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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中國駐南斯拉夫使館被炸
題目:南斯拉夫各主體民族和少數民族語言平等的思想基礎
作者:〔南〕加茲門德·扎伊米
來源:《民族譯叢》 1983-06-30
南斯拉夫各主體民族和少數民族語言平等的思想基礎
〔南〕加茲門德·扎伊米
“語言平等”或“語言的平等”這種說法,雖然初步說明了這個問題的實質,即不同地區語言類型的復雜性、差異性和不平衡性,說明了使用語言的條件不同,適用于使用語言方面的法律形式也不同,但是,沒有充分反映出理論概念和實際應用的復雜性質。
語言平等基本上不是,或者說不僅是一個組織問題,盡管從實現語言平等的角度來看,組織問題非常重要。語言平等首先是一種特殊類型的社會關系或民族關系,因此和社會、政治、法律以及社會心理等方面的許多問題有聯系,而且取決于這些問題。
在一個多民族的和有多種語言的環境里,社會政治生活中以法律為依據的語言平等問題,可以從三個不同的、但同時又接近的角度來觀察:思想原則、政治規定條例和實際情況。因此,在一個有多種語言的環境里,必須充分考慮到各種語言實際地位的復雜性,不僅從暫時的情況出發來考慮,而且要從占主導地位的發展趨勢出發來考慮,也就是說,要把語言平等問題作為上述這些方面互相影響和結合的結果來考慮。
在著手研究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各主體民族和少數民族語言平等的特殊原則、法律和現實的依據之前,我們首先應該明確,語言平等是一個有實際效果的概念。
本文作者認為,語言平等的兩種定義都是可以成立的。第一種定義是狹義的或者說是非常概念化的。這種定義認為,語言平等意味著在規章制度上和事實上完全平等對待以固定的形式在法律領域內使用的各種語言。在法律領域內,各種語言固有的真正價值在各機構對內對外交往時是完全相同的,而在某種情況下以某一種語言或幾種語言為媒介所進行的交往,則是以這個定義的上述前提為基礎的各種具體條件和具體形式的反映。例如,嚴格地同時使用兩種語言作為在有兩種語言的地區達到語言平等的具體形式之一,意味著在這個地區的一切公共機構的工作中和社會生活的其他領域中絕對平等地對待這兩種語言。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尤其是在一個有許多主體民族和少數民族、各地區的語言不僅有差別而且往往是混雜的、還由于結構特點和范圍的極端不同而具有特色的國家或共同體里,要在制度上規定所有語言在任何地方都絕對平等往往是不可能的。
嚴格地說來,第一種定義盡管在邏輯上和對于社會進步來說有其長處,而且表達了最良好的愿望,但還是不能十分成功地回答如何才能在一切可能的情況下都實現語言平等原則這個問題。因此就需要一種廣義的定義。
在第二種廣義的定義中,語言平等可以采取所有語言在社會、政治和法律生活的各個領域以及各級自治機構和社會政治共同體——從企業、機構、地方共同體和區到聯邦——中都有最廣泛的自主權的形式,與實際的語言類型和在制度上保證各種語言完全平等的基本趨勢相一致。
不用說,關于語言平等的這兩種定義是相互聯系的,而且從最合理地利用語言結構的既定范疇來說,第二種定義實際上是通過第一種定義來實現的。
從南斯拉夫的民族和語言類型的復雜性來看,可以有理由說,南斯拉夫各主體民族和非主體民族(后者用來指少數民族)語言平等的概念是這兩種定義的綜合。
由于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共同體,少數民族是民族結構中的一重要組成部分,憲法宣布并保證各主體民族和少數民族語言平等的原則,還由于一般說來少數民族和主體民族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從政治上和科學上來說特別使人感到興趣的關系,所以本文的標題就意味著從另一個方面來觀察這些問題。在這個方面,研究和討論的重點首先是各少數民族的語言在語言平等這個總范疇內的地位,以及作為觀察標準的各主體民族語言的實際地位。因為和南斯拉夫各主體民族的語言在政治思想和憲法上的地位相比,各少數民族的語言在這些方面的地位是我國主體民族和少數民族語言平等的總的憲法結構中最重要的、而在很多方面來說又是最獨特的因素之一,所以更其如此。
記載在各種重要文件中、反映了南斯拉夫在思想上、政治上和憲法上對這個國家各主體民族和少數民族平等問題的考慮的各主體民族和少數民族語言平等的思想基礎,是南斯拉夫這種多民族共同體民族類型的有機產物,也是民族平等在思想領域中牢固扎根的有機產物。
