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軍人劉強(化名)從軍數載,終于升任為連長,獲得了帶家屬隨軍的資格,當他要把妻子帶到軍隊相聚時妻子不但拒絕,還堅決提出離婚,劉強生疑,經查發現妻子竟然與一男子在自己家中與妻子同住,關系曖昧,劉強怒而報案。
(案件來源:江寧發布視頻)
案件經過:
2022年6月的一天,他興沖沖地聯系上遠在家鄉的妻子馬某,他止不住內心的歡喜,因為他的努力終于有了回報,他升了連長,終于獲取了帶家屬從軍的資格。
也就是說,他與妻子不用再兩地分居,不用再受相思之苦了,兩夫妻可以一起在軍隊里過上幸福的生活。
但是電話那頭的妻子聽到這個消息的時,態度卻并不是劉強所想中的喜出望外,口氣卻是很平靜,她說:“我累了,在休息呢,晚點再說吧。”
這讓劉強一頭霧水,妻子不應該是高興才對嗎?這些年因為自己職業是軍人的特殊性,與妻子相聚的機會少之又少,妻子因為此事沒少報怨,并且很渴望丈夫能爭取到帶家屬從軍的機會,現在自己當上了連長,終于把這機會爭取到了,妻子怎么反而不高興了呢?
他怎么也沒有想到,他給妻子打電話這會,遠在家鄉的妻子正在他們的家中與另外一名男人袁某在一起,躺在他們夫妻倆的席夢思上。
馬某掛了丈夫的電話,袁某問道:“是誰呀?”
馬某道:“我老公,他說現在有了帶家屬隨軍的資格。”她還告訴袁某,自己現在并不想從軍,她不想離開現在的生活圈子,她說當初嫁給李某就是個錯誤,當初太年輕,因為對軍人的崇拜而不顧婚后所要面對的現實問題而輕易踏進了婚姻生活,這些年如同守活寡一樣,并不是她想要的日子。
前幾年她確實希望能跟丈夫隨軍,從此結束這兩地分居的日子,她確實需要丈夫的陪伴,但是還沒有等到丈夫爭取到帶家屬隨軍的資格,袁某卻填補了丈夫的空缺。
那是2022年3月的一天,剛給丈夫通完電話的馬某心情一度失落,正好有以前的朋友相邀消遣時間,與朋友分開后卻遇到了以前的男同事袁某。
這袁某與馬某共事時就一直對馬某情有獨鐘,只是當時馬某已鐘情于從軍的劉強,沒想到多年后竟然還能遇到自己的心上人,遇到多年沒見的老同事馬某也很高興,兩人互相加了微信,但是怎么也沒想到兩人的聯系開始一發不可收拾,日日暢聊,收都收不住。
沒多久,袁某相約馬某到自己家里共進晚餐,馬某欣然前往。
袁某把家里的氣氛布置得很曖昧,明眼人都能看得出他邀請馬某的目的,但是馬某作為有夫之婦,并未拒絕大大方方地與袁某共進燭光晚餐。
但是沒想到酒過三巡后,滿臉紅暈的馬某卻先于袁某主動,她趁機直接就抱住了袁某,并訴說她其實也有喜歡袁某,袁某大喜過望,省了許多玩套路的功夫,因此兩人直接就發生了性關系。
當天夜里馬某留宿在袁某家里,激情過后馬某如實告訴袁某,自己現在已經結婚了,就是嫁給了當初馬某的情敵李強,自己成了一名軍嫂。
馬某之所以告訴袁某自己現在是軍人的妻子,因為對軍人家屬身份有所顧忌,但是看到馬某并不是特別在意她的身份,依然與她保持往來,兩性關系并未中斷。
甚至在多次與馬某見面后,袁某竟然光明正大地帶馬某出現在自己的朋友面前,并對外介紹那是他的女友。
但是馬某還是擔心兩人的關系會被丈夫所發現,這可是“破壞軍婚的犯罪行為”,因為顧忌,所以還是提醒了袁某,袁某最終也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于是兩人結束了不正當的兩性關系。
但是最終忍受不了孤獨的還是馬某,她又主動聯系上了袁某,袁某哪里受得了她的投懷送抱,理智根本就敵不過下半身,最終還是心存僥幸地與馬某繼續來往。
更為離譜的是,二人直接罔顧道德法紀,公然同居在馬某家中,宛如夫妻般生活,因此很多鄰居根本就沒有見過馬某的丈夫劉某,加上兩人的關系與正常的夫妻沒什么兩樣,所以都認為袁某就是馬某的丈夫。
慢慢地,袁某完全占據了劉強在馬某心中的位置,馬某這才像如夢初醒,她只是崇拜軍人那種“硬漢”形象,但是她根本就接受不了軍人無法朝夕相處的婚姻生活,她覺得與袁某這種生活才是她想要的。
所以,當她聽到丈夫說當了連長,爭取到了帶家庭隨軍的資格時,她非但沒有覺得幸福來臨,而是感覺到了無比大的壓力,她不想讓那樣的婚姻束縛一輩子。
所以,當丈夫說要帶她隨軍時,反而激發了她離婚的想法。
最終,就在劉強還沒有開口問妻子最近遇到什么事情時,馬某卻主動聯系劉強直奔主題,一點都不拖泥帶水:“我不想隨軍了”
她本來是想直接說“我們離婚吧”,卻還是有點心虛,隨即變成了“我不想隨軍”。
隨軍不是妻子一直都想的嗎?怎么現在有這個機會了妻子卻不愿意隨軍了呢,但是不管劉強怎么問,妻子都沒有說出一個讓他信服的理由,隨著他的追問,妻子反而變得不耐煩,并且接下來的日子里,他明顯感覺到妻子對自己的冷淡,他感覺到妻子非但不想跟他隨軍,明明就有種不想跟他過下去的想法。
劉強開始對妻子有所懷疑,在他的逼問之下,馬某直接提出了離婚,并且態度很堅決,完全沒有挽回的余地。
