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治理招投標亂象、推動招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嚴懲串通投標及其關聯犯罪,對于案件中涉及的行賄、受賄、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等其他犯罪行為,依法數罪并罰,實現對犯罪行為的精準打擊。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6件人民法院審結的串通投標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涵蓋工程建設、物資采購、土地承包等多個經濟領域。
最高法介紹,當前,串通投標犯罪案件呈現出犯罪主體多元化、犯罪手段隱蔽化、犯罪鏈條組織化的新特點和新動向,擾亂了招投標市場秩序,損害了經營主體合法權益。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中,出現了多種新型犯罪手法:招標方為意向投標人量身定做招標參數,表面合法,實則暗箱操作;招標代理機構通過不正當手段控制評標專家評分賬戶,虛假評分;投標人為了規避大數據監控,采用階梯式布點報價的方式進行圍標。
最高法表示,面對這些復雜的犯罪手法,要堅持證據裁判原則,深入審查招標文件、電子數據、行為手段、資金流向等核心證據,建立實質違法性判斷標準,依法準確認定犯罪性質。同時,對于案件中涉及的行賄、受賄、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等其他犯罪行為,依法數罪并罰,實現對犯罪行為的精準打擊。
在這批典型案例中,一起發生在醫療領域腐敗與串通投標交織的案例值得關注。
基本案情顯示,被告人李某瓊系湖南省新寧縣某醫院院長,2016年8月,周某斌(另案處理)向李某瓊推銷核磁共振設備,并承諾給予好處。李某瓊遂讓周某斌找三家公司參加圍標,并根據周某斌提供的核磁共振設備各項參數,安排招投標代理公司制定招投標公告。2017年2月,周某斌利用其實際控制的上海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及其他兩家企業參與圍標,最終上海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中標,合同標的額為823萬元。事后,周某斌為感謝李某瓊在采購核磁共振設備上提供的幫助,送給李某瓊35萬元。另查明,李某瓊另受賄856萬余元,詐騙844萬余元。
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瓊在政府采購招投標過程中,與投標人共謀,通過設定特殊設備參數的方式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李某瓊利用擔任新寧縣某醫院院長的職務之便,在藥品及醫療耗材采購、設備采購、工程項目承攬等事項上為他人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891萬余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李某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844萬余元,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李某瓊具有立功、坦白、退繳部分受賄犯罪所得、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可減輕處罰。
綜上,對被告人李某瓊以受賄罪、詐騙罪、串通投標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二萬元;對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五百零五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判決已生效。
近年來,腐敗與政府采購招投標亂象相互交織的問題較為突出,部分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以設定特定條件的形式排斥其他投標者,嚴重妨礙市場公平競爭,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最高法指出,在本案中,監察機關在調查被告人李某瓊涉嫌犯受賄罪期間,發現其涉嫌串通投標、詐騙的犯罪線索,遂將相關線索移交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偵查,李某瓊作為招標方,與投標人周某斌共謀,通過量身定制招標參數的形式組織多家公司圍標,構成串通投標罪。事后,李某瓊收受周某斌所送35萬元,構成受賄罪。李某瓊的串通投標行為與受賄行為系兩個獨立實施的犯罪行為,侵害了不同的法益,人民法院對李某瓊犯受賄罪與串通投標罪決定數罪并罰,準確全面評價犯罪事實,依法嚴懲醫療領域內外勾結串通投標行為,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確保市場良性運行,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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