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8月14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王世杰與蘇聯政府代表莫洛托夫在莫斯科簽訂《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正是因為這份條約的簽訂,中國政府被迫答應蘇聯出兵中國東北的條件是中國必須接受外蒙古的現狀,即承認并要求中國政府承認“蒙古人民共和國”的無理要求。斯大林堅稱外蒙今日已是“人民共和國”,故其現狀,即是獨立。談判開始時,中方堅拒承認外蒙獨立,斯大林則稱,外蒙問題如無法獲致解決,則條約不能訂立。談判中,蔣經國對斯大林說:“我們的國民一定不會原諒我們,會說我們“出賣了國土”;在這樣情形之下,國民一定會起來反對政府。”斯大林回答:“倘使你該國有力量,自己可以打日本,我自然不會提出要求。今天,你沒有這個力量,還要講這些話,就等于廢話!”“老實告訴你,我之所以要外蒙古,完全是站在軍事的戰略觀點而要這塊地方的”,“倘使有一個軍事力量從外蒙古向蘇聯進攻,西伯利亞鐵路一被切斷,俄國就完了。”
1945年8月14日,經過與蘇聯兩個多月的談判,中華民國政府最終作出妥協,其中宋子文拒絕簽字,并辭掉外交部長一職,最后該條約由王世杰簽字。王世杰回國稱該條約可保中蘇30年的和平,于是8月24日立法院在孫科主持下,以95人贊成,4人反對(以起立方式表決)通過《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1945年10月20日外蒙舉行公民投票,中國政府派雷法章前去參觀。雷法章奉蔣中正之命,“不與外蒙當局進行任何交涉”;關于投票,雷法章“只宜細心觀察,但不得干涉或發表任何聲明”。外蒙人民“在政府人員監督之下,以公開之簽字方式表示贊成與否”, 外蒙古用實名制投票來威脅選民,導致投票結果顯示,97.8%的公民贊成外蒙古從中國獨立出去。但聯合國所派之觀察員不承認此次投票。
1946年1月5日,中華民國承認蒙古人民共和國獨立。從此,中國失去了對外蒙的主權。
曾任中華民國駐聯合國代表的蔣廷黻認為:”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與五十年前大清帝俄同盟條約太相同了。條約及換文,就全體看起來,是極有利于蘇俄的,簡直可說是片面的、不平等的。蘇俄如嚴格遵守這條約及換文,于蘇俄只有利而無害。任何公平的研究員,不能避免這個結論。”
《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計有條約文本8條,中蘇關系換文1件,關于外蒙古問題換文1件,關于長春鐵路協定18條,關于大連協定7款,關于旅順協定9條,關于蘇軍進入東三省后蘇軍總司令與中國行政當局關系協定8款,關于蘇軍從東北撤離期限的記錄1件。
主要內容是:兩國在對日戰爭中,“彼此互給一切必要之軍事及其它援助與支持”“不與日本單獨談判”或“締結停戰協定或和約”、戰后“共同密切友好合作”“彼此給予一切可能之經濟援助”“不締結反對對方的任何同盟”“不參加反對對方的任何集團”。同時,蘇聯政府聲明,一切援助給予國民政府,并重申尊重中國在東三省之完全主權及領土的完整。中國國民黨政府聲明,日本戰敗后如外蒙古公民投票證實其獨立的愿望,中國政府承認外蒙古之獨立。另外,此條約還規定:中蘇共管長春鐵路三十年,旅順為共享海軍基地三十年,大連為自由港,蘇軍進入東北后,收復區內由中華民國派員設立行政機構并派軍事代表和蘇聯聯系。日本投降后最遲三個月內蘇軍全部撤出東三省。條約有效期為三十年。
1950年,蘇聯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了《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同日于莫斯科發表的《中蘇兩國關于締結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及協定的公告》宣布“由于簽訂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及關于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周恩來總理兼外長與維辛斯基外長互換照會,聲明1945年8月14日中蘇間所締結之相當的條約與協定,均失去其效力”。
編輯|臥闌聽魚
文獻資料| 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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