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雪中送炭”的工作做好做實
——寫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落地10周年
今年是國家司法救助制度落地10周年。
2014年,中央政法委會同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10年來,從部分地區探索救助刑事被害人,到對受到侵害但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實行“應救盡救”,伴隨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司法救助”不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實實在在的司法為民舉措。
開啟征程
充分發揮國家司法救助救急解困作用
最高檢控告申訴檢察廳檢察官彭贊清曾對司法救助工作的發展過程進行過系統梳理。他告訴記者,我國現行司法救助以支付司法救助金為主要方式,并與法律援助、訴訟救濟相區分和配套,從這個角度看,我國檢察機關早期探索的司法救助工作可以追溯到2007年前后。《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刑事申訴檢察工作要點》首次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試點建立刑事被害人補償機制”。到2008年底,全國已有25個省份的檢察機關開展試點工作。
“當時我國還沒有明確提出國家司法救助的概念,從中央層面看,最早可追溯到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其中明確提出‘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彭贊清說。
2014年可以被稱作國家司法救助“元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最高檢等六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國家司法救助是對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采取的輔助性救濟措施。
“《意見》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正式建立了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它明確了司法救助工作職能分工,建立相關工作機制,細化工作程序,有力推動各級檢察機關開展司法救助工作,對充分發揮國家司法救助救急解困功能、完善人權司法保障、預防和化解涉法涉訴信訪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提出了明確要求。”最高檢控告申訴檢察廳廳長那艷芳說。
然而,由于《意見》是對政法各單位提出的總體要求,內容比較概括,很多方面還須結合工作實際進行細化。
“比如,《意見》對‘因案造成生活困難’這一實質救助條件規定了8種情形,也規定了告知、申請、審批等程序,但對辦案機關如何審查等具體操作未作進一步的規定。”彭贊清舉例說,“有的地方對救助申請不作深入細致的審查,對程度不同的救助需求給予相同的救助金額;有的地方救助規模與實際發生的刑事案件數量不匹配,部分地區連續幾年沒有實際辦理救助案件。”
這些問題很快引起最高檢的注意。2016年7月14日,最高檢通過(以下簡稱《救助細則(試行)》),這是檢察機關歷經十年探索形成的第一部比較完備的司法救助工作操作規范。
“《救助細則(試行)》對基層檢察院反映較為集中的問題,包括救助對象范圍、工作程序、資金保障和管理,以及救助工作中違法責任追究等進行了明確,涵蓋了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方面。”最高檢控告申訴檢察廳副廳長馬滔告訴記者,該細則的制發,標志著檢察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發展到了新階段,開啟了新征程。
與時偕行
在辦案環節
實現“應救即救”“應救盡救”
從2007年最高檢在全國部分檢察機關部署開展刑事被害人救助試點工作,到2021年12月28日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以下簡稱《救助細則》)施行;從單一的經濟援助,擴展到心理輔導、法律援助、生活幫扶等多維度支持,司法救助經歷了從無到有、由弱變強的華麗蛻變。
司法救助何以在短時間內取得快速發展?如何發揮檢察職能,融入、服務、保障脫貧攻堅戰?都是當時檢察工作的重點。
2024年,被救助人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都安瑤族自治縣檢察院檢察官致謝。
“我們曾在辦案中發現不少‘因案致貧、因案返貧、因案增貧’的情況。”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負責人尹曉靜告訴記者,刑事案件被害人可能受到嚴重傷害,需要長期治療,卻因為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加之后期治療護理產生的費用不能通過醫療保險報銷,經濟壓力往往超出一般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導致被害人的家庭生活陷入貧困。
尹曉靜向記者講述了一起救助案件。27歲的林某因感情糾紛遭前男友報復,面部被捅數刀,雙目失明,經鑒定屬重傷一級。雖然施害人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但林某遲遲未獲得民事賠償,醫療費用巨大。
陷入生活困境的林某向檢察機關求助,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蒼梧縣三級檢察院迅速開展聯合救助,發放司法救助金,并協調民政部門為其辦理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類似林某這樣因案致貧、因案返貧的當事人并不少見。檢察機關如何依托職能促進和保障民生?
