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中,承辦法官主動延伸審判職能,強化判后答疑,積極督促當事人履行生效判決義務,被告方主動履行付款義務,雙方糾紛圓滿解決,實現了案結事了、定分止爭的良好效果。
案情回顧:2023年5月13日,被告楊某某與王某口頭協商,將其位于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路自建房屋頂鋼架棚搭建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發包給無資質的王某施工。此后,王某又與姚某某口頭協商,將上述工程勞務部分,分包給無資質的姚某某施工。2023年5月16日,姚某某邀約楊某某共同進入現場施工,當日10時40分許,因姚某某在施工過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不慎從樓頂摔落至地面,經搶救無效死亡。2023年5月17日,經三方協商,楊某某、王某分別向死者家屬支付了25000元、35000元共計60000元。原告死者家屬鐘某某因賠償事宜未與兩被告達成一致,遂訴至法院。
經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楊某某承擔賠償款11萬余元,被告王某承擔賠償款19萬余元。為防止矛盾糾紛進一步擴大,判決后,承辦法官耐心向原被告雙方釋法明理。上訴期滿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承辦法官又及時主動與被告電話聯系,督促其主動履行。經雙方當事人現場溝通后,王某一次性付清賠償款18萬元,隨即在法院將賠償款通過微信轉賬方式給付鐘某某,楊某某則向鐘某某承諾將在約定時間內付清賠償款,雙方糾紛就此化解完畢。
今年以來,玉屏法院積極探索“執源治理”新路徑,在案件調結或判決后,以實際解決當事人訴求,引導當事人自覺履行義務,促成當場兌現,實現案結事好為目標,從源頭上減少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數量,切實減輕當事人的訴累。
(玉屏法院何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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