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學歷只有小學二年級的農村婦女胡現紅把丈夫去世時留給她的10萬元存進了銀行,一年后取款卻被告知賬戶上一分錢都沒有了。
胡現紅苦苦哀求銀行把錢還給她,那是丈夫留給她孩子的學費。
銀行卻表示,錢被轉走購買理財產品,并且那是員工的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
銀行員工的行為竟然與銀行無關?既然銀行的員工不代表銀行,那誰還敢到銀行存錢?
這邏輯沒毛病,但是法院的判決真讓人意難平。
(案件來源:長城新媒體)
案件經過
一年前,胡現紅病重的丈夫眼看自己的病沒有再好轉的可能,執意要出院回家在家里靜養,并且安慰妻子,會好起來的。
一旁的胡現紅雙眼通紅,為了給丈夫治病幾乎掏光了家里的積蓄,但是醫生最終告訴他們,丈夫的病已經無力回天,再治下去也于事無補,等于白砸錢。
胡現紅很清楚丈夫的選擇,他心里想著的是自己和孩子以后的生活,他要把錢留給妻子和孩子。
胡現紅與丈夫同甘共苦生活了大半輩子,互相成為對方的依靠,哪一邊倒了,另外一個都會痛苦難當,誰都希望對方能陪著自己平平安安地走完這一輩子。
但是命運總是這樣造化弄人,讓丈夫得了這樣的病,死神要提前硬生生的把丈夫從身邊帶走。
丈夫僅僅握住妻子的手安慰道:“咱回家吧,這里冰涼冰涼的,還是回家休息暖和。”
他不想再花冤枉錢了,胡現紅淚流滿面,點了點頭,又拼命地搖頭,伏在丈夫身上抽泣不已。
回到家后沒多久,丈夫不舍地離開了他打算守護一輩子的妻子與自己疼愛的兩個孩子,臨終前他留下了10萬元給妻子胡現紅,叮囑她一定要照顧好自己和孩子,他唯一放不下的就是她和孩子。
丈夫走了,這個家的天不能塌,要不丈夫在天之靈也不會放心的,她必須打起精神來扛起這個擔子,處理完丈夫的后事后,胡現紅強忍著悲痛,帶著丈夫留下來的10萬元來到了銀行,她想著把這筆錢存個一年的定期,到時孩子考上了大學就取出來給孩子作學費。
她與丈夫一輩子務農跟土地打交道,其中的辛苦夫妻倆很清楚,他們希望自己的孩子能通過讀書,用知識改變命運,走出那片貧瘠的土地,孩子也沒有讓夫妻倆失望,成績一直在年級前10名,學校的老師說只要正常發揮就能考上一所不錯的名牌大學。
也因為如此,丈夫放棄了最后一點希望,忍受著身體上的痛苦選擇放棄治療,把這最后的10萬元希望留給了自己的孩子。
這10萬元的份量很重,不能出錯,唯有存在銀行最為安全。
到了銀行,胡現紅除了會寫自己的名字之外,其他的字都不怎么認識,銀行的大門也沒進過多少回,因此一到銀行就不知道應當如何辦理存款,正在她迷茫時一名銀行的工作人員劉某(化名)走了過來,熱情地詢問她需要辦理什么業務,他可以幫助她處理。
胡現紅不好意思地表示,自己文化水平低,不識字,不知道如何操作存款業務,劉某一聽非但沒有表現出不耐煩,反而對胡現紅更為熱情,他忙把胡現紅拉到一邊,安慰她說經常有像她一樣的客人來辦理業務,有任何不清楚不懂的,他們都會協助辦理。
同時還表示到柜員機辦理不用排隊,效率更高,當胡現紅表示自己不會操作柜員機時,劉某說他可以幫忙,并熱情地把胡現紅帶到柜員機旁。
本來因為文化水平太低,內心有點卑微胡現紅心里感動,她開始對這名熱情的小伙子深信不疑。
這時劉某向胡現紅推薦了一款理財產品,稱這款理財產品經一般的定期存款回報率高,建議胡現紅購買,但是胡現紅一聽是購買理財產品,而不是存款,萬一虧了怎么辦?那10萬元不是打水漂了嗎?那可是孩子的學費呀。
所以胡現紅說:“這是咱孩子的學費,還是存一年定期好了。”
劉某卻用一種很肯定的的態度對胡現紅說:“這就是存款,也可以存一年的,和普通的存款除了利息高之外,沒有別的區別的。”
看著劉某那誠懇的態度,并且這也是存款的一種呀,那就沒問題了,并且利息還高,確實有點吸引力,胡現紅對劉某深信不疑。
隨后她在柜員機上按劉某的引導,輸入密碼,存款,再進行轉出等操作,在柜員上完成了一系列的操作,隨后劉某拿出了一份文件給胡現紅簽下,沒一會功夫,業務就辦理好了。
胡現紅終于松了口氣,想著這10萬元總算安全了吧,也算了了一件心事,她由衷地感謝熱情服務的劉某,當劉某親自把她送出銀行大門時,她還一步三回頭地向劉某揮手,自從丈夫去世后,劉某是第一個與自己素不相識的,卻給了帶來了溫暖的陌生人 。
轉眼間,一年過去了,孩子也如愿地考上了大學,胡現紅歡喜地跑到銀行要取出那10萬元,到了銀行卻沒見劉某,銀行的大堂經理稱劉某早就離職了,接下來她可以幫助胡現紅辦理業務。
但是接下來的事情讓胡現紅大驚失色,幫胡現紅辦理取款業務的工作人員告訴她,一年前她是購買了一份名字叫“齊融-齊睿”的理財產品,她的銀行卡上一分錢都沒有。
胡現紅頓時慌了神,她讓對方再確認,但工作人員再次告之賬上確實沒有錢了,這讓胡現紅愣住了,隨即將情緒失控嚎啕大哭,當時話都說不利索了,她說自己從來就沒有賣過什么理財產品呀,自己存的是一年定期,當時幫她辦理存款業務的劉某也表示那就是存款呀。
當時銀行就出具了一份上面有顯示簽署“胡現紅” 字樣的一份理財產品購買協議,雖然胡現紅沒怎么認識字,但是那名字她卻認得,她一眼就看出那簽名根本就不是她簽的,換言之,這份協議她就根本沒有見過,很明顯是假的。
但是銀行賬戶上確實沒有從胡現紅賬上轉進來的錢款,很顯然就是當初替胡現紅辦理業務的劉某做了手腳,但是胡現紅根本就看不懂。
