是規定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四是制定被污染糧食處置方案,防止被污染糧食流入口糧市場或者用于食品加工。(第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

(五)推動糧食產業發展。一是推進糧食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構建糧食循環經濟產業鏈。二是發揮糧食物流重要樞紐、示范園區、城郊大倉基地等作用,構建高效快捷的現代糧食物流體系。三是優化糧食加工結構,引導糧食適度加工和綜合利用。四是加強糧食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推動糧食科技成果產業化。五是強化糧食地理標志和商標專用權保護,打造糧食品牌。(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二條)

(六)提高糧食應急保障能力。在明確我市加強糧食應急體系建設、落實市場異常波動報告制度、制定糧食應急預案等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推動相關企業通過功能整合等方式建設糧食應急保障中心;規定出現糧食應急狀態時,糧食物資儲備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及時組織運力協調、產能調配等,保障糧食供應。(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

(七)強化糧食安全監督管理。一是建立糧食安全監管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部門間協作配合。二是糧食物資儲備部門依托糧食信息管理平臺,對政府糧食儲備實施全過程監管。三是嚴格落實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四是發揮人大監督職能作用,督促保障責任落實。(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二條)

此外,《條例(草案)》還對糧食節約、宣傳教育和協作交流等作了相關規定。(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三、征求意見的重點

1.對進一步完善糧食安全保障機制的意見建議;

2.對進一步促進本市糧食產業發展的意見建議;

3.對進一步完善糧食節約以及應急工作的意見建議;

4.其他意見和建議。

上海市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糧食有效供給,確保本市糧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糧食安全風險能力,促進糧食產業高質量發展,維護經濟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應急等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總體要求)

本市糧食安全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實施國家糧食安全戰略,統籌利用國際、國內糧食市場和資源,堅持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提高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應急能力,全方位夯實糧食安全根基。

保障糧食安全應當樹立大食物觀,發揮農業科技創新優勢,發展都市現代農業,拓展糧食生產空間,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全方位、多途徑開發食物資源,滿足人民群眾對食物品種豐富多樣、品質營養健康的消費需求。

第四條(糧食安全責任制)

本市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實行糧食安全黨政同責,加強對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糧食安全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人民政府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糧食安全的具體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所轄區域內糧食安全保障相關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糧食物資儲備部門按照職責,負責糧食儲備、流通、加工、應急等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糧食生產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資源、市場監管、商務、國資、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應急、經濟信息化、科技、交通、教育、生態環境、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配合,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糧食安全保障相關工作。

第六條(規劃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糧食安全保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發展改革、糧食物資儲備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糧食安全保障目標、任務等實際情況,組織編制糧食安全保障相關專項規劃,按照程序批準后實施。

糧食物資儲備、規劃資源、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政府糧食收儲規模、區域布局等情況,組織編制糧食倉儲、物流、加工等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國土空間專項規劃,按照程序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投入保障)

本市建立健全糧食安全保障投入機制,采用財政、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強糧食安全保障,完善糧食生產、收購、儲存、運輸、加工、銷售協同保障機制,增強糧食安全保障能力。

本市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等領域,并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

本市引導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為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等提供支持。本市落實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鼓勵開展商業性保險業務。

第八條(質量安全總體要求)

從事糧食生產、收購、儲存、運輸、加工、銷售等活動的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糧食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糧食質量安全要求。

第九條(糧食節約)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引導激勵與懲戒教育相結合的機制,加強對糧食節約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做好糧食節約工作。

糧食生產經營者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設有食堂的單位應當加強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和減少糧食浪費。公民個人和家庭應當增強愛糧節糧意識,養成健康、節約的糧食消費習慣。

第十條(宣傳教育)

糧食物資儲備、農業農村、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糧食安全宣傳教育,依托世界糧食日、中國農民豐收節、全國糧食安全宣傳周等組織開展糧食安全集中宣傳教育活動,提升全社會糧食安全意識,引導形成愛惜糧食、節約糧食的良好風尚。

本市支持糧食倉儲設施歷史遺存活化利用,打造糧食安全宣傳教育基地,展示上海糧食發展歷史,促進糧食文化傳播。

學校應當將糧食安全教育融入思想政治、國情教育等教學內容,通過學習實踐、體驗勞動、志愿服務等形式,引導學生養成勤儉節約、杜絕浪費的良好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節約糧食宣傳,倡導科學消費,提升全社會糧食安全意識。

第十一條(協作交流)

本市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建立長三角一體化糧食安全保障協同機制,加強產銷合作、監管執法、應急保供、人才建設等方面的協作交流,提高區域糧食安全綜合保障能力。

