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自治條例
(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規,依照自治州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是吉林省行政區域內的朝鮮族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的行政區為:延吉市、圖們市、敦化市、琿春市、龍井市、和龍市、汪清縣、安圖縣。
自治州的首府設在延吉市。
第三條自治機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機關是國家的一級地方政權機關。
自治機關行使下設區、縣的市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
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四條自治機關帶領自治州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治,貫徹新發展理念,實現高質量發展,推進共同富裕。立足于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統籌推進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把延邊建設成經濟發展、文化繁榮、民族團結、社會和諧、邊疆鞏固、人民幸福的自治州,為把我國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作出貢獻。
第五條自治機關維護國家的統一,保證憲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執行,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
自治機關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不斷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
第六條自治機關對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自治州實際情況的,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第七條自治機關推進全面依法治州,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新延邊。
第八條自治州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自治機關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九條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自治州內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機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御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十條自治州的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強邊防和空防建設,加強網絡管理,加強國家安全教育,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
來源 | 今日頭道
初審丨管清英
復審丨陳 思
終審丨馮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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