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屆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12月27日至30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
12月2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在 北 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栗戰書委員長主持。 圖片: 新華社龐興雷攝
27日,會議聽取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飛作的關于野生動物保護法(下稱《野保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已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30日,大會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新法將于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飛 (圖片源自中新網)
新法全文可登錄“中國人大網”(或掃碼)查閱:
本次修訂自2020年2月啟動以來,歷時近三年,一起來回顧一下此次修法的過程:
2020年1月23日,19名來自全國高校與科研院所的院士、學者聯名倡議,由全國人大緊急修訂《野保法》,將公共健康安全的內容納入到野生動物利用的條款中。
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表示,已部署啟動《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工作,擬增加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的立法工作計劃,并加快動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進程。
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2020年10月1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
2020年10月,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初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后,經過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形成了草案二審稿。
2022年8月30日, 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
2022年9月2日至10月1日,《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公開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
2022年12月27日,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三審稿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
12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野生動物保護法》三審稿
以下是IFAW基于公開信息梳理的新版野生動物保護法與“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的主要變化:
二審(公開征求意見)稿
三審稿(通過版)
立法目的
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同現行版)
增加“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保護原則
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保護優先、規范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培育公民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
增加“加強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秉持生態文明理念,推動綠色發展”。
管理體制
國務院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野生動物保護工作負責,其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野生動物保 護相關工作。
增加“野生動物保護和管理信息公開”的內容。
野生動物及棲息地的調查、監測、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托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進行調查、監測和評估,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檔案。(同現行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根據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調查、監測和評估情況,對種群數量明顯超過環境容量的物種,可以采取遷地保護、獵捕等種群調控措施,對種群調控獵捕的野生動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和綜合利用,種群調控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許可與管理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嚴格保護和科學利用野生動物資源。國家支持有關科學研究機構因物種保護目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許可制度。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科學論證評估, 納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對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可以憑人工繁育許可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驗的年度生產數量直接取得專用標識,憑專用標識出售和利用,保證可追溯。
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管理制度擴展到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人工種群實行與野外種群不同的管理措施。
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及安全防范措施
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應當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從境外引進列入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名錄的野生動物,還應當依法取得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憑進 口批準文件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辦理進境檢疫,并依法辦理其他海關手續。
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物種不得違法放生、丟棄,確需將其放生至野外環境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現來自境外的野生動物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野生動物放生
任何組織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同現行版)
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對放生野生動物活動的規范、引導。
野生動物保護國際合作
國家組織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及相關執法活動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加強與毗鄰國家的協作,保護野生動物遷徙通道。
打擊涉野生動物違法犯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野生動物保護職責的部門,在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或者調查;
(二)對野生動物進行檢驗、檢測或者抽樣取證;
(三) 查封、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對可能被轉移、銷毀、
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查封、扣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出售、加工、運輸獵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設備或者財物。
根據執法處罰工作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加強組織對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鑒定、價值評估工作的規范、指導。
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處罰
二審稿中對多種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類型罰則的規定(第四十六至五十九條)
增加公益訴訟制度
對違反本法規定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依照環境保護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眾展示展演活動的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科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活動進行規范和監督管理。
利用野生動物進行公眾展示展演應當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動物健康狀態,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野保法立法演進:
第一版《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1988年11月8日通過,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
第二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次修訂: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次修正: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15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次修訂: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30日表決通過,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參考信息來源: 全國人大網、法治日報、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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