本市推動與糧食主產區開展產銷合作,支持糧食企業到糧食主產區建立穩定的糧源基地,拓展糧源供應。

本市拓寬糧食安全保障對外交流合作渠道,加強糧食國際貿易和產業合作。

第十二條(表彰獎勵)

對在糧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糧食生產

第十三條(耕地保護)

本市按照國家要求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糧食和重要農產品保供目標任務,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耕地應當主要用于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永久基本農田重點用于發展糧食生產。

本市落實嚴格的耕地質量保護制度,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逐步將具備條件的永久基本農田全部建成高標準農田。

第十四條(種植用途管控監督)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發包耕地,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耕地。承包方依法流轉其土地經營權的,受讓方應當遵守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依法保護耕地。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日常監督。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現違反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要求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農業農村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鹽堿地改良和綜合利用)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推進鹽堿地改良和綜合利用,采取灌排洗鹽、有機質提升、農藝改良、生化改良等措施,挖掘鹽堿地農業生產潛力,提升生態利用價值和糧食產能。

第十六條(種源保障)

本市支持糧食作物種業發展,加強糧食作物優質高產品種的培育、生產、更新和推廣使用,建設糧食作物種子生產基地,建立健全救災備荒糧食作物種子儲備制度,提升供種保障能力。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提供良種信息服務,引導糧食生產者種植優質、高產的糧食品種,提高糧食單產和效益。

第十七條(農業機械化、信息化)

本市支持使用綠色、智能、高效的農業機械,推廣應用智能農機裝備,推動農機農藝融合、機械化信息化融合,促進糧食生產全程機械化,提高糧食生產效率。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經濟信息化、科技等部門推動智慧農業發展,完善農機作業監測、維修診斷、遠程調度等信息化服務。

第十八條(專業化社會化服務)

本市健全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體系,引導農業專業化社會化服務組織為糧食生產者提供病蟲害監測預警與防治、機械作業、農資統購、產銷對接、烘干儲存等社會化服務。

第十九條(防災減災救災)

市、區人民政府加強糧食生產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建設,強化農業農村、糧食物資儲備、氣象、水務、應急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加大防災減災救災科學研究支持力度。

本市鼓勵和支持開展糧食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糧食作物病蟲害監測預警,強化糧食作物病蟲害防控。

第二十條(域外農場糧源基地)

本市發揮域外農場糧食規模化生產優勢,優化品種結構,擴大優質種源種植面積,發展現代種業、數字農業和綠色農業,打造現代化農場,提高糧食穩產保供能力。

市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糧食物資儲備等部門加強與域外農場屬地相關部門協同,支持域外農場與屬地經營主體開展糧食方面的綠色基地協同建設、加工跨區域合作、倉儲設施統籌利用、市場營銷渠道共享共建等,推動優質糧食進入上海。

第三章 糧食儲備

第二十一條(政府糧食儲備體系)

本市建立以市級政府儲備為主、區級政府儲備為輔的政府糧食儲備體系,實行分級負責、分類儲備。政府糧食儲備用于調節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突發事件等。

本市政府糧食儲備總量規模根據國務院確定的總量規模實施,并實行動態調整。

市發展改革、糧食物資儲備部門會同市財政、規劃資源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分解本市政府糧食儲備總量規模,提出具體儲備品種結構、區域布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儲備布局)

市級政府糧食儲備應當優先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儲存。在確保糧食安全和調控需要的前提下,結合糧源籌措、倉儲設施、加工能力、物流條件等情況,可以進行一定數量的異地儲備,異地儲備數量不得超過國家限定要求。

區級政府糧食儲備應當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儲存。確因儲備數量增加、倉儲設施建設改造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跨區儲存的,區糧食物資儲備部門應當事先將相關情況報告市糧食物資儲備部門。

第二十三條(儲備與商業經營性業務分開)

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儲備與商業性經營業務分開。

承儲市級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應當剝離商業性經營業務。承儲區級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嚴格的風險隔離制度,做到儲備與商業性經營業務的人員、實物、財務、賬務分開。

第二十四條(承儲要求)

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本市有關規定,保證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時、完整、準確記錄政府糧食儲備全過程產生的信息,實現政府糧食儲備信息實時采集、處理、傳輸、共享,確保可查詢、可追溯。

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儲備糧食質量安全檢驗監測制度,保證政府糧食儲備符合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達到規定的質量等級。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不得入庫。儲存期間發現不宜存的,應當結合輪換等措施及時安排出庫。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不符合飼料安全標準的,不得作為飼料或者飼料原料銷售出庫。

第二十五條(成品糧儲備)

本市政府成品糧儲備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區級政府糧食儲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優先儲備成品糧。鼓勵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提高小包裝成品糧的儲備比例。

