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每一位駕駛員都知道
“開車不喝酒 喝酒不開車”
但有個別駕駛員還是會酒駕
是因為對酒駕的危害認識不夠深
還是心存僥幸
今天帶你
看一個本地案例
案例簡介
2024年8月9日晚,阿生某某駕駛川WR***7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從西昌市四公里半往西昌市火車站方向行駛,當車行駛至西昌市南山大道與勝利南路交匯處時與曾某某駕駛的川WS***6號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阿生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呼氣式酒精儀器檢測結果為:201mg/100ml,該結果已達到醉酒駕駛標準,民警隨即將阿生某某帶到醫院依法進行血樣提取,阿生某某血樣中酒精含量為233mg/100ml。另查明,阿生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系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
經鑒定,駕駛員阿生某某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西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駕駛員阿生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處罰結果
2025年,經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阿生某某醉酒無證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同時針對阿生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的交通違法行為,西昌公安交警依法對其處以罰款1000元,限制5年內不能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普法小貼士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六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或者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一分醉,駕車萬分險
酒駕危及生命,安全不容僥幸
請廣大交通參與者
自覺抵制危險駕駛行為
嚴守法規,文明出行
來源:涼山公安交警
編輯:何君
責編:楊艷
編審:阿比伊木
終審:蔣映春
精彩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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