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執行干警整裝待發 攝影 王浩
本文為《中國審判》雜志原創稿件
文| 本刊記者 劉庭梅
“2024年執行整體工作歷史性地實現了‘三升三降’,即執行到位率、執行到位金額及信用修復人次上升,首次執行案件數、民事裁判申請執行率及新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次下降。今年第一季度,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依然保持了‘穩中向好’的發展態勢。”
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深化交叉執行、規范執行工作情況和執行實施專題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黃文俊介紹了人民法院深化交叉執行、規范執行工作情況。
“本批執行實施專題指導性案例旨在總結提煉一批有效推進執行工作的經驗做法,為類似案件辦理提供理念、機制、方法等方面的指引與參考。”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在介紹執行實施專題指導性案例時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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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執行逐步常態化長效化
交叉執行是最高人民法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持續推進執行改革的重要舉措,是近年來執行工作的重點,備受社會關注。推行一年半以來,人民法院通過交叉執行化解了許多重案、難案、骨頭案,取得了顯著成效。據黃文俊介紹,截至2025年3月31日,全國法院交叉執行案件近30萬件,取得實質進展或化解近15萬件,執行到位金額將近1600億元。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啟動了交叉執行攻堅“雙百”涉民生案件暖冬行動,聚焦200件小標的涉民生、涉執信訪和帶財終本案件,發揮引導作用,努力將交叉執行的效果百分之百轉化為人民群眾的獲得感。
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借鑒法答網、人民法院案例庫在統一法律適用、強化條線指導方面的積極作用,逐步歸結和整理了交叉執行工作中的關注點、疑惑點,編發交叉執行問答,回應關切,指導實踐。
執行過程中,怎樣才能精準發現應當交叉執行的案件?
“交叉執行是‘好鋼’,要用在‘刀刃’上,著力解決疑難復雜案件。”黃文俊指出,案件發現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執行法院主動發現案件。執行局負責人要承擔起關鍵少數作用,定期組織對案件進行評查,對于被執行人主體特殊、外部干擾大、財產在外地不便執行等類型案件,依法向上級法院報請交叉執行。上級法院可以提級執行,以排除干擾,或者開展協同執行,匯聚轄區不同法院力量,共同推動執行。在近30萬件交叉執行案件中,提級執行占比約為5%,協同執行占比約為22%,各地法院通過交叉執行,化解疑難案件的積極性、主動性進一步增強。二是上級法院強化監管。上級法院要監管長期未結案件、群眾信訪案件,抽取積壓多年的待執案件開展交叉執行。對同一被執行人涉多起執行案件的,可以研究是否開展集中執行。同時,上級法院要全程指導,強化督促,確保件件取得實效。
提級執行是交叉執行的方式之一。“對于何種情形下應當提級執行,需要結合執行法院和執行案件具體情況,因案施策,達到精準適用的效果。”周加海介紹,此次發布的指導性案例251號“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執行實施案”,是一起在拆除涉知識產權侵權生產設備領域,采取提級執行方式順利執行的案件。
本案中,生效判決確定山東某化工公司等負有銷毀侵權設備等義務。但是,被執行人一直未履行。本案是跨省執行案例,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經調查發現案涉生產設備具有易燃易爆屬性,拆除的專業性強、難度大、成本高。而且雙方當事人在四川、廣東等地還存在3起關聯案件,申請執行人向法院表達了希望一體處理所有糾紛的意愿。本案若僅靠基層法院執行,難度較大。
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督辦,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級執行。在多方共同努力下,當事人最終達成包含被執行人支付技術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款、案涉設備繼續使用等內容的執行和解協議。
基于此,該案例的執行實施要點進一步細化了執行案件中應當提級執行、督促執行的具體情形;同時明確,對于拆除涉知識產權侵權生產設備類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引導雙方達成和解,以被執行人支付技術許可使用費等形式代替拆除相關生產設備,促進相關生產設備合法利用,實現雙贏多贏共贏。
對于同一被執行人涉及多起執行案件,不同法院已分別立案執行的情況,應如何處理?“集中執行便于各方當事人參與、便于兼顧各方當事人權益的,上級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個人民法院集中執行。”據周加海介紹,指導性案例252號“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列執行實施案”結合案例具體情形,對集中執行的適用作出了進一步指引;同時明確,在確定執行法院過程中,被執行企業進入預重整程序的,可以將案件指定至具有破產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統一執行,推進執破銜接。
對于異地執行,實踐中一般側重將案件中的個別相對簡易的事項委托異地法院辦理,如凍結、扣劃、過戶等,但整案異地執行需要更高層次的統籌協調。鑒于此,指導性案例253號“廣東省惠州市某實業有限公司與惠州市某水質凈化有限公司、丘某炎執行實施案”明確,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等因素導致執行工作不能有效推進,由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更便于依法及時有效開展執行工作的,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將案件指定由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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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顧“力度”與“溫度”
