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院如何審查認定
民事訴訟中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電子數據是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是一種法定的證據種類。司法實踐中,判斷電子數據真實性的主要考慮因素有哪些?
1. 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由于電子數據是計算機系統硬件和軟件的產物,其生成、存儲、傳輸均依賴計算機系統,因此電子數據的真實性很大程度取決于計算機系統的完整可靠性。如果我們把計算機系統比喻成一個“證人”,那么電子數據就相當于“證人證言”,所以這個“證人”的可靠性就極為關鍵。如果計算機系統的硬件或軟件系統的性能與運行狀況不可靠,那它產生的證據就可能成了“虛假陳述”;如果傳輸過程中計算機系統環境不可靠,就可能對電子數據進行修改或者增刪,最終得到的電子數據可能成了“道聽途說”,失去了真實性。所以,在電子數據真實性判斷過程中,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電子數據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存在篡改、故障等不可靠因素時,我們就不能直接認定電子數據是真實的,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2. 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或者雖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態但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即要求有證據能夠證明計算機系統處于正常狀態,或者雖不處于正常狀態但對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沒有影響。計算機系統雖然出現故障,但是未必使計算機完全無法操作,仍應審查特定故障是否影響電子數據的完整性、可靠性。加拿大《統一電子證據法》(1998年)第5條第1款規定:“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滿足以下條件,即可推定記錄或存儲電子證據的那一電子記錄系統具有完整性,一是該計算機系統或其他類似設備在所有關鍵時刻均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或者即便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態,但其不運行的事實并不影響電子記錄的完整性,且沒有其他合理理由對該電子記錄系統的完整性產生懷疑?!苯梃b上述規定并結合我國司法實踐,認定電子數據具有真實性的考慮因素之一是: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或者非實質異常狀態。
3. 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地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計算機系統是否具有有效地防止出錯的監測和核查手段,以便進行核查確定,可以從側面證明計算機系統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或者雖處于不正常運行狀態但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沒有影響。計算機在網絡環境中,經常受到病毒侵襲,可能受到磁場干擾,未經授權的人還可能侵入計算機。計算機系統應能夠防止未經授權的人進入計算機系統、實施安全命令控制、進行系統備份和恢復、自動進行數據準確性檢測等。如果計算機系統不存在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難以保證系統始終處于正常運行狀態,亦難以保證生成、存儲、傳輸的電子數據未發生改變。
4. 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是其真實性、客觀性的體現,因此電子數據是否完整地保存、傳輸和提取以及相關方法是否可靠是重要的考量因素。電子數據在保存、傳輸、提取過程中可能被篡改,可以審查電子數據的訪問操作日志了解電子數據是否存在被增加、刪除或者修改的情況,或者通過審查電子數據的完整校驗值或者通過比對備份電子數據方式,查驗電子數據的完整性與客觀真實性。另外,還可以審查電子數據在傳遞的過程中是否采取加密措施,是否可能被截獲;審查提取電子數據采取的備份、打印輸出方法是否可靠,以便確定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是否遭到破壞。
5. 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大數據時代,發送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網上購物,發布瀏覽微博信息,網上匯款等都會產生、存儲、傳輸信息,大數據能夠記錄大量事實。這些電子數據并非孤立產生,其依附于人們正常的往來活動。民事訴訟中的電子數據應能夠與正常的往來活動相對應,如果電子數據不屬于當事人之間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則該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是值得考慮的。
6. 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電子數據的保存、傳輸、提取主體應保持公正、獨立,沒有利害關系;經過授權;符合技術性要求,有相應的資質,以確保其所提取、保存、傳輸的電子數據的證明力。未經授權的人對設備進行指令操作,可能會對電子數據造成不可修復的破壞。有些當事人提供電子數據,僅出示有利于自己的內容,而刪除對自己不利的內容。因此如果當事人提交自己保存的易于編輯的電子數據證明其主張的案件事實,通常應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相對而言,具有中立地位的主體保存的電子數據更為可信,例如,網絡服務商保存的交易資料更能夠保證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7. 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科技在不斷發展,實踐中可能會出現新的問題,前述六種需要考量的因素并不能完全涵蓋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所有因素,法官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斷電子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是否遭到破壞。
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理解與適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參考案例:上海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從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于證據的分類來看,第三方電子存證屬于電子數據類證據,故司法實踐中對于該類證據是否采信,可重點圍繞存證中的各項步驟能否有效確保存證來源真實、結果不易篡改、過程可被查驗等核心內容進行審查,第三方存證主體的資質和中立性可作為參考因素而非決定因素予以考量。
案號:(2019)滬73民終336號
審理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17期
二、 民事訴訟中法院對區塊鏈
存證證據如何審查認定?
