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根據各方建議,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國家鼓勵公民、組織合法收藏,加強對民間收藏活動的指導、管理和服務。
為科學合理規定文物收藏單位的權利與義務,修訂草案三審稿將二審稿相關規定修改為:文物收藏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對擬征集、購買文物來源的合法性進行了解、識別。
針對文物出境管理,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規定并公布。針對文物認定的標準和辦法尚未依法出臺,實踐中文物的范圍不夠清晰,影響相關工作規范開展等問題,修訂草案三審稿明確,文物認定的主體、標準和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并公布。
來源丨新華社
作者丨楊湛菲 施雨岑
編輯丨丁晨
校對丨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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