1969年4月聯邦議會關于《貫徹南斯拉夫各主體民族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平等的憲法原則》的決議,生動地說明了從社會學和政治的角度上把民族結構和語言結構看作是決定語言平等的基本因素之一,和在思想上做到民族平等的出發點的考慮。決議明確地說明,南斯拉夫各主體民族和少數民族在語言和文字上的平等是作為一個各民族平等的多民族共同體的南斯拉夫的社會本質決定的。①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說,同民族平等的思想基礎一樣,具體環境中的客觀的民族和語言類型,以及具體表現這些類型的方式的特點,為社會政治和法律領域中公民和民族語言的語言平等問題,以及表現語言平等的強度和穩定程度提供了思想感情方面的客觀背景。由此可見,南斯拉夫的語言平等不是一種理論上的空想,而是一種以語言平等作為達到民族平等的重要基礎的國際主義和列寧主義方法,把南斯拉夫的民族結構和語言結構提高到更高水平的客觀反映。隨著日益高漲的社會關系和民族關系民主化潮流而來的,是以更強烈、更尖銳的形式提出語言平等問題。這個事實說明,不管公民和各民族的日常生活究竟如何,如果不能敏感地意識到語言平等問題在當前的民族平等問題中處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就不可能成功地建立具有多方面價值的社會主義民主。
盡管過去官僚主義有意無意地歪曲這個問題,甚至現在還不時發生官僚主義地誤解這個問題的情況,南斯拉夫語言平等的思想基礎卻是深受列寧思想——拒絕把某種國語作為在一個多民族共同體中表現民族特權的一種形式——的影響的。列寧毫不含糊地反對強制規定一種國語的思想,認為這是一種與民族平等原則勢不兩立的統治形式。在這樣做的時候,他是既考慮到俄國革命前的形勢,也考慮到在蘇聯作為一個多民族聯合共同體出現的過程中和建設蘇維埃新政權的過程中出現過的某些誤解和偏差的。甚至在十月革命以前,列寧就寫過:“承認民族和語言的平等是馬克思主義者時刻記在心上的事。因為他們是最堅定的民主主義者,但原因不盡在此。無產階級的休戚相關、同志般的團結和工人的階級斗爭等利益要求最充分的民族平等,目的在于消除民族間哪怕是最微小的不信任、疏遠、疑慮和仇恨。而完全的平等包括放棄任何一種語言的全部特權。”①。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語言平等思想的根源是戰前的工人革命運動②,后來在人民解放斗爭和社會主義革命的過程中有力地表現出來。應該特別強調人民解放斗爭,因為從它的廣度和各民族參加的程度來看,它為語言平等思想的成熟和實現奠定了重要的基礎,就像為南斯拉夫的公民和各民族的普遍平等奠定了重要基礎一樣。
以民族中央集權制為基礎的南斯拉夫舊資產階級政權,不顧這個國家的多民族結構,不僅在某稱程度上限制甚至完全禁止在公共生活中使用其他少數民族的語言(對某些少數民族采取了特別壓制的態度),而且普遍推行一種嚴厲的國語政策。馬其頓民族及其語言得不到承認。1921年的維多夫丹憲法按照民族中央集權主義的概念,在第8條中規定:“南斯拉夫王國的國語是塞爾維亞-克羅地亞-斯洛文尼亞語”。與這種反映當時統治階級心理狀態的解決國語問題的辦法相反,1919年的南斯拉夫共產黨團結大會在它的《實際行動綱領》中為創辦各種語言、文字和方言的新黨報作好了準備。1923-1924年召開的南斯拉夫共產黨全國代表會議和1926年召開的南斯拉夫共產黨代表大會通過的關于民族問題的決議,提出了語言平等作為政治綱領之一:“在和各級政府打交道時不受限制地使用本民族語言的權利”,即“不受限制地在任何地方使用本民族語言的權利”。
語言平等的思想基礎是在人民解放斗爭和社會主義革命期間建立起來并得到發展的,和南斯拉夫聯邦制度的思想基礎有機地結合在一起,成為南斯拉夫的多民族性的政治反映。在1943年11月舉行的南斯拉夫反法西斯民族解放委員會第二次大會上,決定用塞爾維亞文、克羅地亞文、斯洛文尼亞文和馬其頓文公布南斯拉夫反法西斯民族解放委員會及其主席團和全國委員會的重要決定和宣言。有關這件事的決定指出:
——上述機構的一切決定、宣言都要用南斯拉夫反法西斯民族解放委員會和南斯拉夫民族解放委員會的塞爾維亞文、克羅地亞文、斯洛文尼亞文和馬其頓文的正式文本公布,所有這些語言在整個南斯拉夫都是平等的;
——聯邦各單位的民族解放委員會和它們的執行機構、立法和司法機構以及聯邦各單位中受權發布命令的機構,將按上述條文的精神通過相應的決定,在它們的單位里實現平等;
——由于技術上的困難,南斯拉夫反法西斯民族解放委員會將以上述語言中的一種語言公布其決定,同時責成聯邦各單位的民族解放委員會用它們民族的語言正式公布。
同樣值得注意的是關于發展南斯拉夫成為一個聯邦國家的決定中所包含的立場,這個決定保證南斯拉夫的少數民族享有“全部民族權利”(決議的第4款)。
