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一批法規草案
體現中華歷史文脈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5月28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了《江蘇省地名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江蘇省檢驗檢測條例(草案)》《江蘇省公共圖書館條例(草案)》。
地名應保持相對穩定,更名應廣泛聽取意見
自2014年施行以來,《江蘇省地名管理條例》將進行首次修訂,以進一步理順地名管理體制,地名命名、更名、使用、保護等都將更加法治化。
地名是基本的社會公共信息,也是重要的社會文化形態和載體,且因群眾日常頻繁使用,社會關注度高。本次修訂由此規定,地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且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由于地名類型繁多,數量龐大,管理工作涉及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眾多部門,本次修訂進一步理順了管理體制,要求分級負責、分類管理,明確民政部門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各負其責。
地名命名、更名程序通過修訂得到細化。在上位法規定基礎上,此次修訂進一步明確自然地理實體、人文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申請主體、批準主體及相關程序性要求,要求地名的命名、更名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地名不符合當地歷史文化傳統、公序良俗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據職權啟動地名的命名、更名程序。本次修訂還補充了因行政區劃變更、城鄉建設、自然變化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調整等原因導致原地名不再使用的地名如何銷名的規定。
地名使用和地名標志設置將更加規范。修訂草案強調,經依法批準的地名為標準地名,標準地名及相關信息應當在地名標志上予以標示,一地多名的地名應當確定一個標準地名,一名多寫、一字多音的地名應當確定統一的用字和讀音。有關條款還明確了必須使用標準地名的六種情形,強調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房地產廣告應當使用標準地名。考慮到地名標志作為法定標志和公共基礎設施,此次修訂還對地名標志數字化建設作出規定。
優秀傳統地名蘊藏了豐富珍貴的文化內涵。修訂草案專章規范地名文化保護,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制定保護政策,組織開展挖掘、整理、研究和公益宣傳及合理開發利用的責任,還完善了地名保護名錄制度,明確了對名錄中的地名進行保護利用的具體要求。
填補監管盲區空白,提升檢驗檢測供給水平
檢驗檢測是國家質量基礎設施的核心要素,提升其供給水平,需要科學、合理的監督管理制度。在無專門、統一上位法情況下,針對行業監管現實問題,我省制定了《江蘇省檢驗檢測條例(草案)》。
截至目前,全省已取得資質許可的檢驗檢測機構共11445家,種類多、數量大、服務范圍覆蓋國民經濟諸多領域,涉及行業主管部門多。監督管理職責如何確定?條例草案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領導責任,強調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活動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各負其責。如監督管理部門未作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實現監管全覆蓋。
條例草案還圍繞創新監管方式作出諸多規定,如要求推進“互聯網+檢驗檢測”監管,明確檢驗檢測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分級分類監管,合理確定監督檢查頻次、內容、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要求建立檢驗檢測聯合監管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檢驗檢測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
立法突出落實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主體責任,明確其從業基本要求、行為規范,劃定了行業底線,要求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真實、客觀、準確、完整。鑒于檢驗檢測行業專業性強,信息公示不充分的現實,有關條款強調了機構的信息公示義務,要求采取法定方式公示營業執照、資質許可證及其附件等信息,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履行查驗義務,以提高信息對稱性、降低交易成本。
為進一步壓實主體責任,條例草案通過規范合同簽訂、樣品獲取與處置、檢驗檢測報告出具、追溯查證機制等全流程活動,推動檢驗檢測各環節可跟蹤、可溯源。為確保后續能夠查證,條例草案明確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將檢驗檢測活動的原始記錄、檢驗檢測報告歸檔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年。
社會力量可參建和設立公共圖書館
江蘇的公共圖書館歷史悠久,事業基礎扎實,服務效能顯著,現有的118家中114家被評為國家一級公共圖書館,一級館占比位居全國各省首位。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上水平,特別是解決區域發展不均衡、創新發展動力不足等問題,以及滿足社會力量參與、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建設等新要求,提升公共圖書館服務效能,立法是有效途徑。對此,《江蘇省公共圖書館條例(草案)》從設立、運行、服務等方面進行了制度設計。
設立上,立法明確地方政府責任,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至少設立一個公共圖書館,鄉鎮(街道)可以根據實際因地制宜設立公共圖書館;同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籌資金設立公共圖書館,且享受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的政策扶持;鼓勵社會力量通過依法捐贈資金、設備或者捐建館舍等方式支持公共圖書館建設,縣級以上地方政府還可引入社會力量參與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運營。
運行上,條例草案規定了公共圖書館文獻信息收集整理的方式和范圍,明確文獻信息工作重點,要求做好歷史文化、鄉土文化等主題文獻信息的保護、傳承和利用。立法細化了古籍保護工作要求,明確省級公共圖書館古籍保護中心工作職責,鼓勵設區市在市級公共圖書館成立古籍保護中心,做好本地區古籍保護工作。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還應根據古籍分級和保存狀態,為社會公眾提供相應閱覽服務。
圍繞提供更優服務,條例草案科學劃定了公共圖書館應當免費向社會公眾提供的服務范圍,明確收費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按程序報批、公示,收取的費用應當用于公共圖書館建設和管理。各級公共圖書館最低開放時長將有法定要求,立法還鼓勵有條件的公共圖書館提供延時服務、錯時服務和特定時間服務,有條件的可根據讀者個性化需求采購圖書并提供異地配送借閱服務。對少年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還有具體服務要求,比如有關條款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單獨或者以設置公共圖書館分館的形式設立少年兒童圖書館。(陳月飛)
來源:新華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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