移動互聯網時代,區塊鏈技術因其不易篡改、去中心化、防偽溯源、公開透明等特征,在司法領域的存證、固證、驗證等方面凸顯出獨特的作用和優勢。在案件審理中,區塊鏈證據有望成為糾紛解決的關鍵。
參考案例:杭州華泰一媒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深圳市道同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
專家點評:信息網絡技術發展對著作權保護產生了深遠影響。為應對頻發的著作權侵權行為,電子證據應運而生。“技術問題需要通過技術手段解決”,區塊鏈技術作為一種去中心化的數據庫,采用該技術等手段能夠進行存證固定,為認定著作權侵權事實提供有效證據。為此,需要確立相關電子證據的存證取證規則,明確相關電子證據的認定效力。作為全國首例區塊鏈技術電子存證著作權侵權案,本案判決通過審查存證平臺的資格、侵權網頁取證技術手段可信度和區塊鏈電子證據保存的完整性,明確了區塊鏈這一新型電子證據的認定效力,并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總結了這類電子證據認定效力的基本規則。人民法院明確利用區塊鏈技術手段存證固定,應重點審核電子數據來源和內容的完整性、技術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證據形成的合法性和相關證據的關聯性,并根據電子數據的相關法律規定綜合判斷其證據效力。在信息網絡技術迅猛發展環境下,對人民法院如何運用新型電子證據認定侵權事實,如何完善我國電子證據認定規則,如何促進智慧法院建設與區塊鏈技術發展,本案判決都具有重要示范意義。(馮曉青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案號:(2018)浙0192民初81號
審理法院:杭州互聯網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發布互聯網十大典型案例
三、 如何理解民事訴訟中的
“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
高度蓋然性是根據事物發展的高度概率進行判斷的一種認識方法,是人們在對事物的認識達不到邏輯必然性條件時不得不采用的一種認識手段?!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編者注:2022年修正版,下同)第108條第1款是對民事證據證明標準高度蓋然性的規定。
參考案例:蔡某某訴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股東知情權是指股東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經營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權利,是股東依法行使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的重要基礎。賬簿查閱權是股東知情權的重要內容。股東知情權范圍中的會計賬簿包括原始財會憑證和票據,公司對股東查閱資料目的正當性有異議時,證明股東存在不正當目的要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
案號:(2017)粵01民終5896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42輯(2019.12)
四、 民事訴訟中重復訴訟如何判定?
禁止重復訴訟即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民事訴訟領域的一項重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7條規定了重復起訴的構成要件。那么,什么情形構成重復訴訟呢?
