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在2005年8月審議通過的,歷經20年,如今,這部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打破“未成年人違法不拘留”的剛性慣例,重構“被毆打還手即互毆”的認定標準;明確“寵物傷人可直接治安處罰”的監管責任,都與如今大家的生活場景“深度綁定”。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針對14至16周歲未成年人一年內二次違法、14歲以上未成年人初次違法但情節惡劣的打破“不拘留”慣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處長張義健稱:“這些年從實踐情況來看,一些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故意利用年齡不夠、故意利用不執行拘留的規定,比如說從事盜竊,一些團伙反復砸停放的汽車玻璃窗、撬臨街的店鋪進行盜竊,甚至有上百次違法記錄,所以針對這種情況,這次做了一個適當的調整。”
此外,新《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組織、脅迫未成年人從事有償陪侍活動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嚴懲處,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近年來學生欺凌現象頻發,新《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明確: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學生欺凌,違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采取相應矯治教育等措施。如果學校未按規定報告或者處置嚴重學生欺凌事件,將被責令改正,有關部門還會對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以此推動公安機關與學校協同治理學生欺凌問題。
近年來,因為防衛行為“過度”時常引發爭議,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公民對不法侵害行為有權采取防衛性措施,保護自身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強調防衛行為應當在合理限度內,避免過度防衛導致不必要的損害。鼓勵公民在他人遭受不法侵害時挺身而出,明確見義勇為行為受法律保護,避免因防衛行為受到不當處罰。
張義健稱:“公安機關在處理這樣的案件的時候,就一定要重視調查取證工作。要準確地判斷,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證據來判斷當事人是不是符合本條規定的采取防衛措施的情形。”
對于因飼養烈性犬未牽繩、未佩戴嘴套,導致路人被咬傷的事件,此前多依靠《民法典》追究民事侵權責任,侵權人往往只需承擔受害者的醫療費用等損失,違法成本較低。如今依據新規定,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出售、飼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將先處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或者致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編輯:劉珊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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