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調整分時電價機制
于5月1日起正式執行
日前四川省發展改革委印發
《關于進一步調整我省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
(川發改價格〔2025〕185號)
(以下簡稱《通知》)
具體調整如下
1、調整后的峰平谷時段分別為
春秋季(3-6、10、11月):高峰時段:10:00-12:00、17:00-22:00 平段:8:00-10:00、12:00-17:00 低谷時段:22:00-次日8:00
夏季(7-9月):高峰時段:11:00-18:00、20:00-23:00 平段:7:00-11:00、18:00-20:00、23:00-次日1:00 低谷時段:1:00-7:00
冬季(12、1、2月):高峰時段:10:00-12:00、16:00-22:00 平段:8:00-10:00、12:00-16:00、22:00-24:00 低谷時段:0:00-8:00
2、調整后的尖峰時段為
7、8月:13:00-14:00、21:00-23:00
其他月份連續三日最高氣溫≥35℃時,啟動尖峰電價,尖峰時段與7、8月一致。
這是在2023年4月
調整分時電價機制之后
時隔兩年
四川再次對分時電價機制做出調整
具體有什么變化?
對居民和工商業企業將帶來什么影響?
四川省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帶來權威解讀
01
為什么要調整分時電價機制?
我省工商業分時電價機制自1992年起執行,期間多次結合用電特性對分時時段、浮動比例等進行調整,為保障電力系統供應和安全穩定運行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我省用電負荷特別是居民和空調負荷增長明顯,發用電特性發生變化。主要表現在:一是季節性用電負荷差異大,2024年夏季最高負荷近7000萬千瓦、日均高負荷時長超過10小時,冬季、春秋季最高負荷約為夏季的70%、55%;二是區域間供需形勢差異大,主網夏季缺電力、冬季缺電量,但攀西等電網送出受限區域全年供需總體寬松。
為充分發揮分時電價引導工商業用戶削峰填谷作用,引導電力用戶更好響應電力系統調峰需求,保障迎峰度夏(度冬)期間電力供應,在系統研究全省電力供需形勢、電源電網發展以及省間購電等情況基礎上,結合季節性用電特性、電力受限斷面內外供需差異等,對我省分時電價機制進一步調整。
02
此次分時電價機制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是建立季節性差異化分時電價機制,將夏季高峰時長增加2小時、低谷時長縮短2小時,調整后夏季峰平谷時長分別為10、8、6小時;春秋季低谷時長增加2小時、高峰和平段時長分別縮短1小時,調整后春秋季峰平谷時長分別為7、7、10小時;冬季峰平谷時長維持8小時不變。
二是調整尖峰電價機制,取消12月、1月尖峰電價,將7月、8月尖峰時長由2小時調整為3小時。同時,建立靈活尖峰電價機制,其他月份連續三日最高氣溫≥35℃時,第三日啟動尖峰電價。
三是暫停攀枝花市、涼山州、甘孜州、阿壩州電網送出受限區域尖峰電價機制。
四是建立分時電價動態調整機制,定期分析分時電價執行情況、省內新能源發展及用電負荷變化,按年對政策實施效果進行評估,結合省內電力供需形勢、電源電網發展等,動態調整分時電價政策。
03
分時電價執行范圍是否有調整?
為進一步引導工商業用戶錯峰用電,用電負荷(容量)在50千瓦(千伏安)以下的工商業用戶可自愿選擇執行分時電價。攀枝花市、涼山州、甘孜州、阿壩州內大工業用戶暫不執行尖峰電價機制。其余執行范圍未調整。
04
此次調整是否影響居民用戶?
此次調整不影響居民生活用電,“一戶一表”居民用戶低谷電價政策時段維持不變,仍為23:00—次日07:00。執行“居民合表電價”的充電設施用電,按《通知》規定的峰平谷時段執行。
05
尖峰電價機制如何執行?
7—8月,全月執行尖峰電價,尖峰時段為13:00—14:00,21:00—23:00。
其它月份,連續三天最高氣溫≥35℃時啟動尖峰電價。最高氣溫以四川省氣象局每日20點發布的成都市未來三天天氣預報為準,若未來三天預測最高氣溫均≥35℃,則第三天(無論當天氣溫是否大于等于35℃)執行尖峰電價。尖峰時段與7—8月相同,為13:00—14:00,21:00—23:00。
電網企業可通過官方網站、APP等渠道,及時向用戶公布未來三天靈活尖峰電價啟動情況,便于用戶及時知曉、調整生產計劃。
06
此次調整的影響是什么?
按《通知》調整后,將更有針對性地引導工商業用戶錯峰用電,進一步緩解夏季高峰用電壓力。同時,由于全年增加低谷時長180小時、減少平段時長180小時,并將180小時高峰時段由用電價格相對較高的春秋季調整到價格較低的夏季。工商業用戶結合分時電價機制調整合理安排生產計劃,全年用電價格將有所降低。
轉發周知
來源:四川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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