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6月11日電,國家發展改革委就《能源規劃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提出,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編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能源規劃。區域能源規劃按照中央區域協調發展領導小組有關要求審批,由中央區域協調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實施。省級能源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其中,省級綜合能源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國家能源局審批,國家能源局原則上不批復省級分領域能源規劃,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省級能源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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