2018年,最高檢在全國檢察機關部署開展“深入推進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專項活動,并于當年9月在四川南充召開全國檢察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助力脫貧攻堅戰推進會,強調將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入精準扶貧,為因案致貧、因案返貧的困難群眾提供有效司法救助。
“此后,檢察機關在辦案環節應救即救、應救盡救,將涉案建檔立卡貧困戶、符合建檔立卡條件的困難群眾作為救助重點,進行精準救助。”最高檢控告申訴檢察廳主辦檢察官趙景川介紹。2019年3月,最高檢還與原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會簽發布《關于檢察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脫貧攻堅的實施意見》。
應救盡救、將救助與扶貧緊密結合,拓寬了司法救助的賽道——
2024年,貴州省望謨縣檢察院干警與婦聯人員到被救助人員子女就讀學校開展聯合回訪。
貴州檢察機關探索“司法救助+扶貧”模式,積極與扶貧部門聯系,建立救助線索移送、建檔立卡貧困戶精準識別、常態工作聯系、開展聯合回訪等機制;
遼寧檢察機關與教育、民政等多部門印發《關于建立完善命案受害者家庭成員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工作銜接機制的意見》,強化救扶銜接,優化救助效果;
針對重大傷害案件導致被害人嚴重殘疾或者需要巨額醫療費用的情形,廣西檢察機關實行上下級聯合救助。
“這幾年司法救助交出了亮眼的‘成績單’,主要源于工作理念和方法的轉變,扭轉了檢察人員對司法救助工作是‘臨時任務’‘附帶工作’的認識偏差。”趙景川分析道。
2018年至2021年是檢察機關司法救助工作快速發展階段。數據顯示,2018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每年辦理司法救助案件數量、發放司法救助金金額,都以超過20%的速度增長。
2020年,全國檢察機關司法救助案件數量從2019年的1.6萬件增至2020年的2.5萬件,同比增長56%,救助金額同比增長60%以上。到2021年,全國檢察機關司法救助案件數量達到3.9萬件,發放司法救助金6.1億余元。
如何做到“應救盡救”?如何鞏固、優化辦案成果?2020年9月,最高檢在廣西梧州召開全國檢察機關司法救助助力脫貧攻堅現場會,吹響司法救助助力脫貧攻堅沖鋒號,并在當年首次實現辦理司法救助案件的全覆蓋。
“司法救助案件規模持續擴大,有效防止了一大批案件當事人因案致貧、因案返貧,為脫貧攻堅戰取得全面勝利、進一步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作出了積極貢獻。”馬滔說。
初心不改
把救助工作融入
“檢護民生”專項行動中
站在新起點上,如何繼續做好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實現司法為民、保障民生?如何把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政治責任、法治責任、檢察責任落得更實更好?
2021年,中共中央印發,強調“健全控告申訴檢察工作機制”。為進一步落實這一要求,同年12月,最高檢印發《救助細則》,進一步完善司法救助機制。
馬滔介紹,發布施行的《救助細則》共五章三十一條,將檢察機關開展司法救助的原則調整為應救助盡救助、公平合理救助、屬地救助和輔助性救助,明確控告申訴檢察部門是開展司法救助的專責部門,并完善了檢察機關開展司法救助的對象范圍、救助方式和標準等司法救助工作主要方面的內容,對檢察機關做好今后一個時期的司法救助工作,發揮著承前啟后、理念引領和規范指導的重要作用。
2022年春節前夕,浙江省武義縣檢察院干警與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人員回訪慰問被救助人。
2022年,河北省贊皇縣檢察院檢察官對農村地區生活困難當事人進行走訪調查。
近三年來,檢察機關持續開展特色專項行動,加強與農業農村、鄉村振興、退役軍人事務、婦聯等單位和組織的救助協作,發布了多批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不斷擴大重點救助對象范圍,形成工作合力。如某退伍軍人在制止違法活動中被殺害,檢察機關在依法懲治犯罪的同時,向其家屬開展司法救助,幫助他們解決生活困難,并協調落實扶助政策待遇;遭受家庭暴力的殘疾婦女經濟困難、學歷程度較低,難以獨自提起民事訴訟,當地婦聯幫助她來到檢察院,她獲得了司法救助,并通過檢察機關支持民事起訴離婚……
從這些典型案事例中可以發現,司法救助不僅關注個體的命運,更在于對社會公正的堅守。
“這在特殊群體的救助中尤為突出。”馬滔介紹,2022年以來,最高檢與全國婦聯持續開展“關注困難婦女群體,加強專項司法救助”活動,截至今年11月底,檢察機關對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近7.7萬名婦女給予司法救助。
從某種程度上說,司法救助是“雪中送炭”的工作,解決的是當事人的急迫困難。對于獲得司法救助后仍然面臨其他困難的當事人,檢察機關還需要協調開展社會救助工作,幫助其從根本上擺脫困境。
2024年2月以來,全國檢察機關開展“檢護民生”專項行動,對因案致貧的當事人,尤其是六類農村地區生活困難當事人、“5+2”類困難婦女強化精準救助、有效救助,努力在檢察環節做到應救助盡救助,進一步兜牢民生底線。
“這些年,檢察機關司法救助工作取得一些成績,但總體看還有較大的發展空間,還需要控告申訴檢察人員不忘初心繼續努力,持續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用心用情高質效辦好每一個司法救助案件,持續加大對農村地區生活困難當事人、殘疾人、困難婦女兒童等特殊群體的救助幫扶力度,用實實在在的行動做實人民群眾可感受、能體驗、得實惠的檢察為民工作。”那艷芳說。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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