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網6月11日消息,十三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羅保銘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近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羅保銘(資料圖)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羅保銘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羅保銘利用擔任天津市商業委員會主任、海南省委副書記、海南省省長、海南省委書記、十二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4年7月25日消息,羅保銘主動投案;今年1月24日消息,羅保銘被開除黨籍。
經查,羅保銘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長期與政治騙子不正當交往,造成財政資金重大損失和惡劣政治影響,對抗組織審查,大搞迷信活動;違背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重要干部任用上聽任親友“推薦”干預,違規選拔任用干部并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縱容親屬利用本人職務影響謀取私利,利用職權大操大辦喪事,長期無償接受企業提供的高檔服務;違規干預和插手執紀執法活動;貪婪腐化,恣意妄為,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羅保銘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羅保銘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海南省第八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公開簡歷顯示,羅保銘出生于1952年10月,在職研究生學歷,歷史學碩士學位,1969年5月參加工作,1971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他曾任共青團天津市委副書記、書記,天津市大港區區長、大港區委書記,天津市商業委員會主任、市委商業工委副書記等職,1997年任天津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01年,羅保銘任海南省委副書記,后曾兼任宣傳部部長。2007年,羅保銘任海南省省長,2011年任海南省委書記,2017年4月卸任后,轉任十二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2018年3月任十三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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