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巫英蛟 劉虎
2025年5月27日,海南三亞市城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罕見的行政案件。原告郇年春要求被告海南省稅務局向他發放獎金。
兩年前,海南省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發給郇年春《稅收違法檢舉案件結果告知書》,稱:劉遠生——海南省高級法院原副院長張家慧的前夫,被查實少繳個人所得稅超1.64億元,處以罰款4.92億元。合計追繳6.57億元。
海南省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的舉報告知書。受訪者提供
“我沒有其他想法,就想問一句:國家法律定了的獎金,憑什么不給?”舉報人郇年春如是說。
01
持續舉報“最富法官”夫婦數年
這起案件的核心人物是曾被稱為“最富法官”的張家慧及其前夫、海南省政協常委劉遠生(2017年離婚)。2018年因“易真武敲詐案”間接曝光其家族資產后,張、劉雙雙被抓。媒體披露,其家族控制資產逾200億,坐擁地產、酒店、娛樂場所與律師事務所,曾要價百萬幫死刑犯減刑;聯合調查組稱,其家族資產為18億。2020年,張家慧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劉遠生則被判14年6個月。
張家慧和劉遠生。制圖/中國新聞周刊
而在法院判決塵埃落定之后,一樁遲來的稅務調查意外浮現。殘疾退伍軍人郇年春自稱從2017年起,便開始向中紀委、海南省紀委和市場監管等多部門舉報張家慧夫婦“利用訴訟手段攫取資產、逃避稅收監管”,并親自到工商機關調取明日香旅業公司交易檔案,向稅務機關實名提交證據。
直到2023年,稅務機關才向他出具“調查結果告知書”:確認劉遠生偷稅成立,追繳金額巨大,并已移交公安。
對于劉遠生被追繳6.57億元稅款后是否已追究刑責,迄今未見有關機關的信息披露。
按理說,一樁成功的稅務舉報案,應當帶來制度性的回饋。但郇年春遲遲未見獎金發放,他多次致函海南省稅務局與國家稅務總局,終無所獲。
02
稅務機關“立案在前”之說
郇年春向海南三亞市城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稅務局依法公開案件實際追繳金額,并按《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向他發放獎金。
舉報人郇年春。受訪者提供
面對訴訟,被告單位海南省稅務局第三稽查局給出了拒發獎金的理由:“稅務機關早在2019年便已立案,舉報在后,依法不予獎勵。”
在《行政訴訟答辯狀》中,稅務局強調,他們2019年便因“發現明日香公司在股權轉讓中涉嫌逃稅”,啟動了對劉遠生的稽查程序,郇年春在2020年的舉報“未對案件處理產生實質性推動”。
但郇年春堅稱,稅務機關之所以能獲得關鍵線索,恰恰是因為自己早在2017年就向中紀委實名舉報張家慧夫婦;2019年5月還向海南省政法委等多部門提供相關資料,其中便包括明日香公司的股權操作問題。他指出:“海南省紀委第九審查室以及‘5.13’聯合調查組采納了我的舉報內容,并將相關線索通報給稅務部門。”
在他的《反駁意見》中,甚至詳細列出舉報時間、回執編號以及稅務局處理節點,以證實其舉報是前置性的,而非事后搭車。
2024年落馬的海南省紀委副書記陳笑波,被媒體披露與張家慧、劉遠生有交集。網頁截圖
除此之外,郇年春還舉報劉遠生曾以北京尚公律師事務所名義收取海口某網絡學校270萬元咨詢費,未開發票,涉嫌偷逃個人所得稅。但這一補充舉報同樣未被稅務機關采納。
在《行政答辯狀》中,稅務局稱調查未發現涉稅違法行為。但郇年春堅持:“楊景秋和靳向陽曾以‘打贏官司’為由借款籌資270萬元送劉遠生,這有多人作證。”
在河南濟源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偵辦的一起詐騙案件中,范建平明確證實,自己正是那筆270萬元資金的出資人。與此同時,在海南省及儋州市公安機關對劉遠生涉嫌詐騙、枉法裁判、私刻公章、虛假訴訟以及行賄受賄等行為的調查中,楊景秋也供認不諱,承認其曾通過靳向陽向劉遠生支付了上述270萬元。
他指出,舉報中提及的相關人曾被紀委留置,卻從未被稅務部門正式調取訊問,“只憑一紙‘情況說明’草草了結。”他認為,“稅務調查的對象是劉遠生,不是楊景秋;重點是這筆款項有沒有依法納稅,而不是資金來源。”
03
獎勵制度的困境
從法條上看,《檢舉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獎勵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對稅務機關“已掌握或正在查處”的違法行為,舉報人不予獎勵。但在現實操作中,舉報線索是否屬于“已掌握或正在查處”,其解釋權往往掌握在行政機關手中。
令郇年春難以接受的是,至今沒有任何書面文件明確告知其舉報是否被采納、哪些查實內容是否依據其所提供的材料。他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國家稅務總局卻回復稱“該事項不屬于其負責公開的范圍”,建議他向海南省稅務局申請。
國家稅務總局做出的回復。受訪者提供
這場圍繞獎金的爭議,實際上暴露出稅務舉報獎勵制度的深層邏輯悖論:舉報人必須自行舉證所提供線索對案件處理起到了關鍵作用,但這類證據往往掌握在稅務機關手中。
“這是一套雙重信息封閉的系統。”一位稅務系統人士指出,“稅務局既是線索的接收者、案件的查處者,也是獎金的評定與發放者。舉報人被隔絕在整個過程之外,爭議自然難以調解。”
事實上,舉報人通常難以獲知稅務機關的調查進度與處理結果,信息嚴重不對稱。即便線索被采納,也可能因缺乏“實質性貢獻”的可證依據而無法獲得獎勵。這種制度設計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舉報激勵機制的實際效果,令許多潛在舉報人因擔心付出與回報不成正比而選擇沉默。
“在這樣的制度背景下,郇年春的堅持尤為珍貴。”
該人士認為,郇年春不僅提供了關鍵線索,還積極配合調查,推動案件查處。然而,面對制度壁壘,他的努力至今未能獲得應有的肯定與回應。對郇年春而言,獎金早已超出金錢本身的意義,而成為舉報人與獎勵制度之間最后一份信任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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