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處理案件時,經常會出現當事人自認與出庭證人證言相互沖突的情形,此時如何對二者的證明力進行分析以及對案件整體情況進行把握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
從證據的證明力角度分析
自認是當事人對不利于自己的事實的承認。如果當事人作出自認是在自愿、清楚知曉法律后果的情況下作出的,并且沒有受到脅迫、欺詐等非法因素的干擾,那么其可靠性相對較高。例如在一個合同糾紛中,一方當事人自認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貨,并且是在正式的庭審過程中作出的自認,這個自認的可信度較高。
證人證言的可靠性取決于證人的感知能力、記憶能力、表達能力以及是否存在利害關系等因素。如果證人是案件的直接目擊者,且與案件雙方沒有利害關系,其證言的可信度會增加。比如在一個交通事故案件中,一個路人目睹了整個事故過程并提供證言,且路人與事故雙方都無關聯,這種證言比較可靠。但如果證人與一方當事人存在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其證言的可靠性就可能受到質疑。例如在遺產繼承糾紛中,與一方繼承人有密切經濟往來的證人所提供的證言,其可信度相對較低。
二
從證據的合法性
和關聯性角度分析
(一)
合法性審查
1.自認的合法性
自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才有效。例如,自認不能是在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作出的。如果自認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例如一方當事人以威脅對方生命安全的方式迫使對方作出自認,那么這個自認是不合法的,不具有證據效力。
2.證人證言的合法性
證人需要具備作證的資格,例如證人必須是能夠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的自然人。如果證人是未成年人,但其證言內容超出了其認知和表達能力范圍,那么這個證人證言的合法性可能存在問題。同時,證人證言的獲取過程也必須合法,如果是通過誘導、威脅證人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證言,也是不合法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
關聯性審查
1.自認的關聯性
自認的事實必須與案件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例如在一個買賣合同糾紛中,被告自認其在合同簽訂當日身體不適,但這個自認與合同是否履行、是否存在違約等案件待證事實沒有直接關聯,那么這個自認在判斷案件事實時的作用就較小。
2.證人證言的關聯性
證人證言同樣需要與案件待證事實有關聯。如果證人提供的證言與案件核心問題無關,例如在一起盜竊案件中,證人提供的是關于案發當天天氣情況的證言,而這個天氣情況與盜竊行為的發生、實施者等案件關鍵要素沒有關聯,那么這個證人證言就缺乏關聯性,其在與自認沖突時的參考價值也較低。
三
考慮其他相關證據
及案件整體情況
1.結合其他證據印證
在處理自認與證人證言沖突時,還需要結合案件中的其他證據進行綜合判斷。例如在一個刑事案件中,除了被告的自認和證人證言外,還有物證、書證等其他證據。如果物證能夠與證人證言相互印證,而與被告的自認相矛盾,那么就需要對被告的自認進行重新審視。例如在一起殺人案件中,被告自認殺人,但現場發現的帶有他人指紋的兇器以及證人看到他人在案發現場出現且行為可疑的證言,就會使案件的事實判斷傾向于證人證言一方。
2.從案件整體情況判斷
要從案件的整體情況出發,包括案件的背景、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案件發生的環境等因素。例如在一個鄰里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之間積怨已久,一方當事人的自認可能是出于報復或者其他不當目的,而證人證言可能更能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蛘咴谝粋€商業競爭案件中,證人與其中一方當事人存在潛在的商業合作關系,雖然證人證言表面上與自認沖突,但考慮到案件的商業背景和競爭關系,也需要謹慎判斷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和證據效力。
來源: 江蘇法治報、民事審判
編輯: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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