輪入的政府成品糧儲備應當由當年新糧加工,當年新糧未收獲前,可以由上一年度新糧加工。

第二十六條(輪換管理)

政府糧食儲備實行均衡輪換,確保糧食質量良好。

糧食物資儲備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品種特點、儲存品質指標、儲存年限等,制定政府糧食儲備年度輪換計劃。

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根據糧食宏觀調控要求、糧食市場供求狀況,按照政府糧食儲備年度輪換計劃,具體組織實施糧食輪換。

政府糧食儲備輪換主要通過糧食交易平臺公開競價交易的方式進行。需要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輪換的,應當經同級糧食物資儲備、財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七條(多元儲備)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指導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

承擔社會責任儲備的企業,應當確保承擔的社會責任儲備糧食數量、品種、質量安全符合要求,依法服從政府調控。

鼓勵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建設倉儲設施,自主儲糧。鼓勵有條件的經營主體為農戶提供糧食代儲服務。

第四章 糧食流通

第二十八條(市場調控和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貫徹執行國家糧食宏觀調控政策,加強糧食流通管理,規范糧食流通秩序。

第二十九條(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糧食倉儲、物流、加工等糧食流通基礎設施的建設和保護,組織建設與本行政區域糧食收儲規模和保障供應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齊全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

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等部門履行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或者確定土地、房屋征收范圍等職責,涉及政府投資建設及其他政策性糧食流通基礎設施的,應當征詢市糧食物資儲備部門意見。相關設施信息情況由糧食物資儲備部門告知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房屋管理等部門。

第三十條(基礎設施保護措施與程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或者遷移政府投資建設及其他政策性糧食流通基礎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確需進行拆除、遷移或者改變用途的,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征得糧食基礎設施所屬單位同意,并事先報告設施所在地的區糧食物資儲備部門,由區糧食物資儲備部門報告市糧食物資儲備部門。

糧食物資儲備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開展區域糧食安全影響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會同有關部門協調、督促組織實施單位、糧食基礎設施所屬單位等進行設施功能置換或者重建,確保設施總量、布局及結構能夠滿足糧食安全需要。

第三十一條(糧食收購)

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應當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收購糧食的品種、價格和質量標準,按質論價,并及時支付售糧款,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

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不得采取欺詐、囤積居奇等非法手段操縱糧食價格;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

糧食物資儲備、農業農村、市場監管、交通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同配合,做好糧食生產、收購銜接和服務保障,維護糧食收購市場秩序。

為了保障市場供應、保護糧食生產者利益,必要時市糧食物資儲備、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糧食安全形勢,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對重點糧食品種在本市實行政策性收儲。

第三十二條(糧食運輸)

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鼓勵采取在途糧食質量安全監測技術等信息化手段,保障運輸過程中糧食質量安全。

第三十三條(糧食質量安全檔案)

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加工、銷售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并保存糧食質量安全檔案。糧食質量安全檔案應當至少保存三年。

第三十四條(被污染糧食處置)

從事糧食生產、收購、儲存、運輸、加工、銷售的經營者發現所經營的糧食被污染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擴大,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糧食物資儲備部門會同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部門制定被污染糧食處置方案,采取定點收購、驗收檢驗、單獨儲存、定向銷售、分類利用等措施,防止被污染糧食流入口糧市場或者用于食品加工。

第三十五條(糧食風險基金)

本市建立健全糧食風險基金制度。糧食風險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糧食儲備、穩定糧食市場等。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章 糧食產業

第三十六條(糧食產業體系)

本市推進糧食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培育綠色優質糧食產品供給體系,推廣糧食副產品綜合利用技術,構建糧食循環經濟產業鏈。

本市鼓勵糧食企業與產業鏈上下游各類經營主體開展合作,共同開發市場、攻關技術、擴大融資等,實現優勢互補、協同發展,提高糧食企業市場競爭力。

第三十七條(現代糧食物流體系)

本市依托區位優勢,統籌對接公路、鐵路、水路等交通設施,發揮糧食物流重要樞紐、示范園區、城郊大倉基地等作用,構建高效快捷的現代糧食物流體系。

本市支持城郊大倉基地與糧食企業、物流企業等有效對接,促進現代物流與糧食流通融合發展。

本市推動糧食物流配送、網點供應、社區入戶等環節的有效銜接,優化終端配送服務。

第三十八條(糧食經營服務模式創新)

本市引導糧食企業創新經營服務模式,發展體驗式消費、定制化服務等,采取“生產基地+連鎖門店”等模式,拓寬銷售渠道。

鼓勵糧食加工企業等采用定點直銷、定點配送等方式,為學校、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優質、新鮮的糧食產品,保障膳食營養健康。

