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貴州省紀委原副書記、省監委原副主任張平受賄一案。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指控:2008年上半年至2023年12月,被告人張平利用擔任貴州省紀委監察綜合室主任,貴陽市委常委、紀委書記,貴陽市委副書記,貴州省紀委副書記、省監委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融資貸款、案件處理、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772萬余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張平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平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平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2024年4月3日消息,張平被查;2024年10月7日消息,張平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張平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無視組織原則,在組織進行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錢款;清廉底線失守,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工作要求,違規干預和插手執紀執法活動;執紀違紀,執法犯法,把組織賦予的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長期與私營企業主深度“捆綁”,大搞權錢交易,嚴重損害了紀檢監察干部形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推進、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張平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張平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貴州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公開信息顯示,張平,男,漢族,1964年8月出生,湖北南漳人,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88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
張平長期任職紀檢監察系統,歷任貴州省紀委辦公廳副處級紀檢監察員,貴州省紀委監察綜合室副主任,貴州省紀委監察綜合室主任,貴州省監察廳副廳長,貴陽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等職。
2014年11月,張平任貴陽市委副書記,2016年11月任安順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2017年1月任安順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2017年4月任貴州省紀委副書記,后同時擔任省監委副主任,至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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