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工業和信息化部原黨組成員,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書記、局長,中國煙草總公司原總經理凌成興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凌成興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追繳在案的凌成興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3年,被告人凌成興利用擔任江西省委常委、副省長,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書記、局長,中國煙草總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11萬余元。2015年以來,凌成興擔任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書記、局長,中國煙草總公司總經理期間,在促成、審議投資并收購股權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人民幣2.08億余元。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凌成興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作為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均應依法懲處,并予數罪并罰。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事實和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其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的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3年10月23日消息,凌成興被查;2024年4月22日消息,他被開除黨籍。
經查,凌成興喪失理想信念,背離黨性原則,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接受他人提供的生活服務保障;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為親屬在入職入學等方面謀取利益,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收受禮品,為親屬在交通、醫療方面謀求特殊待遇;不重視家風建設,對家屬失管失教;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靠煙吃煙、收錢斂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工錄用、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凌成興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凌成興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公開簡歷顯示,凌成興,1957年10月生,江西上高人。1977年1月入黨,1980年12月參加工作,在職研究生。
早年,他曾長期在江西工作,歷任:上高縣委常委、副縣長,豐城市市長,江西省經委副主任,江西省煙草專賣局(公司)局長(經理),江西省省長助理、省煙草專賣局(公司)局長(經理),江西省省長助理、省經貿委主任等職。
2001年,凌成興任江西省副省長,后還兼任過省國資委主任,2006年,他任江西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2013年5月,他任工信部黨組成員、國家煙草專賣局局長。
2018年7月,他被免職,至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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