眼看自己與丈夫辛苦掙下來的10萬元成了泡影,想到孩子還等著要這筆錢上學呢,胡現紅當場就要給銀行的工作人員下跪了,希望銀行把這筆錢還給她。
她的舉動讓在場的人都不忍看下去,要知道掙這10萬元錢對于一個勢單力薄的母親來說有多不容易啊,那是她與孩子的希望呀。
但是銀行表示,他們也同情胡現紅的遭遇,但也無能為力,并且聲稱這是她與當初這名叫劉某的員工之間的個人行為,與銀行沒有關系。
這話一出,在場的客戶都覺得難以置信,這銀行怎么能說出這種話來,員工是銀行的員工,他們在工作中就代表著銀行,怎么就與銀行沒關系呢?那還敢與銀行的員工辦理業務嗎?
胡現紅也沒有當場要回那10萬元,她最終把銀行告上了法庭,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要回那10萬元,但是法庭的判決卻把她的那一線希望給掐滅了。
那么,從律角度來分析,劉某的行為應當如何評價?劉某的行為銀行是否有責任?胡現紅又是否能要回那10萬元?
第一,很顯然,劉某以“購買理財產品實際也是存款”為名,把胡現紅的10萬元轉走,是構成了詐騙罪。
誘騙罪定義: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誘騙罪構成要件:
第一,責任形式為故意,在主觀上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的目的 第二,行為人虛構事實,造成受害者產生錯誤認識而處理財產 第三,受害人財產受損或財產處于即將受損的緊迫狀態
本案中,劉某因為知道胡現紅不懂銀行的業務,也不認識字,騙取對方信任之后,趁機虛構“購買理財產品也是普通存款的一種”的事實,并引導胡現紅在柜員機上進行轉賬,但事實上連那份理財產品購賣協議都是假的,因此劉某的行為是存在非法占有他們財產的故意,虛構不存在的事實造成胡現紅錯誤地把10萬元轉到對方指定的賬戶,因此,劉某的行為構成誘騙罪。
如何量刑:
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誘騙公私財物的金額達到“數額巨大”,也就是3萬元-10萬元,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誘騙的金額已達到10萬元,因此將會面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罰,并處罰金。
第二,那么,銀行辯稱,劉某的行為是個人行為,與銀行無關,又如何評價?
很顯然,銀行這種說辭完全是藐視法律,沒把法律當回事,依然存在店大欺客的心理,一切向錢看。
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規定: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換言之,銀行的工作人員在工作期間執行工作,其行為均代表著銀行,其行為所造成的后果銀行是推卸不了責任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銀行索要損失賠償,銀行應當作為第一責任人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事后銀行可以單獨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進行追償。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劉某作為銀行的工作人員,代表的銀行執行工作任務,其故意實施詐騙行為,造成受害人財務損失,銀行在人員管理,業務流程管理方面是存在重大的漏動的,因此銀行涉嫌侵權,損害了儲戶的權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但是銀行方面卻辯稱胡現紅與銀行并不存在儲蓄的合同關系。
胡現紅稱存了10萬元進銀行,但是銀行方并沒有收到相應的金額,同時也沒有共同簽署的相關文件與票據,至于銀行方面當初留下的一份理財產品購買協議上的簽字也不是胡現紅的字跡,也沒有銀行的公章。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
當事人就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其主張成立,并承擔因舉證不力所造成的后果。
針對銀行的主張,胡現紅必須進行舉證加以證明其與銀行存在儲蓄關系的,但是胡現紅完全是被劉某所欺騙,哪里會留下合法有效的有關于文件方面的直接證據呢?
因此,法院認為,胡現紅的遭遇值得同情,但是法律只計法理,而不能為情理所左右,最終法院判決,胡現紅與銀行不存在儲蓄關系,因此胡現紅敗訴。
這個結果胡現紅當然難以接受,所有人都難以接受,其實事實真相大家都清楚,但是法律講的是證據,如果拿不出證據,一切都是空談的。
通過民事訴訟來為自己討回這筆錢看來是不可能的了,也只有通過刑事立案,把劉某捉捕歸案后,才能讓真相大白,再對銀行進行進行申訴,讓更高一級的法院進行重新審理,才有討回這10萬元的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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