然而,軍事領導機構和新的政權機構甚至在南斯拉夫反法西斯民族解放委員會第二次大會以前就在民族因素的強大影響下以及其他有關情況的影響下出現并成長起來了(基本上相當于南斯拉夫現在的聯邦結構及其共和國和自治省)。所以,盡管處在戰時的條件下,各主體民族和少數民族的語言不僅在宣傳和出版中使用,而且在各級機構中使用。例如,科索沃和梅托希亞人民解放運動臨時參謀部于1942年11月1日發布的、向這個地區的人民報告軍事政治形勢和游擊隊活動的公報以及一個誓詞,就是用兩種文字——阿爾巴尼亞文和塞爾維亞文——寫的。
這些事實和其他許多類似的事實表明,在人民解放斗爭和社會主義革命中對待使用各種語言的態度,是語言平等的思想基礎的重要來源。
在解放以后、1946年1月31日頒布第一個憲法之前,作為第一個關于南斯拉夫語言平等的重要法律文件出現的是1945年6月4日的《人民法庭條例》。例如該《條例》第6條規定:“訴訟將以法庭所在的聯邦單位或省人民的語言進行。不會講這種語言的人將由一名指定的翻譯把證據告訴他們,并幫助他們了解法庭的訴訟程序。人們可以用他們本民族的語言在法庭上發言。”這些條文很重要,因為在許多概念之間有著明確的區別:訴訟用的語言、人們用本民族語言在法庭上發言的權利、翻譯的使用。
1945年8月南斯拉夫民主聯邦政府教育部教育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少數民族學校的建立和工作的指導方針也同樣重要,它詳細規定了少數民族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建立學校和用少數民族語言教學的條件。1958年的學校法幾乎把這些指導方針全部具體化了。
在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和發展的過程中,有過放松根據這些問題對于保證語言平等和促進社會主義自治的重要性從思想上推動在公共交往和法律訴訟中實現語言平等的時候。在這種情況下,1959年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的結論和南共聯盟第八次代表大會的決議就成了加強語言平等的思想基礎的重要里程碑。后者特別涉及從1966年開始的這個階段。在這個階段中,打破了對落實八大決議和決定的阻力。上述決定和決議可以單獨提出來談一談,因為它們對于完成和加強語言平等的思想基礎以及在涉及南斯拉夫所有民族統一體的更廣泛的思想基礎上開始重新提出少數民族的地位問題來說,具有重要的意義。在這個過程中,達到了思想上和政治上的一致,這是辯證地超越包括在“少數民族自由發展”這個前提中的狹隘概念而代之以包括“少數民族自由發展”思想在內的堅定不移的少數民族平等概念的轉機。在通過1968年憲法修正案以前,關于少數民族語言地位的規范標準遇到了危機,因為這些規范標準基本上只保證少數民族語言的自由使用,以及在某種程度上作為司法機關在以我國的一種主體民族語言作為基本工作語言以外補充使用的語言。
但是,即使在通過1968年憲法修正案之前,即在通過有關南斯拉夫各主體民族和少數民族及其語言平等的第XIX號修正案之前,許多具有深遠意義的政治和思想文件已經進一步推動了語言平等的落實,同時在我國語言平等這個總的背景下為少數民族的語言平等打下了牢固的思想基礎。例如,1966年舉行的南斯拉夫勞動人民社會主義聯盟第六次代表大會通過的題為《關于社會主義聯盟在發展自治的條件下進一步加強南斯拉夫各主體民族和少數民族的平等、兄弟友愛和團結時的任務》的決議指出:“貫徹語言平等是每一個勞動者行使自治權利的一個前提”。同樣,1966年11月1日南斯拉夫勞動人民社會主義聯盟聯邦委員會提出一項關于落實上述決議中有關語言平等條款的建議,要求各級代表機構、自治機構和執行機構、社會政治組織的代表大會以及各共和國、自治省和區的社會主義聯盟組織的代表大會和執行機構采取各種具體措施,以保證南斯拉夫各主體民族和少數民族在他們的工作中、在他們內部以及和其他機構、組織及公民交往和通信時做到真正的語言平等。
在有關語言平等的其他政治和思想文件中,特別值得一提的是1968年作為科索沃省委會的一個決定公布的題為《關于共產黨員在本省語言平等方面的任務》的文件。從它關于語言平等的某些實質性方面的具體方針來看,這個文件大大鞏固了南斯拉夫各主體民族和少數民族語言平等的思想基礎。
在關于各少數民族的語言和各主體民族的語言完全平等的思想具體化的過程中,在關于保證少數民族的語言在南斯拉夫整個語言平等結構中的平等地位的背景方面,曾經不時地有過某些疑問。這些問題從少數民族人口類型的差別和復雜性出發,初看上去似乎有某種邏輯性。首先,是不是談得上所有主體民族和許多少數民族的語言完全平等?其次,如果對于某些人數較多而居住比較集中的少數民族來說有可能做到這一點,那么這是不是意味著在他們使用其他少數民族的語言時就會在語言領域里產生權利上的差別?
