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張敏)6月11日,常州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記者了解到,常州將正式出臺《常州市租賃廠房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立法手段破解“廠中廠”安全監管難題,構建起租賃廠房全鏈條安全管理體系。《規定》將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標志著常州市在工業廠房安全管理領域邁出關鍵一步。
租賃廠房作為工業生產活動的重要場所,其安全狀況直接關系到眾多企業員工以及周邊居民的生命安全與財產保障。據統計,截至目前,常州共有出租人5663家,承租人15655家,數量多、涉及面廣、情況復雜。
由于常州鄉鎮經濟起步早,租賃廠房大多分布在鄉鎮、村。各轄市區統計數據顯示,近70%的租賃廠房建成于2008年城鄉規劃法實施之前,60%土地性質為集體土地,總體呈現建設標準和質量不高的狀態,其中不少租賃廠房存在“廠中廠”等多業態混合經營形式,導致風險疊加。
因此,有必要通過立法落實租賃當事人安全主體責任,明確各方職責,推進協同共治,提升租賃廠房本質安全水平,為常州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作為市人大常委會2024年度立法計劃重點項目,《規定》采用“小快靈”立法形式,全文共22條,不設章節。
《規定》明確適用范圍為工業生產經營用途的租賃廠房,首次將自然人出租情形納入規范,并增設罰則。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租賃廠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和風險隱患排查治理機制。
《規定》建立租前告知和監督指導制度。出租人在廠房出租前,應將相關信息告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園區管理機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廠房實際情況,聯合有關部門對租賃廠房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給予指導,避免承租人在生產經營項目入駐后,因廠房安全條件等無法匹配,產生安全問題,造成經濟損失。
此外完善租賃備案制度。《規定》明確租賃廠房應當依法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出租人應當按照規定備案;未按規定備案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
在主體責任方面,《規定》要求出租人、承租人依法和按照約定承擔租賃廠房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通過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的方式,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規定》強化法律責任,對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出租人違規出租等行為設定罰則,確保法規“長出牙齒”。常州市應急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將通過宣傳教育、聯合執法、定期培訓等手段,推動法規落地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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