1. 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一般而言,形式當事人和正當當事人(實質當事人、適格當事人)的區分對于“一事不再理”原則下確定同一當事人的范圍沒有意義。無論當事人在訴訟中僅為形式當事人,還是正當當事人,都要承受作為訴訟結果的判決的既判力約束,不能就相同的訴訟標的或審理對象再次提起訴訟。具有“同一性”的當事人包括:
①通常當事人
通常當事人是判決效力所及的最直接的主體,因此,其受一事不再理原則的約束,自不待言。
②訴訟擔當人
訴訟擔當人,是指就他人的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有當事人的訴訟實施權,從而為他人擔當訴訟的人。[1]基于第三人訴訟實施權行使的依據,可分為法定訴訟擔當和任意訴訟擔當兩種情形。前者是指有法律特別明文規定的訴訟擔當,后者是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約定的方式產生的訴訟擔當。我國破產法規定的破產管理人、合同法中的代位權人即屬于法定訴訟擔當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代表人訴訟中的訴訟代表人屬于任意訴訟擔當人。訴訟擔當人的訴訟結果對被擔當人具有約束力,在判斷“一事不再理”的構成時,訴訟擔當人與被擔當人具有同一性。
③訴訟參加人
一個訴訟提起后,原被告雙方之外的第三人參與到訴訟之中的情形,稱為訴訟參加。該參加到他人訴訟中的人為訴訟參加人。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相當于大陸法系國家的主參加人,因其以獨立訴訟的方式參加到他人之間的訴訟之中,在訴訟中具有當事人的地位,當然受一事不再理的約束。我國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實踐中則存在輔助當事人訴訟和獨立進行訴訟兩種情況。前者由于相當于大陸法系的從參加人,在訴訟中僅僅為輔助地位,故不屬于一事不再理作用的主觀范圍;后者因其獨立參加訴訟,實質上具有當事人的地位,應當受一事不再理的約束。
④當事人的繼受人
當事人的繼受人,是指通過繼受而承受訴訟標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承受當事人地位的人。包括因自然人當事人死亡或者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當事人合并,而發生的繼受情形;也包括因法律行為或者法律規定或法院拍賣等國家公法行為而受讓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的人。
⑤為當事人或者其繼受人占有請求的標的物的人
是指在訴訟標的為以給付特定物為目的的請求權時,如該特定物被訴訟外的他人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而非為自己占有的情形。
⑥既判力效力所及的一般第三人
主要指在有關身份關系的人事訴訟和公司關系的訴訟中所作出的具有形成效力的判決,具有對世效力,在原告勝訴時任何人均不得再次起訴。
2. 后訴與前訴的訴訟對象相同。
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客觀方面,即所謂一事不再理中“一事”的問題,是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核心問題。它是一事不再理原則中最為核心和本質的內容。訴訟對象又稱訴訟標的或訴訟物,是指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審理和判斷的對象。關于訴訟標的,存在多種理論上的學說,概括起來大致有實體法訴訟標的理論(舊實體法說)、新訴訟標的理論(訴訟法說,包括二分肢說、一分肢說等)、新實體法說、訴訟標的相對論等觀點。不同的訴訟標的理論決定著對訴訟內容不同的理解,也決定著“一事不再理”原則的作用范圍。我們認為,依實體法訴訟標的理論來理解,比較符合我國民事訴訟的實際狀況。實體法訴訟標的理論(舊實體法說)從實體法上的請求權出發來界定訴訟標的,認為訴訟標的乃是原告在訴訟上所為一定具體實體法之權利主張。原告起訴時,在訴狀必須具體表明其所主張之實體權利或法律關系。這與我國民事訴訟實踐中長期以來對審判對象的理解是一致的。將訴訟標的理解為當事人在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或者法律關系,簡便易行,法院審理范圍十分明確,訴訟程序秩序穩定,當事人攻擊防御目標集中。至于舊實體法說中遭到批判的請求權競合情況下出現復數訴訟標的的問題,可以結合實體法的規定,通過訴訟法上的特別處理加以解決。至于當事人一次糾紛不能一次性解決的問題,則可以通過擴展法官釋明義務,在一定程度上予以緩解。舊實體法說所具有的這種優勢及其與我國民事訴訟實踐需求的契合度,是其他訴訟標的理論所無法比擬的。訴訟請求是建立在訴訟標的基礎上的具體聲明,在采舊實體法說理解訴訟標的的前提下,具體的請求內容對于訴訟中識別訴訟標的及厘清其范圍具有實際意義。因此,本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將訴訟請求的同一性也作為“一事不再理”原則適用的判斷標準。此處的“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的”主要是指后訴提起相反請求的情況。
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參考案例:中鐵物上海有限公司與濟南潤和機車車輛物流有限公司、中車山東機車車輛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摘要:生效仲裁裁決或人民法院判決已經駁回當事人的部分請求,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又以相同的請求和理由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屬于重復訴訟,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案號:(2021)最高法民申42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1年第11期(總第301期)
五、 民事訴訟中法院缺席判決的
適用情形有哪些?
