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微12月11日消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黨委原副書記李鵬新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陜西省寶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寶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李鵬新。圖源: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鵬新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李鵬新,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鵬新利用擔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書記、格爾木市委書記,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書記,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qū)黨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黨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消息,李鵬新于2023年12月11日被查,2024年6月17日被“雙開”,2024年6月28日被逮捕。?
經查,李鵬新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培植個人勢力,搞“七個有之”;無視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接受宴請和車輛司機服務安排;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違背組織原則, 賣官鬻爵 ,嚴重污染地方政治生態(tài);廉潔底線失守,長期違規(guī)收受禮品、禮金;腐化墮落;貪婪無度,政商勾連,大搞新型腐敗,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礦產開發(fā)、企業(yè)經營、干部選拔任用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股權股份等巨額財物。
李鵬新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李鵬新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jiān)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編輯/劉茜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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