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被告人毛某受“光頭”(另案處理)雇傭擔任三無油船船長,并聯系被告人陳某擔任水手兼廚工,與“光頭”雇傭的一名輪機、一名水手一起,多次駕駛該油船,從A地出發,到北緯27°15′、東經122°13′附近的指定海域,與境外油船聯系,過駁柴油偷運至B地靠岸卸油。其中兩個航次共計走私柴油510.439噸,經海關關稅部門計核,共計偷逃稅款1027130.8元。具體如下:
2017年9月19日,毛某與陳某等人駕駛油船,前往公海接駁柴油240噸,偷運至臺州市B地靠岸卸油。
2017年9月23日,毛某與陳某等人駕駛油船,前往公海接駁柴油,偷運至B地靠岸卸油,被Z省邊防海警某支隊抓獲,同時扣押船上走私柴油270.439噸。
海關緝私分局對扣押的柴油270.439噸先行變賣得價款870813.58元。
爭議焦點:繞關走私柴油卸貨時候被逮捕是否構成既遂?
張嚴鋒走私犯罪辯護律師提示:
根據《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規定,實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一)在海關監管現場被查獲的;(二)以虛假申報方式走私,申報行為實施完畢的;(三)以保稅貨物或者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為對象走私,在境內銷售的,或者申請核銷行為實施完畢的。
繞關走私是指沒有通過設立海關或者邊境檢查站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口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行為。由于繞關走私不存在向海關申報和后續銷售、核銷行為,對照《解釋》的走私犯罪既遂認定標準,與其相關的是第(一)項“海關監管現場查獲”標準。因此,哪些地方或區域屬于“海關監管現場”成為認定本案中繞關走私,柴油沒有卸貨即被捕,最終認定既未遂的關鍵。
實踐中有一種誤區,將“海關監管區”等同于“海關監管現場”?!逗jP法》第100條規定,海關監管區是指設立海關的港口、車站、機場、國界孔道、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和其他有海關監管業務的場所,以及雖未設立海關,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的進出境地點。由此可以發現,海關監管區是海關對進出境貨物、物品行使具體監管權力的具體區域。
根據法律規定,海關作為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除了對相關運輸工具、貨物、物品行使查驗監管權力外,還包括征收關稅、查緝走私、編制海關統計等職權?!逗jP法》第6條表明,海關可以在下述地方或區域行使權力:一是海關監管區;二是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三是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的地區,海關有權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場所進行檢查,對于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可以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顯然,海關執法權限不僅限于具體的“海關監管區”。由于繞關走私是不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走私的特點,海關在查緝上述走私中行使職權的重點在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及其以外的地區,而通常這種地區并無法用列舉的方式一一列明。
繞關走私本就是不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即“海關監管區”走私,如果將“海關監管現場”等同于“海關監管區”,繞關走私中“海關監管現場”查獲的犯罪既遂標準將不存在適用空間。那么,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所有查獲的繞關走私均不成立犯罪既遂,這將是一種悖論,也不符合司法實踐中懲罰犯罪需要。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毛某、陳某犯罪既遂。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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