缺席判決,是指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一方當事人無故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仍不中止案件的審理,而繼續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的訴訟行為。當事人一方無故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法院可以對一方當事人進行調查審核證據,并對不出庭當事人提供的訴訟材料進行審查后,依法作出判決。
參考案例:黃某訴成都市某企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楊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旨:法院已通過郵寄送達傳票的方式對當事人進行合法傳喚后,又采用公告送達的,雖然存在程序瑕疵,但公告送達實際增加了當事人的應訴機會,更有利于保障其訴訟權利。故公告程序的瑕疵不足以改變法院已對當事人進行了合法傳喚的事實。后被告又經法院傳票傳喚仍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作缺席判決。
案號:(2017)最高法民終966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六、 民事訴訟中終結再審程序的
審查方式和可以終結審查的
具體情形有哪些?
2021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了四種終結訴訟的情形,但對人民法院審查再審申請期間是否可以終結審查,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終結審查未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2020修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有關終結訴訟的規定,明確了終結審查的方式和可以終結審查的具體情形。
參考案例:牡丹江市宏閣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訴牡丹江市華隆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張繼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訴書后,經審查發現案件糾紛已經解決,當事人申請撤訴,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應當依法作出對抗訴案終結審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審,應當依法作出終結再審訴訟的裁定。
案號:(2011)民抗字第29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指導性案例
七、 民事訴訟中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的啟動條件有哪些?
(注:《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中第243條,經2023年修正變更為第247條)
民事訴訟中,法院強制執行是指通過公權力的行使迫使義務人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以使權利人的權利從期待變為現實?!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正)第16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的條件。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只有在具備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啟動執行程序。具體而言,申請執行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據以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是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并且是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但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不包括在內?!揪幷咦ⅲ骸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正)第17條第2款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如申請執行人死亡的,則應由其財產繼承人申請強制執行;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的,則由其合并或分立后新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申請執行人。
3.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如果執行雙方在執行中達成執行和解,一方當事人在和解協議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的,且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內容明確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對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三條(2022年修正后為第四百六十一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權利義務主體明確;(二)給付內容明確。法律文書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
5.申請執行人在法定的申請執行期限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這是對執行申請的時間限制,目的在于督促義務人及時履行義務,保障權利人的利益。
6.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當事人只能向對法律文書執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及生效的法律文書副本。
摘:江必新主編,《新民事訴訟法理解適用與實務指南》,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947頁
參考案例:大慶筑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大慶筑安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與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對仲裁案件執行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作出的明確規定,具有強制約束力。關于仲裁裁決的執行,其確定管轄的連接點只有兩個,一是被執行人住所地,二是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民事訴訟法屬于公法性質的法律規范,法律沒有賦予權利即屬禁止。雖然民事訴訟法沒有明文禁止當事人協商執行管轄法院,但對當事人就執行案件管轄權的選擇限定于上述兩個連接點之間,當事人只能依法選擇向其中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執行申請。民事訴訟法有關應訴管轄的規定適用于訴訟程序,不適用于執行程序。因此,當事人通過協議方式選擇,或通過不提管轄異議、放棄管轄異議等默認方式自行確定向無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的,不予支持。
案號:(2015)執申字第42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9期(總第239期)
八、 民事訴訟中
合同履行地如何認定?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和接受該義務的地點,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物交接的地點。民事訴訟中如何認定合同履行地?
