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北京6月24日電 (記者 李京澤 馬帥莎)民用航空法修訂草案24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空中交通管制單位、航空運輸企業等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修訂草案二審稿明確,實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者擾亂民用航空秩序的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的意見建議,對通過雙邊協定深化航空運輸對外開放作出規定。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與外國政府簽訂的協定、協議開放航權,允許該外國的民用航空器運營人經營相關國際航班運輸或者不定期航空運輸。
為進一步充實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發展的舉措內容,修訂草案二審稿還增加“發展促進”一章,并對有關條款予以完善。修訂草案二審稿明確,國家加強民用航空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支持民用航空科學技術研究和教育事業,加大民用航空專業人才培養力度,提升民用航空安全保障水平和服務質量,推動民用航空事業高質量發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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