這種看法的根本錯誤在于,少數民族語言在法律領域里(正式使用這些語言)的地位是無原則地把一個少數民族和構成多民族共同體的所有民族統一體分開以后決定的。這種對少數民族權利的看法常常導致無意識地把少數民族的語言局限于在法律領域里使用。歸根結蒂,這是主體民族語言和少數民族語言之間明顯不平等的直接反映。
與這種看法相反,那些真正關心民族平等的人從來也不會想到對任何一個少數民族用本民族語言進行大學教育的權利——這是我國各主體民族已經享有的權利——表示異議,僅僅是因為人數較少的民族本來就沒有用本民族語言進行的大學教育,或者由于某些固有因素的限制而沒有充分的大學教育。
在一個多民族的共同體里,主體民族和少數民族之間的語言平等,從根本上來說,意味著一種語言在某一個地區、某一個職能范圍或任何一級社會政治共同體內的地位,除了上述環境的語言結構所帶來的固有的影響外,不可能先驗地取決于它是一個主體民族的語言還是一個少數民族的語言。在這個意義上,同一種語言受到的待遇也可以有所不同,而不管它是一種主體民族的語言還是一種少數民族的語言,主要取決于在不同的地區說這種語言的人口的密度。這就是列寧的這句話的含義:任何語言都沒有特權!最好的解決辦法不可能在不合理原則中找到,也不可能在無原則的合理性中找到,而只有通過客觀地把國際上可能最廣泛使用的辦法和實際情況結合起來才能找到。解決語言使用問題的辦法不同可以產生于具體情況的不同,而不可能產生于思想方法的不同。這并不意味著違反語言平等的原則,恰恰相反,這是落實這項原則的唯一方法。不妨說,正是少數民族有興趣努力使法律下的具體語言體系最大限度地以當地語言類型的具體特點為基礎;同樣不妨說,在政治和法律機構的范圍內,按照語言平等的精神和一個地區或職能范圍內的語言結構的實際情況,少數民族正式語言的發達形式也是國語本身的重要形式,而且是在這個基礎上使少數民族語言達到更高標準的形式。
只有一種法律體系能夠在客觀的民族語言類型的范圍內為維護各種語言獲得最佳的條件和最大的限度奠定基礎。這種法律體系把充分尊重民族語言結構的實際情況同在固有范圍的極限內爭取語言平等最完備的形式結合起來(并顯示其結果)。因此,只有在思想范圍內以及在各主體民族和少數民族語言平等的基礎上,每一個民族才有機會使其語言獲得最好的地位。
只有在這些基礎上,才能設計出與總的語言平等結構相適應的、根據法律在各級職能范圍內和社會政治共同體中實現語言平等的具體模式。
從少數民族語言和主體民族語言之間的平等方面來看,作為南斯拉夫各主體民族和少數民族之間語言平等原則的基礎的思想,其基本的實際價值就在于它堅決拒絕那種“強求一致”的錯誤邏輯以及逐步讓少數民族的語言享有權利的做法。從這種觀點出發,主體民族和少數民族語言平等原則就由于其進步的社會政治影響而越出了“語言問題”的界限。
南共聯盟第十次代表大會通過的題為《關于南斯拉夫在自治基礎上的社會主義發展關于南共聯盟的任務》的決議,簡明扼要地談到了這方面的問題。它說:“等到在我們的社會主義共同體中……為少數民族的語言在他們居住的所有社會政治共同體中的平等地位……創造了條件,少數民族將成為我們的社會主義共同體中更加承擔責任和平等的因素。”①(原載《南斯拉夫各族人民》一書,貝爾格萊德1974年,朱莉譯、馮錫友校)
《6-20歲能夠熟練使用方言人群比例》,作者:神樣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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