“以往,裁判生效后、立案執行前,即便債務人愿意主動將其被保全財產用于償還債務,通常只能采取兩種措施:一是解除保全措施后再由債務人履行相應義務;二是由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前者存在轉移財產、逃避履行的風險,后者會影響權利人利益的及時實現,也會造成債務人的信用減損。”黃文俊介紹,有的地方法院探索了“以保代執”措施,即對于被保全的款項,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裁判后、立案執行前,可以根據申請依法對該款項作出扣劃裁定。這樣既能讓債權人快速兌現勝訴權益,又能避免給自動履行的債務人的征信帶來不利影響。
指導性案例254號“福建廈門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與福建某體育產業有限公司財產保全扣劃實施案”,是一起法院采取執行立案前保全扣劃措施順利執結的案例。該案例對執行立案前保全扣劃措施予以確認,并明確了具體適用條件;同時明確,被保全人向法院申請采取該措施全額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動履行證明。
在指導性案例255號“甘肅天水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明某執行實施案”中,生效判決確定了被執行人騰退房屋等義務,但被執行人一直不配合執行,還糾集家屬親友圍堵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
為維護執行權威,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執行法院將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法律規定以涉嫌拒執犯罪風險預告的形式告知被執行人,向其發出“懲戒警告”,告知其在指定的日期前仍不騰退房屋的,法院會依法將其涉嫌犯罪的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之后,被執行人在指定的日期前自動履行了騰房義務,執行法院綜合考量其情節,決定不予移送公安機關作刑事處理,有效避免了對抗升級,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了判決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實踐中,在涉大量車位的執行案件中,如何理解和把握上述規定有待進一步明確。指導性案例256號“重慶某實業有限公司與重慶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某執行實施案”便涉及處置小區大量車位的執行考量問題。
該案例中,執行對象涉及某一小區的73個車位,且小區車位緊張,住房與車位配比約為1∶0.3。為此,執行法院根據《民法典》上述立法精神,確定了分零拍賣而非整體處置的方案,即首先針對小區業主開展拍賣,每戶業主只能競買一個車位。有車位流拍的,再針對不特定競買人開展拍賣。“這樣的執行方式既最大限度保障了勝訴當事人與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又落實了《民法典》規定,滿足了利益攸關方小區業主的需要。”周加海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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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審執”協調機制成型
為切實解決執行難,最高人民法院在不斷推進執行聯動工作的同時,明確提出要暢通完善法院內部治理機制,通過加強立案、審判、執行等不同部門的協調配合,推動矛盾糾紛執前化解,凝聚起法院內部解決“執行難”的整體合力。
“這是落實‘抓前端、治未病’要求的務實舉措,也是堅持系統觀念,全局謀劃、整體推進審判執行各項工作的重要方法。”周加海表示。
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印發《關于加強立審執協調配合 推動矛盾糾紛執前化解的工作指引》,要求建立“立審執”一體化協調機制。具體舉措主要包括:強化保全措施應用,加強風險提示和釋明引導,開展關聯案件檢索和信息通知,突出裁判文書主文可執行性,強化審判部門判后督促履行義務,探索保全財產直接扣劃,推進財產自行處置,穩慎推進“執破銜接”,強化執行異議化解和濫用異議司法規制。
“繼2024年保全案件同比猛增30.8%后,今年第一季度延續了同比增長34%的良好勢頭,且環比逐月遞增,人民法院內部的‘立審執’協調機制已經成型。”黃文俊介紹。
人民法院推動打擊失信和規范執行齊頭并進,助力激發市場活力。“2024年失信名單人數實現十年來首次下降。今年第一季度,全國法院新納入失信名單39.42萬人次,同比繼續下降9%,同時完成信用修復超40萬人次,失信名單人數延續了2024年的負增長趨勢。”黃文俊指出,人民法院通過積極作為,為激發市場活力、推動經濟穩定發展提供了有力司法助力。
同時,人民法院著力提升財產變現效率,為提振消費提供新選擇。今年第一季度,全國法院網絡司法拍賣成交量為9.82萬件,同比上升10個百分點;成交率達64.54%,同比上升6個百分點,呈現“雙升”態勢,反映出隨著國家存量政策和“一攬子”增量政策協同發力,財產變現處置工作效率提升、效能釋放,為穩市場、促消費提供了更多增長動能。
今年第一季度,全國法院執行完畢率為44.32%,執行到位率為56.74%,雙雙保持高位。同時,執行案件平均結案時間縮短至72天,群眾獲得感穩步增強的基礎不斷夯實、更加堅實。
“這些實實在在的數據表明,‘立審執’協調機制對于進一步解決‘執行難’具有重要意義,需要長期堅持、不斷深化。”黃文俊表示。
記者從發布會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將在全國法院部署開展“執行工作規范提升”三年行動。
“近年來,全國法院執行案件持續高位運行,執行案件環節多,‘精耕細作’難度越來越大,不規范突出問題時有發生。在執行管理、執行權監督制約等方面,相比人民群眾新期盼新要求,我們仍需進一步發力,持續加強規范化建設,推動執行工作高質量發展。這是我們開展‘執行工作規范提升’三年行動的初衷和總體要求。”黃文俊介紹,初步打算第一年開展重點問題排查整改,各地執行部門自我檢視、對照規范、找出問題、立行立改;第二年進行規范創優活動,先進帶動后進,優秀帶動薄弱,比學趕幫超,創造形成依法執行、規范執行的大環境和良好氛圍;第三年落實監督強隊伍,以更加健全的執行制度、更加規范的執行行為、更高素質的執行隊伍,持續增強人民群眾執行獲得感和滿意度。
“三年不是‘一陣風’,更不是搞特殊執行、特別執行,而是從日常抓起、從經常做起,以常態化求長效化,以一支健康、文明、優良的執行隊伍扛起‘切實解決執行難’的重擔。”黃文俊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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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雜志2025年第8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366期
編輯/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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