這時劉強剛好有休假的機會,于是在休假回到家里,直接以業主身份調取了小區視頻,視頻中赫然出現了妻子與一名男子頻繁出自己家中留宿,劉強明白了妻子為何提出離婚,一定與這名男子有關,于是劉強向公安機關報案,經調查,該男子就是馬某。
馬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破壞軍婚的犯罪事實,最終馬某犯破壞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法律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規定:
軍人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崇,國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軍人的榮譽、人格尊嚴,依照法律規定對軍人的婚姻實行特別保護。
軍人的婚姻依法有特殊的保護措施,這是由軍人這個職業的特殊性所決定的,軍人的職業特殊性導致軍人不能像普通人一樣隨時能顧及家庭生活,如果在法律上對軍人的婚姻有所保護,那軍人的婚姻的穩固性會非常的薄弱,因此,在法律上,國家依法保障軍人的婚姻穩定。
軍婚遭到破壞,會極大動搖現役軍人的服役狀態,嚴重影響部隊戰斗力生成和安全穩定。因此,保護軍婚關系的穩定和完整至關重要,任何破壞軍婚的行為都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現役軍人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或者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
破壞軍婚罪:
破壞軍婚罪是指行為人在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依然與對方同居或結婚,構成破壞軍婚罪。
從破壞軍婚罪的定義來看,破壞軍婚罪罪一非罪的界定也是很明確的,基本上分為兩種。
第一種,明知道對方是軍人的配偶,而與其同居。
但是要注意,這里的“同居”不僅僅限于對方公開以夫妻的名義一起生活,同時也包括隱蔽性的同居,只要被發現持續性的,長時間同居的,不管是公開還是隱蔽性的,只要對軍人婚姻造成破壞的后果,均構成破壞軍婚罪。
第二種,明知道對方是軍人配偶,依然與其結婚。
這里所指的結婚,是以違法手段領取結婚證,是破壞軍婚罪與重婚罪的競合犯罪,從刑罰的輕重來考慮,均擇一重罪處罰,一般都報破壞軍婚罪來處理。
破壞軍婚罪的兩種方式均有一個共同之處,即“明知道對方是軍人配偶”的情況下與其同居或結婚,構成破壞軍婚罪,如果行為人并不知道或軍人配偶有意隱瞞其軍人配偶的身份,而兩人一起同居或結婚,則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本案中,袁某一開始并不知道馬某是軍人配偶,這個階段與馬某保持不正當關系并不會構成軍婚罪,如果馬某一直隱瞞下去,那他基本上可以逃避法律的處罰,但是馬某因為心虛,主動告知自己是軍人妻子,最終袁某忌憚而與馬某分手,但是馬某最終還是堅持與袁某一起,袁某最終也存在僥幸心理與她繼續保持兩性關系,甚至出于某種目的,公開了與馬某的關系,并長期跑到馬某與其丈夫的房子里過起同居生活,連房子的租金都省了。
如此明目張膽的行為,讓馬某的丈夫劉強無法忍受,果斷選擇了報案處理,很明顯,袁某的行為完全構成了破壞軍婚罪。
如何量刑: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破壞軍婚罪的量刑一般會比重婚罪重(重婚罪一般判處二年以下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看出打擊破壞軍婚罪的行為力度是比較大的,如果情節嚴重者(比如與軍人配偶同居并生下孩子),判處1-3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袁某是有量刑從輕的情節的,到案后,袁某極為愧疚,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并積極向劉強道歉請求諒解,因此存在自首的情節,最終袁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至于劉強與妻子馬某的婚姻,也到了頭了,馬某作為過錯的一方如果走到離婚這一步,在財產分割上,馬某應當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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