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上海市委原常委、浦東新區區委原書記朱芝松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56歲的朱芝松,出生于1969年2月,江蘇贛榆人,1989年畢業于哈爾濱工業大學機械制造專業,早年長期在上海航天系統工作,曾任上海市航天局局長助理、副局長,2008年11月任上海航天局局長、黨委副書記;2014年5月轉任上海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后任閔行區區長、閔行區委書記。2021年1月躋身上海市委常委,8月任上海市委常委、浦東新區區委書記,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主任,直至2024年11月27日任上被查。
上海市委原常委、浦東新區區委原書記朱芝松 資料圖
中紀委今次通報,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第二十屆中央候補委員,上海市委原常委、浦東新區區委原書記朱芝松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朱芝松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由他人支付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組織原則缺失,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職工錄用工作中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廉潔底線失守,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謀取利益,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和消費卡;違規決定降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違規干預和插手工程項目承包;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通報稱,朱芝松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朱芝松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二十大代表、上海市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上海市浦東新區第五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值得注意的是,對朱芝松開除黨籍的處分是“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且“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那么,什么情形下,對黨員開除黨籍處分需要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且需經過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追認呢?
今年6月以來,包括朱芝松在內,已有4名被中紀委查辦的中管干部被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分別是:
中紀委網站截圖
6月6日,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洪禮和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通報稱“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洪禮和開除黨籍處分”;
6月6日,中國大唐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寇偉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通報稱“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寇偉開除黨籍處分”;
6月5日,山西省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吳存榮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稱“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吳存榮開除黨籍處分”。
這四個落馬的中管干部中,被查時吳存榮是正部級官員,洪禮和與朱芝松是副部級官員,寇偉是副部級的央企高管(曾任國家電網董事長),同期處分的4人,其他3人開除黨籍均為“報中共中央批準”,為何只有朱芝松開除黨籍是需要“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呢?
今年3月青海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楊發森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去年12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長李石松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中紀委對兩人處分通報中,開除黨籍的處分均為“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
朱芝松、楊發森、李石松均曾是第二十屆中央候補委員。
去年11月,農業農村部原黨組書記、部長唐仁健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被查前他是第二十屆中央委員,中紀委對他開除黨籍的處分通報是“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唐仁健開除黨籍處分”。
楊發森、李石松、唐仁健被開除黨籍的處分,均“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農業農村部原黨組書記、部長唐仁健
是不是中央委員、中央候補委員嚴重違紀違法,被中紀委開除黨籍,都需要經過“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且“給予其開除黨籍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呢?黨紀處分程序是怎樣規定的呢?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網曾刊發《紀法百科 實施黨紀處分的程序》,根據中國共產黨處分違紀黨員批準權限和程序規定,對此有明確解釋:
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處分的程序——
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黨中央批準。對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給以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應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并報它的同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對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在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作出處理決定,待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這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同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對嚴重觸犯刑律的: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
南都記者梁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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