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10日消息: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鄭鵬被開除黨籍。
通報顯示,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進出口銀行紀檢監察組、遼寧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進出口銀行紀檢監察組、遼寧省沈陽市監委聯合對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鄭鵬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鄭鵬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車輛;違背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廉潔底線失守,違規投資貸款客戶理財產品,違規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逃逸式辭職”違規到貸款客戶任職取酬;不正確履行職責,對形成巨額不良貸款負有領導責任;以貸謀私,利用職務便利為企業獲取貸款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鄭鵬身為國有金融機構黨員領導干部,長期與貸款客戶“親”“清”不分,風腐一體,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進出口銀行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鄭鵬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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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中紀委通報中提到,鄭鵬“逃逸式辭職”違規到貸款客戶任職取酬。
那什么是“逃逸式辭職”?
所謂“逃逸式辭職”,是指以提前退休、辭職等方式,妄圖逃避黨紀國法的懲處,或者到原業務管轄范圍內企業任職“撈取”好處。
綜合近年來查處的案例來看,“逃逸式”貪腐的套路很多。有的干部在任時違紀違法,妄圖通過提前退休、辭職轉崗逃避懲罰,“一走了之”以為能“安全著陸”;有的搞起了“期權”交易,在位不收離職收,在崗不收轉崗收,在任時“兩袖清風”卻在離任后“盆滿缽滿”;有的甚至提前就做好打算,在任期間利用職權影響力為自己鋪好“后路”,約定好自己離任后獲取利益的形式,大搞“權錢交易”以圖能在離任后延續“權力余溫”。
由此看來,“逃逸式”貪腐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首先,貪腐手段層出不窮、花樣百出,部分領導干部為了逃避懲處用盡心思,離任后去曾經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企業任職取薪、搖身一變成為“專家”“顧問”領取高額酬勞……千方百計獲得利益、收受好處;
其次,隱蔽性高查處難度大,“逃逸式”貪腐問題是一種有預謀的腐敗,由于潛伏周期較長,權力變現時間跨度久,有的甚至長達十年數十年,使得在發現、查處上存在一定難度;
再者,“逃逸式”貪腐的背后往往會存在“抱團”腐敗的問題,利用人際人情網和職務影響力構建利益共同體,以便離任后“人走茶不涼”,這就導致容易發生腐敗窩案,致使一方政治生態嚴重惡化。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反腐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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