第三十九條(糧食加工)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布局糧食加工能力,優化糧食加工結構,引導糧食適度加工和綜合利用發展,支持糧食加工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推廣使用糧食加工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增加優質、營養糧食產品供給。

第四十條(節糧減損)

鼓勵糧食生產者改進機械作業方式,減少糧食機收損失,引導糧食加工企業應用適度加工技術,開展全谷物食品生產,提高糧食綜合利用率。

鼓勵糧食運輸企業優化運輸方式,推進散糧運輸、集裝運輸、多式聯運等協調發展,提高裝卸效率,降低糧食運輸損耗。

糧食物資儲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推動政策性糧食儲存企業提高倉儲質量和效能并應用控溫、氣調、生物防治等綠色儲糧技術,降低糧食儲存損失損耗。

第四十一條(科技和人才興糧)

本市加強糧食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支持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等領域基礎研究、關鍵技術研究、工藝改進和設備更新,培育創新型糧食企業,提升糧食產學研創新能級,完善科技人才培養、評價和激勵機制,促進科技創新成果轉移轉化、技術推廣服務,提高糧食科技支撐能力和應用水平。

本市加大糧食貯藏、營養健康、糧食加工、質量安全等重點領域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支持力度,發揮糧食產業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等作用,推廣信息、生物、低碳等新技術在糧食產業中的應用,促進科研機構、科技人才等與市場、企業對接,推動糧食科技成果產業化。

第四十二條(糧食品牌和標準)

本市強化糧食地理標志和商標專用權保護,培育區域糧食公共品牌,引導糧食企業依托區域文化、傳統資源和產業優勢,提升糧食科技研發、質量管控及品牌運營能力,打造市場競爭力強、社會美譽度高、質量效益好的糧食品牌。

本市依法制定和完善糧食相關地方標準,引導有關糧食食品學會、協會等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具有地方特色的糧食團體標準,支持糧食企業制定優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企業標準。

第六章 糧食應急

第四十三條(應急體系)

本市落實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糧食應急管理體制。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應急體系建設,健全布局合理、運轉高效協調的糧食儲存、運輸、加工、供應網絡,必要時建立糧食緊急疏運機制,確保本行政區域具備與應急需求相適應的糧食應急能力,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和培訓。

第四十四條(應急預案)

市糧食物資儲備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等部門編制市糧食應急預案草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區人民政府根據市糧食應急預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區糧食應急預案。

第四十五條(應急能力)

糧食物資儲備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推動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加工、銷售等企業通過功能整合等方式建設糧食應急保障中心,提高本行政區域內糧食應急保障效能。

本市支持有條件的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配套糧食應急加工設施設備,提高糧食應急供應能力。

鼓勵依托糧食儲備庫、物流園區、批發市場等發展糧食加工,實現原糧就地就近轉化為成品糧。

第四十六條(異常報告)

本市落實糧食市場異常波動報告制度。發生突發事件,引起糧食市場供求關系和價格異常波動時,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糧食物資儲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及時將糧食市場有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七條(應急處置)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根據不同的糧食應急狀態,及時啟動相應的糧食應急響應,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出現糧食應急狀態時,糧食物資儲備部門應當會同交通、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及時組織運力協調、產能調配等,保障糧食運輸、加工,保證糧食供應。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監管機制)

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糧食物資儲備、規劃資源、水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管、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對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等實施監督檢查,并建立糧食安全監管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協作配合。

第四十九條(信息化監管)

糧食物資儲備部門應當依托糧食信息管理平臺,對政府糧食儲備品種、數量、質量、倉儲保管狀況等,實施全過程監管,及時識別、預警、處置糧食安全風險,確保政府糧食儲備安全。

第五十條(考核監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將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內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糧食安全保障相關指標在產糧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中的比重。

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的考核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責任約談)

對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工作責任落實不力、問題突出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被責任約談的下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和承擔社會責任儲備的企業未嚴格履行儲備職責的,糧食物資儲備部門可以約談其主要負責人。

第五十二條(人大監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糧食儲備情況列為年度國有資產報告內容,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糧食安全保障工作監督。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發揮各級人大代表作用,組織人大代表圍繞糧食安全保障工作開展專項調研和視察等活動,匯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糧食安全保障責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指引條款)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行政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糧食安全保障工作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違反質量安全檔案要求的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加工、銷售的經營者未建立或者保存糧食質量安全檔案的,由糧食物資儲備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參照執行)

油料、食用植物油的安全保障工作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供稿 |審判監督庭(研究室)

責任編輯 | 阮韋涵

編輯 | 金文斌 謝錢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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