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2024年12月11日 第7版頭條
11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作關于人民檢察院行政檢察工作情況的報告,福州市閩侯縣姚某申請撤銷婚姻登記檢察監督案重回人們的視野。作為這一“淵源案件”發生地的檢察機關,福建省福州市檢察機關充分總結前期辦案經驗,通過到院走訪、網絡梳理等方式,對全國其他地區檢察機關辦理的婚姻登記檢察監督案進行抽樣調查,對自2021年11月“兩高兩部”印發《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來全市檢察機關受理的41件撤銷婚姻登記檢察監督案開展類型化剖析,以更嚴謹的實證研究、更高質效的檢察履職助力婚姻登記領域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一、發案特征:類型化趨勢愈發凸顯
一是婚姻登記主體資格不符。當事人之所以選擇以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等方式騙領婚姻關系證明,往往源于當事人本身不具備婚姻登記的主體資格,例如未達到法定婚齡等。年輕的非適齡青年以夫妻名義生活后,囿于傳統觀念和社會輿論,急于將婚姻關系“合法化”,便使用虛假出生日期的身份證明騙領結婚證。待達到法定婚齡后,又重新使用真實身份證件二次登記,導致首次婚姻登記不合法但未撤銷,二次婚姻登記效力存在爭議,進而伴隨繼承、財產分配等次生法律問題。
二是個人信息填錄存在差錯。早期婚姻登記和身份驗證未實現信息化,手工填錄差錯時有發生,以致持證當事人身份認證存在異議。例如福清市的鄭某與方某于1979年在鄉鎮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時,男方的出生日期及女方的姓名均存在筆誤。時隔45年后,今年5月在福清市檢察院的幫助下,二人終于擺脫了結婚證無法使用的尷尬局面。據民政部2012年發布的消息,截至當年6月底,全國已實現婚姻登記信息聯網目標,加之二代身份證電子驗證的普及,鮮有2012年以后發生的撤銷婚姻登記檢察監督案。2018年,全國婚姻登記機關已全部具備婚姻登記全國聯網審查功能,個人信息填錄差錯導致的錯誤婚姻登記逐漸成為歷史遺留問題。
三是騙取彩禮逃避法律制裁。以締結婚姻為由騙取彩禮是詐騙犯罪的常見手段,騙婚女子與男方登記結婚并短暫生活一段時間后,便卷款失蹤。為了在騙取彩禮后順利脫身,隱瞞真實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證登記結婚是不法分子的常用手段,且騙婚團伙往往流竄多省份的農村地區猖獗作案。例如在被寫入專項報告的姚某案中,莫某美假借莫某利身份證與姚某登記結婚,騙走7萬元彩禮。閩侯縣檢察院組織辦案團隊跨省調查,發現莫某利名下竟有5樁婚姻登記同時存續,分別在廣西、浙江、山西、福建、安徽等地。閩侯縣檢察院經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很快促成了刑事立案,相關婚姻登記也被撤銷。莫某美后受到應有的懲處,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
四是因辦理手續需要而騙領結婚證。結婚證是辦理相關手續的重要證明材料,如果缺乏結婚證,則需要提供親子鑒定、居(村)委會證明等材料補證。部分當事人為了避免麻煩、謀求更大的政策優惠,選擇了騙領結婚證。例如2009年,福州市鼓樓區的高某意外去世留下遺腹子,女方張某為順利辦理孩子的落戶手續,請求郭某持高某的身份證,冒充高某與其登記結婚。2022年,郭某準備再婚時,卻發現無法“離婚”,最終鼓樓區檢察院幫助其撤銷了與張某的婚姻登記。
二、追本溯源:婚姻登記爭議難解癥結
一是規則之困。糾紛長期懸而未決,背后必有難以突破的客觀障礙。綜合關于可撤銷婚姻范圍的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因脅迫結婚、婚前隱瞞重大疾病、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情形可以撤銷婚姻關系,而撤銷冒名登記或虛假登記的婚姻關系則于法無據,實踐中婚姻登記部門一般不予受理。
二是主體之困。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通過提起離婚訴訟或宣告婚姻無效訴訟來消滅婚姻關系。然而,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直接導致婚姻締結主體身份不明,無法確認原、被告之間存在婚姻關系,實踐中法院一般駁回起訴。同理,未達法定婚齡等無效婚姻的情況也存在主體身份信息難以確認的問題。
三是時限之困。絕大多數婚姻登記錯誤案件集中于2012年婚姻登記信息全國聯網之前,這就受到了兩個時限的影響:一方面,婚姻登記行為已過五年行政訴訟起訴期限;另一方面,部分當事人使用虛假身份的行為已過行政處罰的追責時效,且彼時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尚未入刑,若未合并其他違法犯罪,難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或刑事追訴。
三、引向縱深:完善共治冒名或虛假婚姻登記之路
一是探索多元化調查核實手段。福州市檢察機關受理的發生于2012年之前的撤銷婚姻登記檢察監督案,占同類案件的89.7%。在此類案件中,婚姻登記行為年代久遠,增加了檢察機關調查核實的難度,稍有不當還可能引發更大的矛盾糾紛。目前,針對此類案件常見的調查核實手段有調閱婚姻登記檔案、走訪村居社區、進行筆跡鑒定等,要達到證明標準存在一定的困難。2023年底,浙江等地已探索使用人像鑒定系統對結婚證照片與當事人進行人臉相似度比對鑒定,有助于夯實證據基礎,值得借鑒。
二是加強基層登記人員的信息化技能。在個別地方,鄉鎮政府配置了婚姻登記職能,這既有利于了解當事人的真實婚姻狀況,也有利于節約當事人的交通成本。但考慮到人情因素干擾、檔案管理水平和法律政策把握能力有限等因素,大部分地區已取消鄉鎮政府的婚姻登記職能。福州地區目前雖然僅在一縣級市鄉鎮保留婚姻登記職能,但該縣級市檢察機關受理當地撤銷婚姻登記檢察監督案的數量就占到了全市的24.4%。因此,有必要組織基層登記人員研習婚姻法規與政策變動,精準把握登記要點,同時加強信息錄入、查詢管理、身份證核驗、文件資料掃描等方面的培訓,提升其信息化技能。
三是完善數據共享機制。因法院與民政部門之間存在婚姻信息壁壘,全國婚姻信息聯網系統部分數據更新不及時,離婚判決生效后當事人仍到民政部門補領結婚證、重新辦理離婚登記的現象時有發生。近幾年,各地積極落實最高法、民政部《關于開展部門間信息共享的合作備忘錄》精神,產生了很好的實踐效果。例如今年1月,閩侯縣建立了司法機關和民政部門婚姻信息共享機制,民政部門在機制實施當日就發現了一條利用婚姻信息共享漏洞違法辦理婚姻登記的線索。
四是持續激活制度優勢。“兩高兩部”印發《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后,有關檢察機關幫助當事人撤銷結婚登記的案例數不勝數,其中不乏對姚某案的參照分析。需要注意的是,婚姻登記不僅包含結婚登記,也包含離婚登記。虛假的離婚登記容易衍生家庭倫理、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甚至引發重婚犯罪,其危害后果同樣不容小覷。檢察機關有必要充分運用指導意見,總結和參照督促撤銷結婚登記的經驗做法,將法律監督觸角拓展至錯誤離婚登記領域。
來源 |《檢察日報》 第六檢察部
作者 | 張仁平 黃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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