1. 合同履行地首先以雙方約定的履行地為準。
即合同明確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不依據實體履行義務的地點確定合同履行地,如到貨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為合同履行地。將合同履行地依照約定,明確為一個穩定的履行地,廢止了《92年意見》[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已失效),下同]第19條的規定。
2.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規則。
必須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和結合合同履行義務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雙方未約定合同履行地的,在合同履行地的確認中,給付貨幣和交付不動產的履行地比較容易確定,難以確定的主要是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此,必須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和合同的性質來確定合同履行地。如買賣合同,A為出賣貨物方,B為買受方,如A起訴要求B支付貨款的,A為接收貨幣一方,A地為合同履行地;如B起訴A交付貨物的或者交付貨物不符合約定的,A為履行義務一方,A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此類合同糾紛管轄地是確定的。
3. 關于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的含義。
司法解釋以程序法規定為原則結合實體法內容確定合同履行地的規則,因此,履行義務的含義要結合實體法內容確定。如“給付貨幣一方”的理解,這里的“給付貨幣”的義務是指實體內容的合同義務,而非訴訟請求中簡單的給付金錢請求。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求對方支付金錢,包括根據合同義務支付價款,也包括履行合同產生的違約責任,用金錢的形式來承擔。不能以給付金錢這種責任承擔的形式來確定合同履行地,應當根據當事人起訴時的請求結合合同履行義務的內容,確定合同履行地。
4. 有多個合同履行義務如何確定履行地的問題。
合同項下的義務可能是單一的,也可能是多個的,應當依照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所在地確定為合同履行地,何為主要義務,也要結合合同履行的實體內容來確定。當主要義務履行地無法確定,兩個以上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2021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為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5. 合同履行地應當以書面約定為準。
管轄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的選擇管轄法院的協議。將書面形式從合同書、信件擴展到數據電文等有形形式,是現代信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也為近年來的我國立法所確認。例如,合同法第十一條(現為《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第三條規定:“本條所稱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的形式?!贝送?,《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第三條規定:“排他性選擇法院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以書面形式或以將來能夠使用、援引的其他形式訂立的,為便于將來可能產生或者已經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關系的糾紛,約定某個締約國法院或一個或幾個專屬法院的排他性管轄協議?!?/p>
6. 約定的地點與實際履行地發生沖突的處理。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一具體義務的履行地,不僅有實體法上的意義,還可能有訴訟法上的意義。約定由合同簽訂地、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實際簽訂地、履行地與約定的簽訂地、履行地不一致時,應當以約定地為準作為確定管轄權的依據,當事人在約定合同履行地時,雙方對管轄有預期,不因與實際履行地不符而改變。
7. 約定不明確的合同履行地。
在審判實踐中,有兩種較為常見的約定不明確的管轄協議。一是約定由守約方所在地法院管轄。要判斷何方當事人守約,需要經過實體審理方能確定,在確定管轄權的階段無法判明,這類約定不明確的管轄協議無法執行,應當認定為無效?!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金利公司與金海公司經濟糾紛案件管轄問題的復函》(法函〔1995〕89號)認為,“如甲、乙雙方發生爭議,由守約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約定無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終字第39號民事裁定中也認為,約定由守約方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協議無效。二是約定由當地法院管轄。由于何為當地指代不明,常常產生爭議。有的理解為當事人住所地,有的理解為合同履行地,有的根據合同類型理解為工程所在地。我們認為,應當綜合考量當事人的意思、合同類型及其他因素,能夠確定何為當地的,應當認定為有效;不能確定的,應當認定為約定不明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民申字第809號裁定書中認為,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在合同執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所稱的當地,系指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
8. 未履行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確定。
有觀點認為,案件沒有審理,無法按照實體法的要求來確定合同履行地。本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保留了《92年意見》第18條,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我們認為,在對管轄爭議處理時,主要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對合同是否履行作形式審查。江偉教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建議稿》中提出:“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有爭議的義務的履行地法院管轄,履行地包括合同中約定的履行地或者實際履行地。民法規定的履行地只有在當事人未約定履行地或者約定不明確并且在合同未實際履行時才有適用余地。當事人約定的履行地在確定管轄時適用協議管轄的有關規定。”因此,如果合同沒有履行,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管轄,但是,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也沒有實際履行的,也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能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53-156頁
參考案例:蔡某訴上海某商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給付貨幣的義務是指實體內容的合同義務,而非訴訟請求中簡單的給付金錢請求。合同履行地不能僅以給付金錢這種責任承擔的形式來確定,還應當根據當事人起訴時的請求結合合同履行義務的內容確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返還酒店預訂款,訴訟請求并非履行合同應支付的相應對價,爭議標的不屬于給付貨幣,應為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案號:(2017)津01民轄終539號
審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35期
文章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法信
編輯:Eur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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