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消除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遵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采取有效措施,持續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整治力度,堅決防范、遏制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查處了一批電動自行車違法案件,現將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湄潭縣李某摩托車銷售門店銷售“一致性”不符合規定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20日,湄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湄潭縣李某摩托車銷售門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型號為TDT9020Z的“愛瑪”牌電動自行車,合格證產品外觀與電動自行車實物外觀不一致。該局進一步向認證機構發函協查,經函詢中國質量認證中心有限公司確認,涉案產品外觀、鞍座長度與認證中心認證備案的狀態不一致。當事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湄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依法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湄潭縣敏某電動自行車銷售門店銷售“一致性”不符合規定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4月1日,湄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湄潭縣敏某電動自行車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的外觀與產品合格證上的產品外觀不一致。經函詢中國質量認證中心有限公司確認,5個型號的電動自行車加長鞍座,車體底座與認證車型不一致;經國信認證無錫有限公司確認,1個型號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外觀、鞍座長度與認證的產品存在不一致。當事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湄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依法給予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習水縣建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一致性”不符合規定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4日,習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習水縣建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查獲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2輛,裝配的蓄電池與合格證、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試驗報告記錄的蓄電池型號均不一致。當事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習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依法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務川自治縣小某電動車店銷售“一致性”不符合規定的摩托車案
2024年4月15日,務川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務川自治縣小某電動車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1輛型號為XD1200DT-85的電動兩輪摩托車,裝配的蓄電池與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一致性證書上標注的蓄電池型號不一致。當事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務川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依法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湄潭縣小某電動車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4月16日,湄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湄潭縣小某電動車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進行監督抽樣,經檢驗機構檢驗,標識與警示語項目、布線檢驗項目、電氣裝置檢驗項目、充電器與蓄電池項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湄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給予沒收產品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來源:遵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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