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2日),市發展改革委網站發布關于印發《天津市定價目錄》的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國家發展改革委審定,市發展改革委印發了新版《天津市定價目錄》(以下簡稱《定價目錄》),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定價目錄(2018年版)》同步廢止。
與現行定價目錄相比,
此次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
01
結合市場化改革進程縮減部分定價范圍
根據價格市場化改革要求,將市級以下電網銷售價格、公共管網供應的再生水價格、進入城鎮公共水廠的淡化海水價格、汽車客運站服務收費標準從目錄中移除;根據國家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政府定價經營服務性收費的要求,將“非訴訟檢驗鑒定收費標準”從目錄中移除;將“救援拖運服務收費標準”修改為“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務收費標準”,放開普通道路救援拖運服務收費標準;將“居民有線電視收費標準”修改為“居民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標準”,放開有線電視入網初裝費等其他有線電視相關收費標準。
02
增加并調整了部分定價項目及內容
根據國家對能源價格以及教育、殯葬服務收費管理要求,在定價目錄中增加了“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氣化服務價格”、“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標準”和“公益性公墓的墓位價格、公墓(骨灰堂)的墓位(格位)維護管理費”等政府定價項目;進一步明晰了車輛停放定價內容以及公辦學歷教育、殯葬服務、交通運輸、文化旅游等項目的具體定價范圍。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在注腳中增加了市內消納上網電價、銷售電價、成品油價格、托育服務價格、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等項目價格管理規定,使定價目錄更加系統和完整。
03
調整了部分定價項目名稱和目錄結構
結合內容修訂情況對水、電、氣、熱、住房及物業等領域定價項目名稱的表述進行了規范;將教育收費項目按照不同辦學類型和層次進行細化拆分;將原屬于“交通運輸”大類的天然氣“市內短途管道運輸價格(含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氣化服務價格)”拆分為“市內管道運輸價格”和“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氣化服務價格”兩個定價內容,共同納入“油氣管道運輸和燃氣”大類;將原屬于“供排水”大類的“污水處理費”項目納入“環境保護”大類。定價目錄結構調整后可使定價項目分類更加清晰合理,相關表述更加規范、準確。
04
根據機構改革職能變化調整部分項目定價主體
將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價格的定價主體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衛生計生、人力社保主管部門”調整為“市醫療保障主管部門會同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將車輛停放收費標準的定價職能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公安主管部門”調整為“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公安主管部門”;將屬于原國土房管部門定價職能的定價主體調整為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定價主體調整后可進一步增加部門政府定價項目的清晰度,方便社會監督。
天津市定價目錄
一、本定價目錄不包含中央定價項目內容,在本市凡涉及中央定價(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定價項目、定價內容一律按中央定價目錄執行。
二、列入本目錄的定價內容,包括定價項目的具體價格、收費標準、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以及相關的定價機制、辦法、規則等。對涉及民生的價格和收費,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進行合理監管,保障困難群眾生活。
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項目,自動進入本目錄;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項目,自動退出本目錄。黨中央、國務院明確要求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者市場調節價的項目,可參照前述規定執行。根據價格領域改革進展,適時修訂本目錄。
四、尚未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的在市內消納的水電、氣電、生物質發電等電量上網電價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中央另有規定的除外。居民、農業等優先購電電量的銷售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定價原則和總體水平,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價格水平。高可靠性供電費、系統備用費暫按現行辦法管理,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五、成品油價格暫按現行辦法管理。
六、托育服務價格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價格形成機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建設的通知》(發改價格〔2024〕1477號)管理,授權區人民政府制定。
七、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數據局關于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65號)管理。
八、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標準按照《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國務院令第767號)、《關于印發人體捐獻器官獲取收費和財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衛醫發〔2021〕18號)的規定管理。
九、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審批屬于政府內部審批事項,繼續按現行辦法管理。
十、本定價目錄中,市內六區指和平區、河西區、南開區、河東區、河北區和紅橋區;環城四區指東麗區、津南區、西青區、北辰區。法律法規賦予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濱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天津東疆港保稅區和中新天津生態城管理基礎設施、公用和公益設施的價格職責授權濱海新區人民政府行使,具體工作由上述地區管委會負責。授權區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區執行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由本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工作或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共同負責。
編輯 | 顧穎
來源 | 天津市發改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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