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北京市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核查工作,優化工作程序,提升工作效率,推進核查工作規范化、標準化,引導、促進北京市建筑業企業持續滿足相應資質標準條件,對資質不達標企業依法處理,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本市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核查工作的通知》,就該市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核查工作有關事項作出安排:
一、資質動態核查工作要求
(一)工作分工和要求
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核查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10〕505號)和《關于加強建筑市場資質資格動態監管完善企業和人員準入清出制度的指導意見》(建市〔2010〕128號)要求,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依據職責分工對所負責的建筑業企業開展資質動態核查。
(二)核查類型
資質動態核查分為雙隨機抽查、重點核查和對被標注資質異常企業的核查。通過“雙隨機”方式對建筑業企業進行抽查的,應向社會公開隨機抽取的企業名單和核查結果。
二、資質動態核查標準及程序
(一)核查標準
對建筑業企業進行資質動態核查時,按照《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24〕107號)中的相關要求,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應核查建筑業企業是否滿足相應資質標準條件。
(二)核查程序
依據《北京市建筑業企業動態核查暫行辦法》(京建管〔2009〕628號)和《關于規范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資格)核查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建法〔2011〕14號)要求,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依法依規對所屬企業開展資質動態核查,對于經責令改正仍不滿足相應資質標準條件的,可以撤回其資質。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發的《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告知書》和《撤回建筑業企業資質決定書》,可以委托區住房城鄉建設委送達企業。
三、督促標注資質異常企業整改
(一)責令企業限期改正
首次被標注資質異常后超過2個月未被取消標注的企業,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
(二)依法撤回相應資質
整改期間,企業完成整改并被取消標注的,可向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申請復核,經查詢系統確認企業已被取消標注的,核查人員填寫復查結論,結束復查工作。整改期滿后,企業仍被標注資質異常的,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可以依法撤回企業相應資質。
四、文書送達
依據《關于規范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資格)核查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京建法〔2011〕14號)要求,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采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的方式向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其中,企業已選擇郵寄送達方式并確認了送達地址的,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可以優先通過郵寄方式送達相關文書。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印發的有關文件內容表述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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